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檔案信息憑證價值的法律認定
從古至今,檔案在人類文明社會中一直延續不斷地存在與發展著。其存在與發展的根基,在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價值與作用。而在檔案所具有的眾多價值形態中,其憑證價值顯得尤為突出。檔案是歷史的真憑實據,具有可資為憑的特性。“檔案是確鑿的原始材料和歷史記錄,它可以成為查考、研究、爭辯和處理問題的依憑,認定法律權利、義務與責任的證據,以及政治斗爭、外交斗爭和教育人民的工具。”“檔案的憑證價值,是檔案不同于和優于其他各種資料的最基本的特點。”
然而,目前對于網絡檔案信息來說,其中部分信息的憑證價值難以認定。
如前所述,網絡檔案信息的來源主要包括二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傳統檔案經過數字化處理得來的網絡檔案信息,這部分信息的憑證價值有信息與載體合二為一的檔案原件作保證。但對于第二部分電子文件來說,由于其不同于傳統檔案的種種特性,使得它的憑證價值受到了巨大的沖擊。對于這部分網絡檔案信息的憑證價值還沒有形成定論。
由于無法認定電子文件的憑證價值,檔案管理只能采用“雙軌制”或稱“兩套制”的模式,即將電子文件與同一內容的紙質文件同時歸檔保存。
從經濟效益上講,雙軌制的保管模式意味著一筆不小的額外開支。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檔案部門可用的資金本來就十分有限,維持現有的傳統檔案管理最基本的保管條件尚且捉襟見肘,再拿出錢來搞電子文件的雙軌制實在難以承受。而電子文件的憑證價值得到法律認定之后,可以大大節約檔案庫房面積,維持電子文件網絡化管理的投資將小于維持和延續傳統檔案保管條件的投資。有人曾做過決策分析,得出這樣的結論: “如果在2003年以前電子檔案法律證據作用得到社會公認,電子化方案將以不足傳統檔案管理五分之一的投資,實現傳統檔案無法實現的功能、效率和效益。如果2003年電子檔案法律證據作用仍未獲得社會公認,??,則不得不追加一些投資,比如建庫或縮微,以解決庫容壓力。所以電子檔案法律證據作用的實現不僅有巨大效益,而且實現得越早,效益越大。”
從價值作用上講,在雙軌制的保管模式中電子文件的地位僅僅作為傳統檔案的數字副本以及快速檢索和查閱的工具。此時電子文件失去了其作為檔案信息優于其他各種信息的最基本的特點,它僅能發揮情報價值,與非檔案信息沒有了區別。電子文件憑證價值一日不確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認可,對電子文件的網絡化管理就難于真正有效地實現,網絡中關于電子文件這一塊的檔案信息資源建設就始終是空中樓閣,可望而不可及。
可見,電子文件憑證價值的法律認定已經成為影響網絡檔案信息內容建設的根本原因之一。
電子文件的憑證價值在司法過程中體現為它的證據性,而文件的證據性包括文件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又稱證據的可采性,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證明力則是證據所具有的證明案件的能力。
(一)電子文件的證據能力
電子文件具有客觀存在的真實性,因而在理論上講,它應具有法律的證據能力。電子文件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其社會實踐活動中客觀形成的產物,是不依賴于人們的主觀意志而客觀存在的。電子文件的生成有特定的時間、條件、環境和職能,記載在磁盤、光盤等載體上,是行為主體活動的真實印記。雖然其形成和形式是主觀的、有意識的,但所反映的客觀世界的方面、領域、層次卻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不論司法人員是否發現或收集,它們都客觀地存在著,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為各種活動提供與之相關的原始證明。
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電子文件自身固有的原始信息的可變性和不穩定性及人們對其可靠程度的不信任和矛盾心理,使之難以成為合法的證據。
從各國立法的總體情況看,對于電子文件的證據能力是否加以限制,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原則上對于當事人所主張之證據并無任何證據能力的限制,法律上也無任何形式的限制(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加以排除),因此電子文件得以作為證據,但其證明力由法院決定。實施此類原則的國家有德國、丹麥、荷蘭等。第二類是對證據種類加以限制,此類又可細分為兩種:一種為保存證據的目的,或規定特定法律行為的做成須以書面方式完成,或規定僅有法律所列舉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如法國、盧森堡等;另一種則采用傳聞證據法則和最佳證據法則的方式,對各類證據的證據能力加以限制,如英國、美國等。
在我國的法律條文中,還沒有明文規定電子文件的證據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42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書證;物證;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63條規定: “證據有以下幾種: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章第31條規定: “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在將電子文件作為證據歸類過程中,還有一定的爭議。從法理上和實踐上看,多數人提出歸入“視聽資料”一類。但所有的法律條款中并未明確“視聽資料”的定義、分類、具體審查方式及標準。視聽資料具有內涵的多樣性及其審查的復雜性,僅在證據一欄中列出名稱而不對其做出具體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此外,還有人主張將電子文件劃歸“書證”的范疇。在這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邁出了第一步。1999年新的統一的《合同法》將合同形式擴展為書面、口頭和其他3種方式。其中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法改變了原有的單一書面形式,在其管轄的有效性方面,為了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與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對“書面”作了擴大解釋,這是電子文件證據能力提高和發展的一個臺階。
電子文件是一種較為特殊、新穎的證據形式,法律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還應對判斷其證據力可靠性的客觀標準做出明確規定。
目前,由于對電子文件僅僅停留在法律實踐的摸索和法學理論的討論上,所以導致對其效力的異議。這一點影響了各機關及檔案部門對電子文件的重視程度,影響了電子文件的管理效果,從而導致網絡檔案信息內容的不足。
(二)電子文件的證明力
證明力是證據對查明案件事實所具有的效力。不同的證據制度對證明力的認定方法是不一樣的。但是無論哪種證據制度都要求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即證據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來自客觀事實而非偽造、猜測,記錄內容或保留的痕跡真實,未曾被修改。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證據是否有證明力的決定性因素。
電子文件最難確定的恰恰是其真實性。傳統檔案的信息內容與承載體是一體的,只要信息內容真實可靠便可確認為證據。而電子文件信息內容易于被篡改、復制、丟失和銷毀,很難保證原始信息和背景信息的完整與真實可靠。從今后的發展趨勢來看,要確保電子文件的客觀真實離不開技術的支持。必須研制出可靠的電子文件管理系統對電子文件從生成到歸檔進行規范管理。如:電子文件管理系統要確保能正確獲取全部的電子文件、能識別生成文件的范圍、能記錄包括內容、結構以及處理過程在內的背景信息、能確保數字簽名的真實有效、對文件的訪問進行授權和記錄等等。只有使電子文件的管理思想真正為軟件設計人員所理解并融入系統之中,才有可能從根本上走出按照傳統紙質文件的管理模式設計電子文件管理系統的思路,確保對電子文件的有效管理,提高電子文件的真實性,進而保證其證明力。
對于電子文件的證明力,當前國際上和各國法律作了一些規定。
1999年9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工作組會議討論的《電子簽字統一規則草案》中首次提出,如果一份數據電文使用了一種電子簽字,這種電子簽字能提供當事方或權威機構認可的可靠手段,確保數據電文始終保持信息的完整無損,則推定該數據電文為原件。。歐洲委員會建議對符合法定條件制定并保存的電子文件,只要當事人證明了基礎事實,就可以推定電子文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2000年6月30日,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全球和國家商務中電子簽署法》,宣布在線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項法案旨在建立電子簽名的國家標準,增加網上交易的安全性。美國法院認為,電子文件的印出報表,與一般商業記錄相比較,可信賴程度并無任何差異。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反過來要求他方舉證,證明提出證據方所提出之證據不具有證明力。另外在某些國家,法律不確定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重要程度,而由司法機關依靠其自身掌握的證據自由評價電子文件證據的真實性和重要程度。
在我國,目前也沒有對電子文件的證明力進行專門的規定。就有關證據證明力的規定而言,要滿足下列要求:首先,證據要具有合法性,即該證據是法定機關法定人員依據法定程序加以搜集和認定的事實。非法搜集的證據,即便它是客觀存在且能反映案件的事實,也不能成為證據,不具有證明力;其次,要具有關聯性,即與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具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系;第三,依法定程序搜集與提供的證據須在庭審中經過當事人雙方的質證。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承認或沒有提供足夠的反證的情況下,此證據才具有證明力;第四,對于副本或復印件,規定須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或有其他材料加以印證,或有對方當事人的承認,方可具有證明力。否則,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亦就不具有證明力。對于電子文件來說,同樣滿足上述條件,才具有證明力。
技術是不斷進步的,社會是不斷發展的。隨著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用以規范和管理人類行為的法律也必將做出相應的調整。可以預見,電子文件的憑證價值是完全能夠實現的,也是必須實現的。正如紙質檔案剛剛出現的時候,雖然它遠不如金鼎檔案那般威嚴,也不如石刻檔案那么耐久,但它最終還是得到了法律認可。排除來自觀念和傳統立法上的障礙,以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電子文件的證據能力,是其成為法律證據的重要前提。以法律形式承認電子文件的證明力,是數字時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而網絡檔案信息資源的建設,必須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準繩,以豐富網絡檔案信息內容,確保更多的檔案信息依法通過網絡向社會和公眾開放,確保網絡檔案信息資源建設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