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有幸參加了鄭州市政府辦公廳組織的2010年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專題研修班,傾聽了國務院有關的領導和大學教授專家的講課,系統學習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理論知識,讓我獲得了很大的提高,對政府信息公開特別是涉及檔案方面的政策和法律規定有了更深的理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后,由于自己法律專業的背景,意識到這部法規對行政機關工作的重大影響,在《條例》實施前就開始對其開展研究。而在參加這次培訓前,我只是通過對條文的閱讀進行自我分析,理解有些片面。例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規定:“在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對于需要或者可以讓社會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答復申請人的同時,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主動公開,盡量避免將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個別申請人公開,以減少對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請,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根據檔案法的規定,對保存的檔案有很長的期限限制。《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通過以上對比可以發現,政府信息在歸檔前是應當公開的,公民和其他組織可以從多個途徑獲取并利用這些信息,而在歸檔后,作為檔案,被封閉起來,反而不能方便獲取利用了。這是因為在《檔案法》制定的時期,由于當時的社會環境和社會的檔案意識,很多條款并不符合現在的社會發展,這嚴重影響了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
檔案作為重要的政府信息資源,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部門保管的檔案都應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為全社會開放。各級檔案館己將同級機關形成的檔案全部接收進館,已成為各級政府部門歷史記錄的集中保管地。因此,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既集中保存了各級政府的歷史記錄,又保存有各級政府的現行文件,已成為事實上的政府信息保管基地。政府信息存在的主要方式是文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能成為檔案,也不是所有的檔案都是政府信息,但政府信息和檔案二者有大面積的交叉,文件歸檔后既是檔案又是政府信息,應當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成部分。
當前我國各級檔案部門所保管的檔案資源的現狀遠遠滿足不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政府機關的現行文件一直保存在本機關,要在10-20年后才能移交給檔案館,還不能決定是否向公眾開放,有的甚至要30年后才能對外開放,人民群眾急切想查找的一些檔案資料在館藏中卻找不到,特別是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有關勞動就業、勞務、醫保、土地等民生檔案,不但館藏收集整理不夠,而且管理辦法、管理制度涉及到有關方方面面,難以規范。
一般都認為,只有檔案才能納入檔案管理范圍,檔案部門的專業人員,從傳統概念認為“文件”不是“檔案”,查檔就是查檔案,文件是發文機關的事。對于檔案部門所說的檔案,就是長久保存在檔案館中的產生于各種政府機構的文件。對于一般的檔案工作人員從傳統觀念上來說,歸檔是檔案形成的前提條件就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人們往往習慣于把歸檔后的文件才稱為檔案,歸檔前一般不稱其為檔案而稱其為文件。對于檔案部門來說,注重于所保管的“檔案”開發、利用;而對于人民群眾來說,重要的是有用,是能夠幫助他們真正解決問題,并不在意“檔案”的性質,他們一般都會說“我要查某某文件”。檔案部門就要研究現行文件利用者的情況,分析查閱者利用現行文件的目的,掌握現行文件利用的規律,增強服務的針對性。
因此,為解決目前存在的矛盾,應當從立法上規定,應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封閉期,對公開的政府信息,檔案法也必須將其列入開放的范圍,提供社會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