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檔案法規的類型與體系
1 外國檔案法規的類型
縱觀各國檔案法規的類型, 可從以下角度分類:
第一, 從其效力覆蓋面上分析, 可以分為三類:覆蓋全國的檔案法規, 如法國、巴西、阿爾及利亞等國的檔案法。覆蓋中央( 或國家) 檔案館及中央( 或聯邦) 政府機關的檔案法規, 如美國的檔案法。覆蓋一個州或省、邦等地區的檔案法規, 如美國50 個州均有各自相應的檔案法規, 印度的各個邦、澳大利亞的各個州也均有相應的檔案法規。
第二, 從檔案法規的應用范圍上可分為:
總檔案法, 指有關管理全國檔案事務的總規范, 是制定其他檔案法規、行政規章的依據準則。如加拿大的“ 公共檔案法” 和法國的“ 國家檔案法” 等。
部門檔案法, 指國家某些特殊部門針對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頒布的檔案法規。如《關于法國外交部的檔案法令》等。
專門檔案法, 指針對專門檔案、特殊載體材料檔案管理制定、頒布的檔案法規。如美國的“ 聯邦技術轉移法” 等。
單項檔案法, 指為實施檔案法中的一些條款而制定、頒布的檔案法規。如《關于法國公共檔案提供利用的法令》、《日本國家檔案館內部組織簡則》、《關于向瑞士聯邦檔案館移交文件材料的規定》等。
地區檔案法, 指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國家檔案法規制定、頒布本地區使用的檔案法規。如《法國市鎮檔案法》、《瑞士地方檔案館條例》等。
第三, 從模式上分析, 可分為:
中央集權制式, 指的是由國家檔案法確認檔案和檔案工作的集中管理原則、公共檔案館體系原則和對外開放原則等。如法國。
聯邦制式, 指的是由中央或聯邦制定、實施國家或聯邦檔案法規, 各聯邦成員或州( 或郡) 制定、實施各自相應的檔案法規。如加拿大、美國等。
2 外國檔案法規的體系
外國檔案法規體系是由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外國檔案法律、檔案行政法規、檔案行政規章構成的一個整體。各國有不同的傳統與歷史, 由此造成的工作環境不同, 必然使得各國都要有自己的立法體系來解決自己的問題。雖然構成這些體系的具體內容各不相同, 但它們主要的框架結構是相似的, 主要包括:
( 1 ) 檔案法律
檔案法律是各國檔案法規體系的核心,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其他任何檔案行政法規、規章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它又包括: a. 一些國家憲法直接或間接涉及有關檔案或檔案管理的法律條款, 如哥斯達黎加憲法中規定: 對公民而言, 要“ 保證自由利用除國家機密外的涉及公共事務的機關文件”。b. 國家立法機關制定、頒布的刑法、民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中涉及有關檔案或檔案管理的法律條款, 如菲律賓的“ 刑事法” 規定了公共文件管理和處置辦法。c. 國家權力機關單獨制定、頒布的檔案法律。如英國的公共檔案法, 坦桑尼亞、塞內加爾、韓國的國家檔案法等。
( 2 ) 檔案行政法規
檔案行政法規由政府頒布, 其效力低于檔案法律, 高于檔案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是不少國家檔案法規體系的基礎, 如1988 年菲律賓教育、文化和體育部頒發的《關于協調文件管理與檔案館職能的規定》。
( 3 ) 檔案行政規章
檔案行政規章一般是由最高檔案當局根據檔案法和檔案行政法規制定和頒布執行的各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不能與檔案法和檔案行政法規相抵觸, 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