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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檔案信息內容范圍的法律界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2-21 17:34:21    瀏覽次數:23    評論:0
導讀

開放與保密問題的實質就是檔案信息準許利用的范圍和利用程度的問題。在檔案信息網絡化建設過程中,另一個對網絡檔案信息內容范圍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就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網絡檔案信息內容范圍的法律界定

目前,關于網絡檔案信息的內容范圍還缺乏相關的法律界定。怎樣的檔案信息可以通過網絡發布,怎樣的檔案信息不能通過網絡發布;怎樣的檔案信息可以在因特網范圍內發布,怎樣的檔案信息只能在局域網范圍內發布。根據已有的法律來看,對這些內容還沒有具體、明確、可執行的法律規定。這使得檔案機構對于檔案信息的網絡發布采取慎之又慎的態度。筆者認為,這種謹慎不無道理。因為在檔案信息網絡化建設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對網絡檔案信息的內容范圍進行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這些實踐中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二個方面:

(一)開放與保密

開放與保密問題的實質就是檔案信息準許利用的范圍和利用程度的問題。“在信息系統中檔案屬于回溯性信息,從總體來說,檔案文獻是一種歷史資料,具有社會性。但是,檔案信息又具有內向性,無論在第一價值階段還是第二價值階段,都存在保密問題。檔案具有一定的機密性,這是檔案和一般信息資料不同的特點之一。”上述信息社會性和內向性的雙重特點,在檔案信息化建設的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開放和保密的對立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確定了檔案開放原則。開放檔案是國家檔案館將超過一定保管期限的檔案向社會公開,提供廣泛利用的一項業務制度。《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 “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進一步補充: “通過公眾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是檔案公布的形式之一。

通過這二項規定,可以認為,只要是未開放的檔案就屬于保密范圍之內。對于這部分檔案,要嚴格執行各種保密規定,當然更不能通過網絡傳播了。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中要求: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相連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禁止任何人在電子公告板、聊天室、網絡新聞組上發布、談論和傳播國家秘密信息。我國有關法規規章對網上信息保密管理的原則、機構、方法、責任體系及監管等均有詳細規范。

通過以上二項法律規定,還可以認為,只要是開放的檔案,就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傳播。但是,《檔案法》規定的宏觀指導性的開放原則比較難于把握。在實踐中,有些檔案的機密程度隨時間的推移而遞減,最終失去機密性;但有些檔案涉及國家政治、軍事、科學機密,到了規定開放的年限仍具有機密性,不宜公開。對這部分不宜公開的檔案信息,通過網絡發布會立刻引起問題,有時甚至引起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爭端。這使得許多檔案機構在實際工作中不得不采取謹慎的態度。許多按規定可以開放的檔案不敢真正開放、應銷毀的檔案不敢輕言銷毀、許多檔案是開而不放? .。這種謹慎的后果導致許多已經開放、不再涉密的檔案信息也不敢通過網絡發布,從而導致網絡檔案信息數量上的不足。

目前,我國檔案工作者在檔案信息網絡化建設中針對保密問題所能做的,就是對到了開放期限的部分檔案再進行延期開放或控制使用。以國家檔案局國檔發[1991]28號文件為例,它規定了二十類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這樣對開放的檔案信息不得不再度進行區分,分為無條件利用和有條件利用兩個部分。無條件利用的檔案信息可以通過因特網供所有的利用者隨時自由利用。而有條件利用的部分,多數通過政府公務網等內部局域網將其限制在一定的利用范圍之內,這部分檔案信息還可能經過加密處理,利用者要辦理一定手續,經過身份認證后才能通過網絡利用。

在此研究一下法律制度相對完備的其他國家的做法。以美國為例,其關于檔案信息開放的法律比較完備。美國國會于1996年通過《信息自由法案》,旨在保障公民充分實現利用各政府部門所藏檔案信息的權力。而后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又六次發布《美國公民運用<信息自由法案>指南》,這些指南相當于法案具體的實施細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其中關于文件密級的法規尤其嚴密。檔案館的文件要由檔案主管部門匯同文件形成機關提出解密的具體意見。不被安全保密法和其他法律所特別保護的文件一旦開放,社會公眾就有權利用。如果檔案機構對按法律規定已開放的檔案進行控制,就有可能遭到利用者的起訴。美國國家檔案館有一個專門的法律班子,每年大概要應付十余起與檔案利用相關的訴訟案。

通過以上比較可見,我國對到開放期的檔案信息還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利用權限的控制僅是目前的權宜之計。保密問題的最終解決不能單純地限定在檔案工作范圍之內,而是需要完備的法律規定做保障。只有以具體、詳細、完備、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為依據,才能在檔案信息網絡化建設中,很好地把握住檔案信息開放與保密的范圍,從而確定網絡檔案信息的內容范圍。

(二)知識產權保護

在檔案信息網絡化建設過程中,另一個對網絡檔案信息內容范圍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就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檔案信息與知識產權具有多方面的聯系。如對檔案的利用與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使用,在方式和內容上存在許多共同點,都包括復制、播放、展覽、發行等。因此,對享有著作權的檔案的利用往往同時構成對這一作品的使用。自然,這將涉及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此時如果忽視檔案著作權的存在,將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因此,在檔案工作中必須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事實上,在傳統的檔案利用活動中也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但是,由于以往檔案利用工作以有限的復制為技術背景,檔案信息傳播的范圍極為有限,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并不是特別突出。而在網絡環境下,信息可以自由使用、共同分享,很難對其進行控制。信息的復制與傳播以驚人的速度進行著,從而引起的有關知識產權爭議的案件層出不窮。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國整個社會提高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關注程度。在這種大背景下,檔案信息在網絡發布過程中,可能會引發知識產權的爭議和訴訟,檔案機構有可能受到侵權的指控。這也成為檔案機構對待檔案信息上網持謹慎態度的原因之一,使得他們在選擇網絡檔案信息內容的過程中如履薄冰,不敢越雷池一步。網絡大潮如驚濤拍岸,卷走了以往檔案利用活動中一些掩蓋問題的泥沙,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如沙中巨石,凸顯出來。這樣,在網絡檔案信息資源建設過程中,檔案機構必須正確認定各類知識產權,防止侵犯他人權利。同時,在網絡利用服務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已有的知識產權,杜絕被侵權現象的發生。

1.知識產權的認定

知識產權是指對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它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具有獨占性、時間性、地域性、無形性、可復制性等特性。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著作權(版權)和工業產權。工業產權狹義僅指專利權和商標權,廣義的還包括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廠商名稱、服務標記、對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等。此外還可以將知識產權的內容歸納為“主要包括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專利權、商標權、技術改進權和合理化建議權等。”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必須對其進行保護。立法者闡述了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的三個基本原理,它們是:激勵社會創造與發明的需要,創造與發明是一國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決定因素;保護相當可觀的投資的需要,投資對思想作品的創造和傳播是必不可少的;承認和需要。保護發明人和創造人的道德權益,以防止他人濫用其創造成果的檔案是在人類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記錄,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工作、生產和科研過程中都形成檔案,因此,檔案信息中必然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國家檔案局國檔發[1991]28號文件中指出,對“涉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的,對社會開放會造成侵權訴訟并有損國家利益的檔案”到期后仍不宜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利用、公布檔案,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為此,網絡檔案信息的內容范圍,必須以不違背著作權法、專利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為前提。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此外還有一些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司法解釋和國際公約。知識產權保護法與《檔案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屬性及彼此的任務是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協調各種權益關系,維持作者經濟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整體上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的范疇。《檔案法》的立法目的則是“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屬于行政法的范疇。所以知識產權保護法適用范圍與檔案法所限定的檔案并不是當然重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對內容范圍的限定只適用于部分檔案信息。為此,在檔案信息化建設的實踐中,檔案工作者必須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深入的研究。一方面對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檔案信息要及時開放上網,另一方面要確保網絡檔案信息的內容范圍不違背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本書以著作權的保護為重點,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網絡檔案信息內容范圍的限定。

著作權也叫版權,“是指公民享有對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領域內各種學科進行研究并從事創作、翻譯、編纂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199097日,我國通過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其制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通過對著作權法的分析,可以歸納出各類檔案享有著作權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了該法保護的范圍,即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該法不適用的范圍:(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要認定一份檔案是否享有著作權,可以依據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劃定的保護范圍。另外,20029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又進一步對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內涵進行了明確闡述: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據此可以將著作權的構成條件分為以下三個方面:(1)屬于文學、藝術、科學領域,而不屬于行政管理等領域;(2)具有獨創性,而不是純客觀的記錄或重復、抄襲他人的作品;(3)具有某種客觀存在的、可被復制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未予表現的構思、設想。

根據上述條件,可以對各類檔案進行考察,以明確網絡檔案信息的內容范圍,對其中涉及著作權保護的執行相應的措施,以免涉及侵權訴訟。

首先,對于大部分文書檔案來說,不涉及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一是文書檔案是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各項行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多數屬于行政管理范疇,而不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二是公務文書的形成是為了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重在符合既定的規范和格式、通俗易懂、便于執行,因此,文書檔案一般不具有獨創性;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及國際公約的要求一樣,從公共利益和便于政策施行等角度考慮,明確規定了該法不適用于“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不限制這些文件的復制和利用,便于人們了解官方權力的活動,廣泛地傳播、有效地執行相應的官方文件,實現社會管理的目的。

其次,對于科技檔案來說,其大部分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一是科技檔案是科技人員在自然科學研究、生產技術、基本建設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并已歸檔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它們一般都屬于科學技術領域;二是科技檔案以圖紙、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照片、影片以及各種錄音、錄像、機讀磁帶、光盤等形式存在,其中許多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設計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建筑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三是作為人們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伴生物,科技檔案大多具有獨創性。當然,并非所有的科技檔案都享有著作權。“歸檔保存的作為科技生產活動依據的科技管理行政文件,純客觀性的科技活動信息報導,采用的通用設計圖紙和公式、數表以及不具有獨創性的其他科技檔案材料,如旨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科技開發合同,都不在此列。”

再次,對于各種專門檔案來說,由于其涉及領域非常廣泛,不同門類專門檔案的著作權情況各不相同。“例如,文藝檔案收集的材料大部分是作者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會計檔案的絕大部分材料則是不享有著作權、不具有獨創性的純客觀的數據、表格;教學檔案中的教學日歷、教學計劃、教學成績一般都不享有著作權,而教師的教學筆記、教學心得等則享有著作權。”因此,要根據著作權的構成條件具體分析判斷各專門檔案的著作權情況。

最后,對于多數私人檔案來說,大都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私人檔案是指個人在公務活動以外的一切活動中形成的、所有權歸私人的檔案。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群眾文化素質的提高,我國私人檔案在全部檔案中所占的比例已經越來越大,成為檔案信息資源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私人檔案中的日記、信札、手稿、照片、書法、美術創作等,多數具有獨創性。《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2.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許多檔案信息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之內。在網絡檔案信息資源建設過程中,就要注意對這部分檔案信息履行相關的保護措施。

筆者曾經在美國訪問了一些信息服務部門,他們對于網絡信息的版權問題極為重視。例如,在馬里蘭大學圖書館,他們介紹說,本館網絡信息內容特點是照片多于文字材料。在美國,無論是檔案館還是圖書館,照片與紙質檔案多是分開進行整理和保存的。馬里蘭大學圖書館在網絡信息發布過程中,發現文字材料存在更多的版權問題,要解決這些版權問題需耗費更多的財力。為了繞開一些過于棘手的問題,他們多將在版權問題上耗費財力較少的照片上網發布。再如,國立航空宇航博物館,其展品多是個人、公司及團體募捐或贈送的。該館幾乎每個星期都要接受捐贈,贈品從大型飛機到小的照片,不一而足。該館進行接收選擇時,特別注意鑒別版權歸屬問題。美國國家廣播檔案館在數字化過程中,特別強調將版權爭議少的檔案信息上網發布,而有使用限制的檔案信息不在網絡中發布。在網絡檔案信息比較豐富的美國國家檔案與文件署的網站上,在多處可能涉及版權問題的地方進行了專門的聲明和說明。如在其網絡研究室中,專門發布了“限制通告”和“版權保護”,其內容如下:

“限制通告:

在未經特別許可可以被復制的材料中,有一些是受到限制的。對一些特殊信息,我們提供了可咨詢人員的名單以供了解限制的細節。美國國家檔案與文件署不能保證這些特殊信息的版權狀態。購買和使用這些信息后果自負。”

“版權保護:

您所感興趣的一些復制制品也許受版權保護。利用者有責任鑒別版權所有者,并且在將這些材料用于商業、廣播和其他用途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若想獲得更多的資訊,可查看‘信息源及其獲得許可聯系表’(此處可直接鏈接到該表)。

美利堅合眾國版權法管理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的復印或用其他方法進行復制。在法律說明的某些條件下,圖書館和檔案館可以提供復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復制件。這些特定的條件之一就是復印或者復制不能‘用于自學、學術項目或科學研究之外的其他目的’。假如利用者提出要求,并且此后使用復印件或復制件超出‘正當使用’范圍之外,那么就有可能被控侵權。

假如認為履行您的定購要求會違背版權法,國家檔案館保留拒絕接受復制件定購要求的權利。”

此外,在美國國家檔案與文件署網站上還有多處針對一些專門的檔案信息進行了版權聲明。

從美國的實例中,可以吸取一些經驗。在網絡檔案信息資源建設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之外的合理使用

事實上,通過上一個問題的分析,可以發現,在全部的檔案信息中,受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還是比較有限的。在進行了知識產權的認定之后,對那些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檔案信息上網發布是屬于合理使用范圍之內的。

2)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內的合理使用

檔案機構進行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等業務工作,是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的活動,一般不構成知識產權意義上的對他人智力成果的使用。而且檔案利用服務是公益性事業,作為一種“特殊的”利益群體,各國版權法都針對檔案館有一些“豁免”或“例外”的規定,即檔案館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檔案也可以合理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情況。其中第八款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根據這項規定,檔案館在保管工作中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復制本館收藏的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檔案,就屬于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疇。此外,還有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等都可以直接適用于檔案工作。

在合理利用的范圍內,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在利用享有著作權的檔案時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權。此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所以,對于本檔案機構在網絡中發布的檔案信息,享有著作權的必須注明作者和出處,并在各種檢索工具上也相應地打上明顯的著作權標記,以維護檔案信息發布的嚴謹性和嚴肅性。正如美國國家檔案與文件署網站所做的一樣,檔案機構必須在網站上聲明其網絡檔案信息內容的著作權屬,對網絡檔案信息內容的合理使用做出規定,將引用或使用享有著作權的檔案信息控制在合理利用的范圍內,不要侵犯著作權人的權益,同時對可能的違法行為提出警示。刊登這類著作權屬及其合理使用的聲明,不僅是保護檔案機構利益的需要,更是保護各類館藏檔案信息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規避法律風險的重要舉措。

此外,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權利,受到時間、地域和權利自身特點的限制,這使得知識產權保護都有一定的相對性。以時間為例,任何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會是永久的也沒有必要是永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各項作品保護的期限。其中公民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31日。這樣,許多涉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檔案信息,在保護期滿之后,就沒有知識產權方面的限制了,可以進入公共領域,為整個社會所共享。

3)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內的限制使用

如果檔案信息上網發布及利用不是在知識產權保護合理利用的范圍內,就要同知識產權所有者簽訂各種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合同,并按有關條款加以執行。

4)對網絡環境的適應性保護

相對于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網絡環境中還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隨著網絡化的深入,新的知識產權問題層出不窮。目前,關于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全社會性的問題。以往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多是前網絡時代的產物,以有限的復制技術(Hard Copy)為技術背景。這些保護法對網絡環境下的各種情況缺乏適應性,對各種權益的認定與保護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這就要求檔案機構不僅要加強行業自律,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更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技能,使得網絡檔案信息內容的建設在既定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如檔案信息數字化過程中涉及到其中作品檔案的著作權問題19968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關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若干問題的條約》的基礎提案中,明確規定“作品數字化屬于復制”。因此,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檔案信息數字化也應屬于復制行為。對這部分檔案信息進行數字化處理,應經由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一定的報酬。

再如,網絡發布檔案信息的問題。現在國際上已普遍認為信息通過網絡發布屬于出版發行行為,因而發布網絡檔案信息也屬出版發行行為,應按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來行事。20001122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條第2款規定: “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本部分第(2)點“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內的合理使用”中,列舉了一些各國版權法針對檔案館等所規定的“例外”的合理使用范圍。在網絡環境中檔案機構要在數字信息時代繼續發揮其不可替代的社會功能就不能放棄這些權利。我國參加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WPPT)的議定聲明指出,允許締約國各方將其國內法中認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繼續適用,并適當地延伸到數字環境,也可以制定新的例外與限制。

網絡環境中,檔案機構有必要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自律性,針對網絡檔案信息的特點制定有效的行為規范。同時,要對利用者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與指導。此外,最重要的是在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檔案機構之間建立一種溝通機制,找到一個為知識產權所有者、檔案機構、利用者都普遍接受的解決問題的方案。事物是普遍聯系與永恒發展的,網絡條件下,僅用合理使用來協調知識產權所有者、檔案機構、利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已不足以滿足利益平衡的需要,必須引入授權許可、法定許可,甚至強制許可等權利限制方式,采取綜合利益協調模式。從國際經驗來看,建立檔案館知識產權聯盟對解決檔案工作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具有重要作用。這是我國檔案事業的一個薄弱環節。檔案館知識產權聯盟的主要任務是:開展網絡檔案信息著作權問題的研究,提出規劃與對策;運用檔案館團隊的力量,向有關部門和立法機關反映檔案館的要求;代表檔案館同知識產權所有者談判,維護檔案館的利益;構筑檔案館之間的知識產權流通機制,避免在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等方面的重復開發研究;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交流,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培訓活動,促進檔案館整體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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