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鑒定工作,準確判定檔案的價值,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寧夏檔案條例》、《檔案館工作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鑒定是通過判定檔案的價值,從而準確劃分檔案分級;確定檔案解、降密;檔案存毀、劃分檔案控制使用范圍;判定檔案是否向社會開放。 第三條 檔案鑒定的原則。檔案鑒定要從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用全面的、發展的、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分析檔案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準確地判定檔案的價值,確定檔案的保存或銷毀、開放或控制使用,以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和科學管理。 第四條 檔案鑒定組織及職責 (一)局館檔案鑒定組,負責檔案鑒定工作的宏觀指導,制定檔案鑒定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接收征集處按計劃對區直機關到期應接收進館的檔案提出鑒定工作計劃,由局館檔案鑒定組組織對檔案內容及保管期限進行鑒定后,方可接收進館。 (三)保管利用處對館藏期滿30年的檔案提出鑒定計劃,由局館檔案鑒定組組織進行鑒定后,確定開放、解密和劃控使用。 (四)對館藏檔案進行二次鑒定,對館藏保管期限已滿檔案的鑒定,確定需繼續保存或銷毀,銷毀須嚴格按銷毀程序辦理。 (五)檔案鑒定組負責編制檔案鑒定工作報告,其中包括:鑒定工作目的和要求,鑒定檔案的種類和項目、數量,鑒定組成員名單及有關情況,鑒定工作過程及基本做法,鑒定中調整保管期限和開放、解密、劃分控制使用、銷毀檔案的數量,鑒定中取得的基本經驗和存在問題等。 第五條 檔案鑒定的方法與步驟 (一)鑒定檔案的基本方法,即直接、具體地審查檔案。鑒定人員必須直接、具體地審閱每個案卷的內容,以件開放的檔案,必須逐件逐頁審閱每份文件的內容,以求準確判定檔案的價值,決定檔案是否能夠接收進館,開放、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檔案的繼續保存或銷毀。 (二)鑒定檔案工作的基本步驟: 1、依據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機關文書檔案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各級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的范圍》、《各級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等相關規定。 2、鑒定人員熟悉所要鑒定檔案形成的歷史背景,具體分析檔案價值。 3、填寫檔案開放、解密和控制使用、銷毀檔案目錄。 4、編制鑒定檔案工作報告。 5、逐級履行檔案接收進館、開放、解密和控制使用、銷毀審批手續。 6、確定接收進館開放、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銷毀檔案,并加注標識。 第六條 檔案開放、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鑒定標準。 (一)本館保存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提前開放。涉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滿50年開放。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繼續保密和應控制使用,檔案館應繼續延期開放。 (二)本館對所有到開放期限的檔案,按工作計劃由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凡按國家有關規定無需繼續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鑒定小組報局館審批,并報黨委辦公廳及分管領導審批。 (三)本館寄存檔案是否開放,由寄存者或合法繼承者決定。 (四)對滿30年涉密檔案,原檔案形成機關單位認為仍屬國家機密的,應當自該檔案形成屆滿30年之日前的6個月,通知(以文書形式,以下皆同)自治區檔案局館,逾期未通知延長保密期限的,由自治區檔案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館保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形成的歷史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形成的滿30年已解密的檔案和未定密級的其他檔案,凡涉及下列內容的,應當控制使用: (一)涉及我黨和國家重大問題、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結論的、不宜公開的,對社會開放會影響黨內團結、黨和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開展的檔案; (二)涉及各級黨和政府領導人及社會各界著名愛國進步人士的政治歷史評價及工作與生活中不宜公開的,對社會開放有損個人形象、人格尊嚴和聲譽的檔案; (三)涉及我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的組織關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報來源的,對社會開放會使保護黨和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檔案; (四)涉及我黨和國家及其領導人與外國政黨組織及其領導人之間秘密關系的,對社會開放會影響兩黨、兩國正常關系以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檔案; (五)涉及民國時期敵特機關破壞我黨地下組織的,為進行策反純屬捏造的,對社會開放會損害我黨和國家及其領導人形象的檔案; (六)涉及領土、邊界中敏感問題和戰略部署、國防設施、軍事要地、軍品貿易、軍工科研及生產的,對社會開放不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的戰略防御能力的檔案; (七)涉及民族糾紛、民族矛盾和宗教、統戰、僑務工作中內定的方針、政策的,對社會開放會影響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不利于國家統一的檔案; (八)涉及我國科學技術的關鍵技術、技術訣竅、傳統工藝、配方、專利、重要資源的,對社會開放削弱我國經濟、科技實力或使國民經濟遭受損失的檔案; (九)涉及與國外科技交流、經濟合作、貿易往來、外事工作中內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對具體事件的處理意見、方案的,對社會開放會使我國在對外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動、經濟上造成損失的檔案; (十)涉及外國在華機構形成的,對社會開放會引起檔案所有權糾紛的檔案; (十一)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產權、債權,對社會開放會引起外事糾紛并有損國家利益的檔案; (十二)涉及司法、監察、紀檢及組織人事工作中對有關人員違紀違法的調查與具體審理情況的,對社會開放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不利于審理人員及舉報人等人身安全的檔案; (十三)涉及公民隱私的,對社會開放會損害公民聲譽和權益的檔案; (十四)機關、單位及個人移交、捐贈、寄存檔案時明確提出不能開放的檔案; (十五)涉及臺、港、澳同胞和海外華僑中愛國進步人士的,對社會開放會損害其聲譽和權益的檔案; (十六)除上述范圍外,其他影響黨和國家利益的檔案。 第九條 對所保存的國家秘密檔案和劃入控制使用范圍的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審批手續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開放或者擴大利用、接觸范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監督其履行保密職責。 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館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