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檔案法》和《保密法》及有關規定,成立以局館長為組長的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安全保密工作的領導。 二、各要害部門和崗位要指定專人擔任安全保密員,負責檢查管理各種安全保密工作設施和環節。 三、檔案庫房、整理室、計算機房等檔案信息存放場所,必須嚴格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四、調用檔案要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未經局館領導批準,檔案不得帶出館外。 五、接待查閱利用檔案時,要進行現場或閉路電視監控。利用者若需復印或摘抄檔案時,需要保管利用處領導批準;若需借出館的,需經局館領導批準。 六、館藏帶有密級的檔案,要根據有關規定,按期進行劃密解密工作。查閱帶有密級的檔案須持相應介紹信。未經本館或有關機關同意,利用者不得向社會公布檔案。 七、嚴禁任何載有涉密或不宜公開的檔案信息的磁盤、U盤等計算機輔助存貯設備在非涉密計算機上操作運行。不得在涉密計算機上安裝局里允許以外的任何軟件。 八、接觸檔案的工作人員必須對檔案內容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口頭、書面或其它任何形式向無關人員泄露。 九、檔案庫做到每日巡查,重點部位重點防范,定期進行安全保密檢查。 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館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