檔案法規體系的概念及模式
1 檔案法規體系的概念及建立的意義
檔案法規具有體系性, 包含若干個相互聯系的子系統。這些子系統雖具有共同的調整對象, 甚至在調整方法上也具有相似性, 但它們又都有各自不盡相同的調整領域和方向, 保護不同的權利。總之, 檔案法規體系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 將不同內容、不同形式的檔案法規組織成一個有聯系、有層次、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
檔案法規體系是檔案立法工作成果的總體現, 是檔案法規學基本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研究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檔案法規體系, 對檔案立法、司法以及檔案法規學理論研究都有重要意義。
對于檔案立法工作來說。要使檔案法律規范不斷完善和健全,就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檔案法規的廢、改、立, 使檔案法律規范、檔案法規文件和法律部門相互呼應, 協調一致。
建立檔案法規體系, 便于在執行檔案法規時, 取用相應的法律規范, 恰當地處理問題。
建立和研究檔案法規體系, 有利于促進檔案法規學研究自覺地為檔案法規建設服務, 適時地協助對中國檔案法規體系的調整, 以使其完善。對它是否進行研究, 研究得是否充分、是否科學, 直接反映著我國檔案法規學的理論研究水平和對檔案法規學研究的重視程度。
2 檔案法規體系劃分標準與模式
檔案法規體系結構依據不同的標準, 可形成不同的模式。
其一, 按照檔案工作流程與內容, 檔案法規體系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檔案接收獲取法規; 檔案信息加工整理法規; 檔案鑒定法規; 檔案保護法規; 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法規。
其二, 按照檔案工作性質, 檔案法規體系由以下幾部分構成:黨政檔案管理法規; 企業檔案管理法規; 城建檔案管理法規; 高校檔案管理法規; 鄉鎮檔案管理法規。
其三, 按照檔案法所調整的檔案關系, 檔案法規體系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機關檔案法律規范, 是調整國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檔案工作關系的法律規范。如《機關檔案工作條例》中的法律規范。檔案館工作法律規范, 是調整各級檔案館工作關系的法律規范。如《檔案館工作通則》中的法律規范。檔案行政管理工作法律規范, 是調整檔案行政管理工作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中的法律規范。科技檔案法律規范, 是調整科技檔案工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由于科技檔案在科學研究、生產技術和基本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國制定有較多的科技檔案工作法律規范, 如《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中的法律規范。專門檔案法律規范, 是各種專門檔案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人事檔案、會計檔案、訴訟檔案、藝術檔案、電子檔案和聲像檔案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數量多、內容豐富, 可以單獨設類。私人檔案法律規范。我國雖然未頒布專門的私人檔案的規范性文件, 但是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檔案工作規范性文件, 以及其他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中包含有私人檔案的法律規范。例如, 《檔案法》第16 條對私人檔案的保管和出賣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隨著檔案界要求加強私人檔案立法呼聲的日益高漲, 私人檔案法律規范將逐漸增多, 所以有必要設立一個“ 私人檔案法律規范類”。集體檔案的所有權特點較接近私人檔案, 所以其法律規范可并入“ 私人檔案法律規范” 的類目中。
其四, 按照檔案立法主體和法律效力, 檔案法規體系有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之分。三分法主要由檔案法律、檔案行政法規、檔案行政規章構成。四分法主要由檔案法律、檔案行政法規、地方性檔案法規、檔案行政規章構成。五分法是在四分法的基礎上, 將檔案行政規章分為中央檔案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檔案行政規章。這幾種分法, 實質上沒什么區別, 這里重點介紹按四分法劃分的檔案法規體系。
( 1 ) 檔案法律
檔案法律, 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與檔案、檔案工作有關的法律, 是我國檔案法規體系的核心。包括國家憲法直接或間接涉及的有關檔案或檔案管理的法律條款; 國家立法機關制定、頒布的刑法、民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中涉及有關檔案或檔案管理的法律條款; 我國單獨制定、頒布的檔案法律等內容。
中國的檔案法律, 是指由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檔案法律, 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各種法律文件中有關檔案和檔案工作的條文, 以及單行法律文件形式的《檔案法》。
憲法是中國最重要的法律, 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2 條規定: “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它文化事業, 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檔案館事業的發展, 檔案的安全, 是由我國憲法保護的, 憲法中的這一條款在所有檔案法律規范中具有最高的效力。這一規定及憲法的其他規定,又是制定檔案法規的依據。任何單行檔案法規性文件的內容, 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其他重要法律,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中都有保護檔案安全和利用檔案的條款, 它們都屬于國家的檔案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是國家專門用以調整檔案事務各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 是我國整個檔案法規體系的核心, 也是我國有史以來第一部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最完整的檔案單行法律文件, 它對檔案和檔案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 不僅是我國安全保護和有效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的法律保障, 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檔案法律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
( 2 ) 檔案行政法規
檔案行政法規由政府頒布, 其效力低于檔案法律, 高于檔案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是不少國家檔案法規體系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56 條規定: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 制定行政法規; 第57 條規定: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 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① 檔案行政法規的概念及含義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 只有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行政管理法規,才能稱為“ 行政法規”。張正釗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書認為: “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 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內容的條例、規定和辦法的總稱。” 為此, 我國的檔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或常務會議通過的, 并由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國家檔案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其含義主要有: 第一, 檔案行政法規必須是國務院制定或由其批準與公布的。其他任何單位與個人均無權制定與發布此類文件。第二, 檔案行政法規是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是針對檔案事業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 而不是對檔案工作中某一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三, 檔案行政法規是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 它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精神, 不能同法律條文相抵觸。此類文件是對國家檔案法律的有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并為檔案法律的有效實施提供必要的保障。
② 檔案行政法規的種類
檔案行政法規的類型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對檔案行政事務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的文件, 如《關于加強國家檔案工作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二是對某一方面的檔案行政工作作出部分規定的文件, 如《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全國檔案館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等。三是對某一項檔案行政工作作出比較具體規定的文件, 如《關于開放歷史檔案的幾點意見》等。我國行政法規的名稱, 按照1987 年4 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3 條的規定, 一般為“ 條例”、“ 規定”、“ 辦法”。我國以前頒布的檔案行政法規從名稱上看有些是不規范的。
③ 檔案行政法規的屬性
檔案行政法規既有其他行政法規的一般屬性, 同時也具有自身的特點。
A. 檔案行政法規的一般屬性
權威性和命令性。檔案行政法規同國家的檔案法律一樣, 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目前我國所制定的檔案行政法規都是從維護黨和國家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 結合一定時期檔案事業發展的客觀形勢與需要而制定的, 是國家意志與人民意志的統一。然而, 就其制定者與其相對人的關系而論, 仍然是權力與服從、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執行人無權根據自己的主觀意志取舍、變更檔案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 檔案行政法規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命令性。
直接性和現實性。檔案行政法規是國家管理全國檔案事業的重要依據和手段之一, 其內容具有明顯的直接性和現實性特征。它具體規定了檔案工作的組織與管理原則、基本規則、措施和手段, 內容涉及檔案工作事務的組織、指揮、管理等各個方面。因此, 它對我國檔案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作用和直接的指導意義。
穩定性和動態性。同國家的其他行政法規一樣, 檔案行政法規也是在相對穩定的狀態中不斷變化和發展的。一方面, 由于檔案工作的環境( 包括國家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文化環境等) 是處在不斷的變革之中的, 這就要求檔案行政法規的內容必須隨之調整與變更; 另一方面, 檔案工作的內在運行機制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 這也要求檔案行政法規的內容有所變化。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只有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 才能對有關檔案行政法規作必要的修改、補充或另立新規, 切不可盲目行事, “ 朝令夕改”, 人為地降低檔案行政法規的權威性。
B. 檔案行政法規的特殊性
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必須符合檔案和檔案工作的發展規律與特點。世界各國的檔案法規創制實踐均證明一個基本原理, 即凡是依據檔案工作的實際存在和發展規律與特點而制定的檔案行政法規,都會對其國家的檔案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規范作用; 相反, 如果無視檔案工作的客觀存在和發展規律, 不考慮本國檔案工作的基本特點, 其實踐的結果常常是事與愿違。檔案的存在和運動是以有機體形式進行的, 每一份文件為該機體的一個“ 活的細胞”, 個體文件一旦脫離了其賴以生存的有機體, 其價值和作用便無從談起。因此, 檔案的管理必須強調有機體的思想, 強調集中統一管理原則,強調全宗原則。任何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 都不能違背這些基本的思想和原則。
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必須具有歷史的繼承性與發展性。檔案行政法規的繼承性, 是對相關的檔案行政法規文件之間在內容方面的歷史聯系性而言的。由于檔案事業實踐活動的發展, 一些原來行之有效的檔案行政法規文件的內容便會出現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的情況。在這種條件下, 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就必須根據已經變化了的客觀環境, 修改原來的行政法規文件中的某些規定事項。但這種修改與變化應具有繼承性或過渡性, 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檔案行政法規的發展性, 是指整個檔案行政法規體系的內容應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而不斷推陳出新, 去粗取精。此外, 檔案行政法規必須以檔案法律為依據, 隨著檔案法律的變更和發展而變更和發展。這種“ 新陳代謝” 的功能屬性, 正是我國檔案行政法規之生命力的表現。那種不能依據已經變化了的社會環境進行調整和完善, 或變化過大, 使人無所適從, 造成“ 休克” 狀態的檔案行政法規, 必將逐漸成為檔案工作前進和發展的桎梏。
④ 檔案行政法規的修改
檔案行政法規的修改必須符合有關的規定而不能與法律相抵觸。一旦相關的法律規定發生變更, 原來依據其制定的行政法規就必須及時進行必要的修改, 以便對檔案行政工作進行直接有效的調整和規范。如1996 年7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修改的《檔案法》后, 原來的檔案法實施辦法的有關內容便不能準確有效地說明《檔案法》業已變更的條文了。所以, 1999 年5 月5 日, 國務院便及時批準了修改檔案法實施辦法, 對原來的檔案法實施辦法進行了調整, 使之同法律規定相一致。與原來的檔案法實施辦法相比, 新的檔案法實施辦法增加了由國家檔案局和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確定不同所有權的檔案中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增加了對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永久保管的檔案實行分級管理的規定; 明確了檔案的移交期限; 完善了檔案行政處罰制度; 同時還對檔案行政工作中的有關程序性與操作性的規定作了補充和完善。通過這些方面的修改, 使檔案法實施辦法的條文內容更加符合《檔案法》的規定要求, 也使該行政法規更加適應不斷深化的社會改革的新形勢。
( 3 ) 地方性檔案法規
地方性檔案法規是指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檔案法規。地方性檔案法規是依國家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 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 它只適用于制定地方性檔案法規的機關的轄區, 對其以外的地區沒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檔案法規在不同憲法、檔案法律、檔案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才有效。我國地方性檔案法規, 一般采用“ 條例”、“ 規則”、“ 規定”、“ 辦法” 等名稱。如《上海市檔案條例》、《湖北省檔案管理辦法》等都屬地方性檔案法規。
( 4 ) 檔案行政規章
① 檔案行政規章的概念
檔案行政規章一般是由最高檔案當局根據檔案法和檔案行政法規制定和頒布執行的各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不能與檔案法和檔案行政法規相抵觸, 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檔案行政規章既包括由國家檔案局依據檔案法律、檔案行政法規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同時也包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據檔案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檔案工作規范性文件。它們是我國檔案行政規章的一個有機的組成部分。這些檔案行政規章, 都在一定程度上為執行、解釋、說明檔案法律( 包括《檔案法》和包含在其他法律中的相關法律條文) 、檔案行政法規以及黨和政府關于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等, 提供了便于操作的行為規范。當今的檔案行政和檔案管理工作如果離開了行政規章的支撐與規范, 是不可想象的。
② 檔案行政規章的性質
A. 檔案行政規章從屬于國家的檔案法律和行政法規
檔案行政規章不能等同于檔案工作法律和行政法規, 在內容規定方面也不能超越法律和法規。它是國家檔案行政機關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了執行、解決、說明檔案法律和法規以及重要政策而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B. 檔案行政規章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適用性
它不同于國家檔案行政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所作的具體行政決定或行政裁決( 因為這類文件只適用于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實) 。檔案行政規章通常是用于一定的檔案工作領域、一定類型的所有人或所有事實。但是應當看到, 也有一些檔案行政規章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而僅具有特定的適用性, 如《中央檔案館接受檔案標準》( 1983 年12 月2 日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發布) 、《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對〈中央檔案館接受檔案標準〉的幾點說明》等。
C. 檔案行政規章之間的協調一致性
檔案行政規章除了要做到不得與檔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外, 還應特別注意規章和規章之間的協調一致, 避免相互矛盾。檔案行政規章在行文方面必須努力做到: 明確、具體, 便于遵守、執行, 并能真正解決問題。為此, 制定檔案行政規章必須避免糾纏于非常具體的技術問題、操作方法問題之中。此類具體問題可以通過制定有關的工作制度或工作標準等途徑來解決。檔案行政規章應當著眼于國家檔案事務的一些重要的、影響全局的問題的解決, 并且注意規章本身的長效性, 以確保對未來行為的約束力的實現。在實際的檔案行政規章的制定實踐活動中, 有關行政主體必須注重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對內容方面存在互相抵觸、矛盾的規章應進行及時的修改和完善; 二是注意將互有聯系的行政規章批量公布, 以便避免因為公布方面的時差, 人為地造成新舊規章之間的矛盾, 使人們無所適從。
③ 檔案行政規章的特點
檔案行政規章在檔案事業建設與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與作用。這是因為檔案行政規章較之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檔案行政法規有其獨有的特點。相對于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檔案工作法律來說, 它的特點在于:
第一, 檔案行政規章的制定程序比法律簡便, 而且只要不違背檔案法及相關法律精神和規定, 是較易獲得通過的。這就使得檔案行政規章能夠較快地適應調整新的社會關系的需要。現代信息社會日新月異, 檔案立法很難完全適應檔案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加之檔案法律本身的原則性, 使得檔案行政機關和國家的有關部門, 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政府規章和地方規章來填補檔案立法調整的空白。深圳、珠海等地制定的關于檔案館現行文件開放利用的規定,就是很好的例證。
第二, 檔案行政規章的內容具有專業性。其對專業性問題的規定, 明顯優于檔案法律。檔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社會行業。只有受過專門訓練或專門教育的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 才能勝任此項工作。為此, 由專門負責國家檔案行政事務管理的檔案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所制定的檔案行政規章, 往往更能夠反映檔案工作的客觀實踐需要, 更為符合檔案工作的專業特點與規律。
第三, 檔案行政規章的規定比檔案法律的內容更加明確、具體。一般而言, 檔案法律的普遍性和穩定性要求較高, 故此, 其文件的條文常常比較原則、簡約; 而檔案行政規章多是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有關機關為了執行和實施法律而制定的“ 細則”,或對法律規定事項的解釋、說明。所以, 就檔案行政規章的整體而言, 通常比較具體、明確, 具有明顯的可操作性。
檔案行政規章與檔案行政部門和其他政府行政部門所作的行政決定, 也有明顯不同的特點。首先, 檔案行政規章適用范圍比具體的行政決定廣泛。一般而言, 檔案行政規章所調整的相關人或事,如若屬于相同的情況, 就必須相同對待, 即以檔案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加以處置。而行政決定則是一種具體的行政管理方法,它通常僅對特定的當事人或者特定的事務、問題等作出決定。即“ 一人一決定”、“ 一事一決定”, 具有一定的明顯的特指性, 有時還會出現相同情況不同對待, 不同情況相同對待的現象。就此而論, 依檔案行政規章行政一般比依據某些行政決定行政會更公正、合法一些。其次, 檔案行政規章行政效力的時空范圍一般優于具體的檔案行政決定。檔案行政規章一旦頒布施行, 就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 對所調整的同類對象都適用。而檔案行政決定則通常只是一次性適用, 即使是同類事情或問題, 行政決定也不能反復適用。因此, 檔案行政規章比之具體的檔案行政決定, 可以提供更高的行政工作效率。再次, 檔案行政規章的制定程序較之具體的檔案行政決定正式、嚴格。檔案行政規章的制定程序一般應當由相關的檔案行政法律作出原則規定, 并且由與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作具體、詳盡的規定。這種程序一般稱之為行政立法程序。按照這種立法程序來制定檔案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可以有效地防止主觀隨意性, 增強檔案行政規章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這種立法程序一般包括: 規劃、起草、征求意見、審查、通過、發布與備案等。而檔案行政決定卻不必經過這樣的程序。
盡管如此, 檔案行政規章也不能取代具體的檔案行政決定, 這是因為檔案行政領域中存在著大量的具體事務和工作問題, 這些事務和問題有時所表現出來的特殊性、專門性并不能都用統一的檔案行政規章、行政法規進行調整。一些普遍性的行政規章在適用于檔案工作領域的具體問題時, 也往往需要通過具體的行政決定來解決。
④ 檔案行政規章的種類
A. 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這是依據檔案行政規章制定主體區分的。部門檔案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組成部門根據檔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檔案文件的總稱。其數量較多, 調整領域廣泛, 是檔案行政法的一個重要淵源。地方檔案行政規章是地方人民政府( 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自治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據檔案法律、檔案行政法規等制定的規范性檔案文件的總稱。
B. 立法性規章和解釋性規章
所謂立法性檔案行政規章, 是指國家檔案行政部門, 國務院各組成部門, 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據國家檔案法律, 在其職權范圍內為行政相對人創制權利與義務所制定的規章。如《檔案館工作通則》、《航空工業文書檔案工作條例》、《公證檔案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海南省檔案管理辦法》、《上海市檔案條例》、《吉林省檔案條例》、《廣東省檔案管理規定》, 等等。所謂解釋性檔案行政規章, 是指上述各有關部門和機關為了有效執法, 對相關的檔案法律的全部或者部分規定所作出的解釋或說明的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有時, 一些檔案行政規章也兼具立法性規章和解釋性規章的屬性。
C. 必須遵照執行的規章和參照執行的規章
檔案行政規章根據實際效力和實施性質的不同, 又可以區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是必須遵照執行的規章; 一類是參照執行的規章。其中后一類規章往往只規定出一般性的原則和要求, 而不作十分具體的統一要求。之所以會存在此類檔案行政規章, 常常是因為它們所針對的對象紛繁復雜, 或者因為制定者暫時缺乏經驗與必要的環境條件所致。這類檔案行政規章在實際執行過程中, 往往要求執行者根據具體的客觀情況, 在不違反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的前提下,較為靈活地加以執行。為了方便執行者在實際工作中進行識別, 一般會在相關的文件題名中增加“ 暫行”、“ 試行” 等字樣, 或在文中注明“ 參照執行” 等字樣。隨著規章制定主體行政經驗的不斷積累及客觀條件的逐漸成熟, 某些需要參照執行的行政規章, 在經過必要的修訂、補充和更改之后, 也可以轉化為第一類性質的檔案行政規章。在檔案工作實踐中, 國家各有關部門和職能單位, 應當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加強對有關檔案行政規章的監督和審查,并且建立必要的規章備案制度。
總之, 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之間既有聯系, 又有區別。檔案法律是國家與人民意志在檔案工作領域中的集中體現,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國家的憲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為規范。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性規范文件的總稱。
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法規的聯系在于: 首先, 兩者的制定與實施的根本性目的是一致的。無論是檔案法律還是檔案行政法規, 它們的制定與實施均是為了有效地規范和調整檔案事業建設與發展中的各種關系, 以利于檔案事業正常工作秩序的建立與維護。其次,盡管檔案法律高于檔案行政法規, 但是, 從兩者的發展歷史來看,它們又是互相影響、互相促進的關系。我國檔案法律建設的實踐表明, 檔案行政法規是制定檔案法律的“ 法源” 之一。《檔案法》就是在深入研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國務院的各項檔案行政法規和有關行政規章的基礎上, 在吸收和借鑒國際檔案立法成功經驗的前提下, 在總結我國檔案管理經驗的背景下, 成功制定完成的。
當然, 檔案法律的問世, 也是行政法規科學合理制定的有力而堅實的法律依據, 可大大減少行政法規制定方面的主觀隨意性。再次,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均應在憲法規定的框架范圍內制定和實施, 不能違背憲法規定的基本準則。
但是, 它們也是有區別的。第一, 制定主體不同。檔案法律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而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則是國務院。第二, 檔案法律具有廣泛的行為約束力, 它是國務院制定檔案行政法規的主要依據, 也是我們目前常見的檔案行政法規淵源, 就此而言, 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與實施, 均要以法律為準繩。
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規章也有一定的區別與聯系。行政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據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可見, 檔案行政規章從屬于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 或者說是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具體化的產物, 更具特定性與操作性。目前, 檔案行政規章的數量較多, 調整的領域也非常廣泛, 是我國檔案事業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