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檔案的鑒定工作原則 從黨和國家的現實需要和長遠需要出發,運用全面的、歷史的、發展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分析檔案的現實和歷史價值,準確地判定檔案的保管期限、開放與控制期限,密級變更期限等,把無需保存的檔案剔除銷毀。 二、檔案鑒定銷毀工作標準 《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 《保密法》及《保密法實施辦法》 《檔案館工作通則》 《機關檔案工作條例》 《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 《國營企業檔案管理辦法》 《機關檔案業務建設規范》 三、檔案鑒定工作組織 為保證檔案鑒定質量,自治區檔案局館成立以局館長、相關處室及專業人員組成的檔案鑒定、銷毀工作小組,確定鑒定工作的具體方案,以保證鑒定工作順利進行。 四、檔案的鑒定、復審 館藏檔案經鑒定,凡無保存價值和保管期限已滿無需保存的檔案,要按照程序進行復審鑒定,確認無任何價值,再按檔案鑒定銷毀的手續進行銷毀。 五、檔案鑒定銷毀手續 檔案經過鑒定和銷毀前的復審工作,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確認無保存價值后,由保管利用處編制銷毀清冊、撰寫鑒定和銷毀檔案的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銷毀檔案內容分析、立檔單位和全宗情況、檔案所屬年代、開放時間及保管期限、銷毀檔案的原因、數量、內容和鑒定的情況、銷毀理由),經局館檔案鑒定銷毀小組審核,局館領導批準后,呈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方可銷毀。 六、檔案的銷毀 批準銷毀的檔案,要確定監銷人員,根據數量可在本局館或運送到指定的造紙廠打漿銷毀,嚴禁留用或出售。銷毀時要有2人及2人以上監銷。監銷完畢,銷毀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并在銷毀清冊上注名“已銷毀”字樣和銷毀日期。 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館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