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律法規知識問答
1、《檔案法》的制定與修改情況?
答: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同日,國家主席李先念發布第58號主席令,決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修改。
2、《檔案法》中檔案的定義是什么?
答: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3、《上海市檔案條例》的制定與修改情況?
答:《上海市檔案條例》是我國最早出臺的檔案地方性法規,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屆十九次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施行后因跟不上形勢,曾于1997年12月10日的市十屆四十次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了第一次修改,2004年11月25日經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二屆十六次會議討論通過了第二次修改。新的《條例》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檔案條例》對檔案干部培訓有何要求?
答: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檔案工作的要求組織檔案工作人員參加檔案業務培訓。
5、檔案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6、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什么進行監督和指導?
答: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7、國家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是如何管理的?
答:國家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者移交,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8、禁止擅自歸檔的材料是指什么?
答:指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
9、《檔案法》對各單位檔案機構保管檔案有什么要求?
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的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10、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若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或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答: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和征購。
11、集體、個人所有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應當保密的檔案,可以向誰出賣或寄存?
答: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出賣。
12、集體、個人所有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應當保密的檔案,如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出賣,應當報請什么部門批準?
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13、集體、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應當保密的檔案,可以賣給或贈送給外國人嗎?
答:是嚴禁賣給或贈送給外國人的。
14、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可以買賣嗎?
答: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是禁止買賣的。
15、屬于國家所有的或集體、個人所有的對國家、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應當保密的檔案,其復制件的出境是如何規定的?
答:其復制件是禁止私自攜運出境的。
16、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滿多少年向社會開放?
答: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
17、哪些類的檔案向社會開放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
答: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
18、哪些檔案對外開放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答: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合法證明,可以利用什么檔案?
答: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20、利用未開放的檔案有什么規定?
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存的尚未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需要利用,須經檔案保存單位同意。
21、哪些人享有檔案優先利用權?
答: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提出限制利用意見。
22、哪些檔案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答:損毀、丟失、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涂改偽造檔案,擅自出賣、轉讓檔案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23、《檔案法》中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哪些?
答: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4、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如何處置?
答: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25、國家對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在時間上有什么規定?
答: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26、對檔案延期和提前進館國家有什么規定?
答: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但需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已撤銷單位的檔案或者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27、《檔案法》所稱檔案的利用是指什么?
答: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
28、公民和組織利用檔案的合法證明是指哪些?
答:是指介紹信、工作證或者身份證。
29、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什么部門同意?
答: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30、什么是檔案的公布?
答:是指通過報紙、刊物等發表或通過電臺、電視臺播放等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
31、保存在檔案館的檔案如何公布?
答: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同意或者報經檔案形成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后公布。
32、對保存在各單位檔案機構的檔案如何公布?
答:保存在各單位檔案機構的檔案,由各該單位公布;必要時,應報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后公布。
33、對拒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可以給予何種處分?
答: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4、《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的罰款數額是多少?
答:對單位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5、《刑法》設置的和檔案有關的罪名有哪些?
答:《刑法》第329條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6、機關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一般應在何時歸檔?
答:機關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一般應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檔案部門移交檔案。
37、機關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有幾種?
答:機關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30年、10年。
38、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應由哪個部門制定?
答: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