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檔案法規的勞動法與刑法
1 檔案法規與勞動法
勞動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 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勞動法擔負著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調整勞動關系, 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 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任務。正確貫徹勞動法規,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是實現其他各項法規( 包括檔案法規) 的基礎。此類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
( 1 ) 勞動法的概念與特征
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調整勞動關系, 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 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勞動法主要規定了勞動就業、勞動合同、勞動安全、社會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內容。
勞動法具有公益性和社會保障性的特征。它使勞動者的勞動權、報酬權、休息權、民主管理權等具體化和系統化, 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了堅定的法律基礎, 所以勞動法保護的是最大多數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對鞏固國家政權、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有著重大的關系。
( 2 ) 檔案法規與勞動法的關系
檔案事業建設是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檔案工作者同樣是社會主義勞動者, 按照勞動法第2 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的規定, 檔案工作者應依法享有各項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和責任。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 社會主義各項建設事業最終的決定因素也是廣大勞動者, 所以勞動法的貫徹執行是其他各項法律規范, 包括檔案法規得以落實的保證。
關于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3 條規定: “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檔案部門應當嚴格遵照以上規定, 建立完善的工資制度,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等, 使檔案工作者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針對此條款, 《檔案法》也制定了相應的條文, 如對人員獎勵規定:“ 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 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又如: “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 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 便于對檔案的利用; 配置必要的設施, 確保檔案的安全; 采用先進技術, 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也是保護檔案工作者身體健康、改善工作條件的一種體現。
關于勞動義務, 勞動法規定: “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 提高職業技能, 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具體到檔案工作者, 應當勝任檔案工作崗位, 主動提高檔案業務工作水平, 遵守檔案法規, 具備職業道德, 真正為國家檔案工作作出自己的貢獻, 促進社會主義檔案事業的發展。《檔案法》第7 條規定: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 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 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這一規定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具體指出了檔案工作者的勞動任務, 同時第9 條規定: “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
職守, 遵守紀律, 具備專業知識。” 明確了對檔案人員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要求。
2 檔案法規與刑法
( 1 ) 刑法的概念與特征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在政治上、經濟上的統治地位而規定的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使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 保護人民, 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 根據憲法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其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 以保衛國家安全, 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 2 ) 檔案法規與刑法的關系
所謂犯罪, 就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國家, 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 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在我國,任何犯罪行為的量刑都要遵照刑法的條文規定, 檔案犯罪行為的量刑同樣也是依據刑法。在《檔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中, 明確提出: 違反《檔案法》的行為, “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 刑法是實現檔案法規法律效力的有力支持。從檔案犯罪行為的直接量刑來看, 刑法第329 條規定: “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 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 情節嚴重的,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98 條規定: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情節嚴重的,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這項條款, 是刑法針對檔案工作及其他工作中出現的違法現象所作的規定, 對保護國家檔案, 打擊檔案犯罪行
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從檔案犯罪行為的參照量刑來看, 檔案是國家的寶貴財富, 檔案的損毀、破壞會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 刑法第397 條規定: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條款雖然并
非是針對檔案犯罪行為而制定的規定, 卻對在檔案領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方面的犯罪行為同樣適用, 是檔案犯罪行為量刑的有力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