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為了使我國檔案工作在社會化發展中能夠逐步融入國際檔案工作體系之中,遵循國際檔案工作的慣例,把握國際檔案工作的新動向,吸收并借鑒他國檔案工作的經驗和檔案學先進理論,我國也必須重視參與檔案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一、檔案工作國際合作的基本形式
檔案界的國際交往與合作有多種形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參加國際檔案理事會組織的活動
國際檔案理事會,是國際性的檔案專業組織,1950年8月正式成立,總部設在法國巴黎。該會的任務是:定期召開國際檔案大會;建立和加強各國檔案工作者之間以及檔案管理有關的機構、團體之間的聯系;通過交換有關檔案業務方面的情報資料,促進檔案管理和檔案保護技術的發展;鼓勵各國發展檔案事業和對檔案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通過廣泛介紹檔案目錄,促進人們對檔案的利用和研究;在國際范圍內組織、促進和協調有關檔案工作方面的活動;與其他國際文獻機構進行合作等。
我國國家檔案局從1980年起正式參加該會,是該會的甲類會員之一,從此不斷地參加國際檔案理事會及其所屬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地區分會的活動。通過參與國際檔案理事會的各項活動,我國在了解各國檔案工作情況以及專題業務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同時也為促進國際檔案事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國際檔案理事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咨詢性的協作關系,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資助。我國除參加國際檔案理事會活動以外,也參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綜合計劃情報處組織的有關檔案專業的活動。
(二)國家間建立雙邊的檔案工作合作關系
在互惠對等的基礎上,與一些國家建立雙邊的檔案工作合作關系,是發展中外檔案界的友好往來、交流檔案工作經驗、在有關項目上進行合作的重要形式。如互派檔案工作代表團進行業務考察,組織參觀與座談,相互了解檔案工作歷史、組織和現狀,了解檔案管理方法以及電子計算機、縮微技術在檔案工作中的應用,交換檔案業務出版物和檔案縮微膠卷等。通過雙邊合作關系,系統學習與研究檔案工作領域中先進技術的應用,對促進我國檔案工作現代化尤為重要。
同時,配合文化部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在與有關國家商訂文化協定時,提出P120可予合作的有關檔案方面的項目,并執行文化協定中有關檔案方面的項目。
(三)開展國際的檔案學術交流活動
建立與檔案學術團體、高等院校檔案專業、檔案館等機構的國際聯系,開展國際檔案學術交流活動,是發展檔案事業的一個重要方面。開展國際檔案學術活動有以下幾種基本形式:邀請國際檔案界知名人士來華講學;應邀派出我國檔案界知名人士去有關國家講學;發揮中國檔案學會的作用,與一些國家檔案工作者協會建立友好聯系,開展民間的學術交流活動;接待外國學者來華利用檔案開展學術研究;等等。例如,近年來,我國有關學者參與的由國外相關機構與人員組織的電子文件管理項目研究就是一種較好的形式。
二、收集散失檔案、解決國際檔案糾紛的檔案學理論基礎和國際法律依據
檔案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歷史文化遺產,又是維護國家主權和歷史面貌的重要工具。由于戰爭等原因,一個國家的檔案大量流失到另一些國家的現象在國際上普遍存在。為此,國際檔案界一直重視研究收集散失檔案、解決國際檔案糾紛的檔案學理論基礎和國際法律依據。
(一)收集散失檔案的檔案學理論基礎
1.“來源原則”或“全宗完整原則”
來源原則是國際檔案界對檔案進行組織管理的基本原則,許多國家都依此原則對本國的檔案進行了組織管理。在收集散失檔案和解決國際檔案糾紛時,全宗的完整性必須受到尊重。巴基斯坦曾經以此為依據,向英國提出了歸還有關文件的要求,并已與英國達成有關協議,取得了一部分檔案的副本。
2.職能所有權原則
提出這一原則的主要依據是國際檔案界對“檔案”本質的理解。檔案是職能主體在履行職能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它的所有權要隨著職能的轉移而轉移。根據“職能所有權原則”,任何國家都有權收回對其行政職能運轉來說所必需的檔案的所有權。
3.主權追溯原則
“主權追溯’’概念是由聯合國提出來的。這個概念允許新國家的檔案管轄范圍擴展到獨立之前的時期。對此,聯合國1960年發布的《關于準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的宣言》(1514號決議)和1970年發布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2625號決議)都有明確規定。按照上述規定,新生國家獨立之前產生的檔案也應該為這個國家所有。
4.歷史連續性原則
一個民族和一個國家的歷史都是連續的,維護歷史的連續性是一個民族和一P121個國家應有的權利。這個原則規定,在一個國家的某一歷史進程中產生的檔案應該成為這個國家檔案館的館藏,為這個國家所有。
(二)檔案歸還原主權國的國際進展
兩次世界大戰后,檔案遺產的原主權國為了保護其文化遺產的完整,為了維護本民族的尊嚴,為了豐富檔案館藏以發展本國的科學文化和綜合事業,強烈要求將流失在國外的本國檔案和其他文化遺產歸還原主權國。這一要求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國際政府間組織和國際檔案理事會等非政府間組織就這個問題曾多次召開會議。這一國際性問題的研究、討論和大體形成共識的過程大致可歸納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1922—1954年,提出了戰時不得侵占他國的檔案遺產和戰后必須歸還給原主權國的法律依據。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各國根據檔案是戰爭最先犧牲品的經驗,一方面各自采取了疏散和保護檔案的措施,另一方面紛紛提出戰時不得侵占他國的檔案遺產問題,并于1922年在巴黎召開國際檔案大會,計劃編制國際檔案指南和開展國際檔案學術交流活動來彌補各國流失檔案之不足。這一活動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而中斷了近30年,直到1950年成立國際檔案理事會,、國際檔案界再次呼吁戰時必須保護各國的檔案遺產。1954年5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海牙召開會議,通過了4個國際條約文件,即《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件財產的政府間會議的最后報告》、《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的實施條例》和《議定書》。海牙會議制定的4個文件為解決戰時檔案的歸屬問題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
第二階段是從1966—1978年,提出檔案是屬于文化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解決了流失檔案歸還原主權國的方法問題和理論問題。
這一階段形成了許多國家要求收回本國檔案的高潮。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第十四屆、十六屆、十七屆、十九屆和二十屆大會上接連討論這個問題,共制定了8個有關的國際文件:《國際文化合作宣言》、《關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財產非法進出口和所有權非法轉讓公約》、《關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將文化遺產歸還或退回給由于受殖民主義或外國占領而丟失的國家的決議》、《關于文化財產國際交換的建議》、《關于某些國家檔案館中文件向原主權國移交問題的研究報告》、《關于保護可移動的文化財產的建議》和《關于爭取將無法替換的文化遺產復歸原主權國的呼吁書》。
第三階段是從1980—1983年,成立了促進流失檔案歸還原主權國的國際組織;并研究歸還的具體政策問題:P122
在這一階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了三次專題會議,形成的會議文件有:《促進文化財產送回本國或歸還非法占有文化財產政府間委員會章程》及其《工作報告》,上述章程的《最終報告》,還有《關于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公約》。1980年成立了促進文化財產送回本國或歸還非法占有文化財產的政府間委員會。
(三)國家檔案保護、歸屬和繼承問題的國際公約
一些國際組織,為了檔案的保護、歸屬和繼承問題,舉行過多次會議,形成了一系列國際文件。了解和研究國際上涉及檔案問題的公法,對加強我國檔案工作的對外交流和檔案學理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聯合國現有的相關文件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54年在海牙通過的《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公約》)、1970年在巴黎通過的《關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遺產非法進出口和所有權非法轉讓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和聯合國大會1983年在維也納通過的《關于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公約》(以下簡稱《維也納公約》),常被許多國家在國際社會中處理檔案問題時作為法律和道義上的依據。因此,本書將對上述三個國際公約進行具體介紹。
1.“三個公約”的歷史背景
國際社會早在1899年9月29日簽訂了《關于陸戰法律和習慣規則的海牙第四公約》;1907年lo月又簽訂了《關于戰時海軍炮轟的海牙第九公約》。這些公約重點強調在戰時要保護文物古跡,關于國家檔案的保護比較含糊,各國也沒有對檔案采取有效的備戰保護措施,以致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不少國家的檔案都受到了嚴重的破壞。
1935年4月,在英國羅埃里奇博物館的倡議下,泛美聯盟締結了《關于保護藝術和科學機構以及歷史紀念物的華盛頓條約》(又稱《羅埃里奇條約》),明確規定檔案館屬于“尊重和保護”之列。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一些國家的檔案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
鑒于兩次世界大戰的沉痛教訓,以及由于戰爭可能性仍舊存在,國家檔案仍有面臨被毀滅的危險,于是,各國在溯源前定公約和條約的基礎上,對涉及檔案等文化財產加以保護的條款作了具體補充和修改,這促成1954年《海牙公約》的誕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_個國家的檔案流失到另一些國家的現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由于交戰雙方出于軍事需要,首先在占領區奪取當地的檔案文件情報;其次,占領當局企圖控制被占領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等命脈,通過各種公開的和秘密的手段,掠奪其國家的檔案;最后,被占領國家民族 P123敗類非法出口和非法轉讓本民族的檔案遺產,從而構成國際上關于檔案問題的歷史懸案。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國際形勢趨向緩和,“物歸原主”、“檔案應跟國旗走”的正義呼聲日益高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考慮到文化財產是文明和民族文化的基本要素,每個國家在道義上有責任保護本國的文化財產免受偷盜和非法出口的危險,同時也要尊重和歸還屬于別國的文化財產。鑒于1917年5月法國和德國在法蘭克福簽署的和平條約和1950年12月意大利和南斯拉夫簽署的協定中,關于檔案等文化財產的歸屬原則被國際社會普遍贊賞,并形成了國際慣例,認識到在國際范圍內進行有組織的密切合作,乃是切實保護和解決檔案等歸屬問題的有效方法,于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0年制定了《巴黎公約》。
20世紀60年代,民族解放運動迅速發展,殖民地國家紛紛宣告獨立,新獨立國家理所當然地要求繼承和發展本民族的文化財產。為此,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著手研究國家財產的繼承問題時,也將國家檔案的繼承問題包括在內。由于國家檔案是一種特殊的國家財產,1981年他們又將檔案的繼承問題從國家財產中單獨列出,并考慮到與1972年不結盟運動通過的《要求宗主國將他們所占有的藝術品和文稿歸還原來所屬國家的決議》相一致,在條款結構和術語方面突出了檔案的特點,《維也納公約》在1983年出臺。
2.“三個公約”的主要內容,
1954年5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體會議通過的《海牙公約》共40條。主要內容是:強調各國對自己領土內的文化財產在平時保障安全,對別國領土內的文化財產給予尊重,不得采取敵對行為和報復行為;強調在發生沖突時,文化財產的保藏處所不得用于軍事目的,并使其享有豁免權和接受國際管理;強調在急迫情況下遷運文化財產受國際監督,免受扣押、緝捕和拿捕;強調保護文化財產的工作人員如落人敵對一方之手,應準許他們繼續執行保護的任務;公約的適用范圍,包括國際性沖突和地區性沖突的締約國和非締約國;公約的實施, 按照實施條例執行。此公約的簽字國有50個國家,1956年8月7日開始生效。
1970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六屆大會通過的《巴黎公約》,共26條,主要內容是:承認國際合作和提供協助,是保護每個國家文化財產免受各種危害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承認有關國家的國民,不論是個人或集體,也不論是居住在該國領土內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他們在該國領土內創造對該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文化財產,以及經原主權國主管當局同意后自由達成協議,作為互相交流、贈送或合法購置而接受的文化財產,均屬于有關國家的文化財產;承認除原主權國主管當局發放出口許可證外,禁止文化財產運出本國領土;承認被外國占 P124領的國家,直接和間接地被迫出口或轉讓其文化財產的所有權,應被視為非法;承認有關國家要求索回或歸還流失的文化財產,是其正當的權益;締約國要求收回流失的文化財產,可以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請求技術援助。此公約在收到了3個國家批準書、接受書或加入書的3個月后開始生效。
1983年4月,聯合國第三十八屆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公約》,共51條,分為6個部分。其中關于檔案這一部分的主要內容是:凡國家檔案的繼承,引起被繼承國對檔案權利的消失和繼承國對檔案權利的產生,不應視為對保全國家檔案全宗的完整有任何問題;凡是有關領土或疆界所有權的國家檔案,應轉屬于繼承國;凡涉及領土的正常行政管理目的、應留在該領土內的這部分國家檔案,應轉屬于新獨立國家;凡兩國或兩國以上國家合并,或一國部分領土分離,或一國解體,都可以從國家檔案中獲得廣泛和公平的利益;凡繼承國和被繼承國任何一方要求復制對方的國家檔案時,另一方應予提供,費用由提出國負擔;凡新獨立國家與被繼承國雙方締結協議,不應損害兩國人民對于發展和取得其歷史資料和其他文化財產的權利。截至1983年12月31日在奧地利外交部或1984年6月30在聯合國總部,此公約對所有國家實行開放簽字,并在15個國家提交批準書或加人書的30天后生效。
3.“三個公約”的主要特點
從三個公約的內容及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分析,檔案的國際法制建設大致有四個主要特點:
第一,各國對國家檔案的保護、歸屬和繼承問題有著強烈的敏感性。
第二,檔案的國際立法,經歷了從保護到歸屬,再發展為繼承的三個階段,而每個階段從開始到結束又都相隔了十余年時間。這不僅說明了國際檔案立法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而且顯示出國際檔案法規正在逐漸趨向成熟和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社會構成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主義國家和新獨立國家提出了國際公共秩序的新要求,促使殖民時代產生的某些國際法的傳統理論和傳統習慣得到修正和改變。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已經成為現代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原則。
第三,國際法的主體,即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國家而不是個人,沒有統一的立法機構和集中統一的強制執行機關,而是通過各國的協議來制定、修改和執行。因此,國際法的執行效果取決于國家的意志。由于帝國主義的強權政治,而且流失檔案的歷史原因又相當復雜,某些國家一般不會輕易放棄對檔案的占有權。何況國際法是一個脆弱的機制,盡管它能起到道義的約束力,但任何緊張局勢都可能妨礙對話的進行,影響執行的效果。為此,現代國際社會解決檔案的爭P125端問題,主要是通過雙邊和多邊合作的途徑。國際法從過去強調“仲裁”和“司法處理”的執行原則,已被現在“協商一致,平等互利,兼顧各方”的原則所取代。
第四,國際上涉及檔案立法時,往往會論述或涉及檔案和檔案工作的新知識和新觀點,這具有檔案學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價值。如論述檔案的價值,稱檔案不僅具有重要的政治作用、經濟作用和文化作用,而且還有重要的感情價值(或稱精神價值)。又如,國際檔案學術交流活動是多樣的,其中交換檔案是主要的交流項目之一。交換檔案的途徑,一般通過簽訂雙邊的文化合作協定進行;交換檔案的形式,有聯合舉辦檔案展覽、合作出版檔案史料和史料指南,也可購買、出售、互贈等。而這些活動,往往受制于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習慣法。習慣法是由國際上經常制定的法規性文件和曠日持久的全球性談判所形成的,它是國際慣例的基礎。所以,隨時了解國際范圍內檔案工作的新動向,對檔案學理論研究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