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鄉鎮檔案工作 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檔發[2000]47號
各地、市、縣(區)檔案局:
為了健全鄉鎮檔案工作,提高鄉鎮檔案工作的整體水平,更好地為農業和農村工作服務,根據我區的實際,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鄉鎮檔案工作目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局
2000年11月20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鄉鎮檔案工作目標管理辦法
為推進鄉鎮檔案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為農業和農村工作服務、為廣大農民服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鄉鎮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鄉鎮檔案工作目標管理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從我區鄉鎮檔案工作實際出發,制定鄉鎮檔案工作目標管理標準,并按規定的辦法、程序進行考評并確定其等級的一種檔案工作管理方式。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鄉、鎮一級黨委、政府、人大主席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鄉鎮檔案工作目標管理活動堅持全面開展,自已申報,公證考評,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鄉鎮檔案工作目標管理由高至低依次分為:“自治區級”、“地、市級”、“縣、(市、區)級”三個等級。“縣、市、區級”是自治區對鄉鎮檔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自治區級”為我區最高等級。申報評審等級原則上從低到高,逐級進行。
第五條 鄉鎮檔案工作目標管理考評采用計分評審方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已按或參照《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檔案工作升級定級考核標準實施細則》執行的,檔案工作已達到相應等級的鄉鎮,其工作予以肯定<自治區級可同為自治區級,自治區二級可同為地、市級,自治區三級可同為縣(市、區)級>, 內進行目標管理等級復核認定;但應按此辦法極其標準在三年內進行目標管理登記復合認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及附件的解釋權,屬寧夏回族自制區檔案局。 1 、寧夏回族自治區鄉鎮檔案工作目標管理考評標準
2 、寧夏回族自治區鄉鎮機關檔案工作升級申報評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