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檔案管理服務水平,使檔案提高利用工作能高效、規范、便捷地順利開展,特制定查閱檔案指南。 一、法人、其它組織以及個人憑身份證、工作證或介紹信等有效證件,可以利用本館已經開放檔案。臺、港、澳同胞和華僑如查取本人及其親屬歷史證明,持本人回鄉證或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利用本館已經開放的檔案;利用其他開放檔案,應由有關機關介紹并經局館領導同意。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本館已經開放的檔案,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并經局館領導同意。 二、法人、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利用本館未開放檔案必須持由本單位介紹信,并經自治區政務大廳的自治區檔案局行政審批窗口審批后,方可到本館本閱;重要檔案的查閱除辦理以上手續外,還須經局領導批準,方可查閱。 三、利用者也可以通過函電查閱開放檔案,但若索要檔案復制件時,須到館辦理查閱手續。 四、查閱重要檔案須經自治區局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查閱。 五、凡大量利用檔案資料進行編史修志和專題研究的單位和個人,除要持本機關、單位、團體介紹信外,還須將其查閱計劃送交本館,經局館領導批準后,由保管利用處統籌計劃,分期分批地提供調閱。 六、查閱未開放時,要嚴格執行介紹信和領導審批的查閱范圍,不得隨意閱讀控制使用范圍以外的內容,更不得對其私自摘抄和復制;檔案材料只能在本館內查閱,不得攜帶出館外,確因工作需要須辦理審批手續并要按規定期限歸還。 七、檔案利用者必須愛護檔案,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抄錄、泄露檔案內容。任何人不得在檔案原件上涂抹、偽造、圈注、拆卷,違者按《檔案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條例》有關條款處理。如需復印、照相、掃描,須經保管利用處處長或局領導批準,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查檔時應注意閱覽室內的安靜和清潔衛生,不得吸煙和離檔案較近的位置喝水;查檔完畢后,利用者和接待人員應當把檔案材料當面點清后,然后予以交接。 九、有關機關、單位和團體因工作而抄錄、復制的本館檔案復制件,用后必須交所在單位檔案室處理,嚴禁個人保存。未經本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本館未開放的檔案材料。 十、本館提供檔案利用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個人利用其所寄存捐贈的檔案,本館無償和優先提供。 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館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