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檔案所有權問題的解決
米蘭?米碩維奇
(斯洛伐克共和國)
1989年11月捷克撕洛伐克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之前,教會和宗教團體與它們的檔案之間的關系問題一直沒有被列入議事日程。這之前,共產黨政府未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他們甚至還通過各種法律規定,進一步局限了這種狀況。當時,教會和宗教團體的檔案就是在處在這樣一種狀態下。制定有關教會和宗教團體地位的法律規定,歸還他們的財產和檔案,這些作法不僅僅是出于他們自己的利益,而是通過補償集權政府統治時期造成的各種傷害,為整個社會討回道義上的公平。
為了從整體上理解這個問題,我們要先回到四十多年前。當時,共產黨政府為了削弱教會的影響,最大限度地限制教會的活動。1949年,政府通過了218/1949Col法案,對教會和宗教團體做出經濟上的規定。這個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國家負責管理教會和宗教團體的財產,并命令他們列出財產清單。根據這項法案,以及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制定的其它內部規定,1951年至1956年間,斯洛伐克內務委員會檔案局(這個機構現在的名稱是斯洛伐克內務部檔案和文件管理部。在對外交往時,使用檔案的名稱是斯洛伐克檔案局)的工作人員和國有檔案館的工作人員還列出了主教、修道會、宗教團體、教區辦公室的檔案目錄。根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第10Ⅱ1956號規定,這些目錄下的檔案由國有檔案館接管,成為該領域全宗的一部分。不過,在這件事上,政府還是努力給人留下一種依法辦事的印象。因此,政府在對位于尼特拉、班斯卡比斯特里察,Roznava,科希策的羅馬-天主教主教辦公室,以及后來對位于Trnava和布拉迪斯拉發Capitula的羅馬教皇機關(Apostolic Administration)強制執行Ⅲ1956協議第7至16號之后,國有檔案館就對作為教會財產的檔案進行了業務管理,或對其檔案實施強制寄存。
我們可以把強制寄存看作國有檔案館全宗對教會檔案的實際接管。1951年至1963年,位于萊沃恰的國家地區檔案館對Spis主教檔案全宗實行了接管和強制寄存;1957年,斯洛伐克國有檔案館(現在名為斯洛伐克國家檔案館)對位于布拉迪斯拉發的牧師會的檔案全宗實行了接管和強制寄存,這兩起事件都屬于這種情況。在國有檔案館中,有專人負責各個檔案全宗的管理和保護,并遵照檔案文獻保護原則提供利用。他們還為上述檔案全宗編制了檔案檢索工具,科學和專業研究單位的成員可以進行利用。
其余的主教檔案由國有檔案館負責業務上的管理,這就是說把它們按檔案全宗歸檔。這些檔案仍留在主教的原來的居住地,國有檔案館不干涉檔案館的行政管理。由于主教沒有這方面的專業人員,所以即使有現成的檔案檢索工具,這些檔案文獻也不提供利用。除了位于Banska Bystrica的主教檔案之外,許多檔案沒有得到足夠的保護和管理。同時,檔案工作人員努力通過一種謹慎方式利用主教檔案,那就是當科學研究需要這些檔案資料時,或得到了相關主教的許可,編制出了檔案著錄之后,在主教辦公室人員陪同下可以查看這些檔案。
在普雷肖夫,人們保存希臘-天主教的主教檔案的方式與上述方法不同。1950年,根據當時所謂的“清醒”運動,捷克斯洛伐克境內的希臘-天主教教會被清除,同時被清除的還有其居所和檔案(包括82個章節,431冊公務書籍,1348盒檔案文件),由東正教教會的東正教主教委員會接管。1956年,東正教教會的東正教主教委員會把希臘-天主教大主教檔案交給了內務部,由內務部的地區局進行業務管理。后來,希臘-主教教會的檔案又交給了位于普雷肖夫的國家地區檔案館。這里的專業人員對希臘-天主教教會的檔案進行了整理,并編制了檢索工具。隨著希臘-天主教教會的重建,教會開始修整主教居所原址,但在尋找自己的檔案方面還是力不能及。所以,1989希臘-主教主教檔案由位于普雷肖夫的國家區域檔案館接管,檔案仍放在原處,但這次是臨時管理。
在以上所說的非法行為中,教會受到了迫害,使天主教主教檔案館失去了功能,這些檔案館變成了存放幾乎不能利用的檔案文獻的倉庫。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早期,政府通過法律規定和強制措施,解散了所有修道會、隱修院和女修道院,這些地方的財產由斯洛伐克區域基金會負責管理。1957年,根據一項協定,斯洛伐克區域基金會從羅馬-天主教隱修院、修女院和修道會把26個檔案全宗中的一部分移交給了斯洛伐克內務委員會檔案局。
當時,政府宣布,1895年之前的10,000冊教區記錄簿為國家財產,根據268/1949 C01.法案,把這些記錄簿被從教區辦公室移交到國有檔案館中。在特殊情況下,為了防止檔案文獻的丟失和損壞,國有檔案館接收它管轄范圍內的教區辦公室產生的檔案文獻,實際上就是接替不具備檔案館功能的教會檔案館的職責。
從1951年至今,國有檔案館已經接管了羅馬-天主教教會和希臘-天主教教會的19637份中世紀的憲章,11137冊記錄簿,9428個檔案盒的檔案文獻。
考慮到這些檔案文獻是教會所有的,四十多年來,國有檔案館一直致力于檔案的保護和整理,因為他們已經認識到這些檔案的歷史重要性,特別是對中世紀的歷史的重要性,以及它們作為國家和文化遺產的基本資源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的重要性。如果不去研究教會檔案館中保存的檔案文獻,人們就不能了解過去的社會生活中的任何領域。
內務部及其管轄的國有檔案館已經充分接受了1989年以后變化了的社會政治局勢和法律規定,這些法律規定的目標是補償共產黨政權時造成的傷害。有時候,它們還帶頭為教會和宗教團體進行法律申訴。當然,他們還要確保,即使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和檔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者一起對檔案文獻進行保護和專業維護。
早在1990年,位于普雷肖夫的希臘天主教主教就曾經根據斯洛伐克國家委員會總統下達的法律規定第211/1990 Col條,要求解決希臘-天主教教會和東正教教會之間的財產問題,并要求內務部位于普雷肖夫的國有檔案館歸還其檔案。主教接受了位于普雷肖夫的國有檔案館和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關于主教檔案館新館選址和館內設備的建議。雙方達成協定之后,于1992年11月30日向希臘-天主教主教歸還了經過專業整理之后的主教檔案。
1992年5月,位于萊沃恰的國有區域檔案館與位于Spisske Podhradie的羅馬?天主教主教辦公室達成了一項協議,協議專門針對Spis主教的復雜的檔案全宗,這些全宗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時間可以追溯到12世紀。這些內容已經被寫入新的保存協議,并被天主教小兄弟會修道會接受,根據此協議,國家檔案館免費保管他們的檔案文獻,直到Spis主教和天主教小兄弟會修道會及此類團體設立自己的檔案館。
1993年,政府就教會檔案的寄存和保管問題進一步采取一項措施。在采用第282/1993 Col法案(該法案涉及對教會和宗教團體造成的某種財產侵犯)之前,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就向羅馬?天主教,希臘-天主教,福音派信徒和改革后的基督教教會的主教們發出了一封信,反復強調了他們在保存檔案文獻方面的共同利益,并表示國有檔案館有興趣,并且愿意在保護和管理教會檔案方面提供幫助,這種幫助可以建立在一種新的寄存協議之上,也可以根據第49/1975 Col號檔案法案的有關規定,歸還檔案文獻。這封信特別強調了建立主教檔案館,從教區辦公室接收檔案文獻的必要性,因為這些辦公室往往很少關注這些文件,從而導致文件的丟失、被盜和損壞。信中甚至還建議,由斯洛伐克主教會議負責教會檔案文獻的管理。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同時為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人員提供專業幫助,幫助保護和管理來自教會的檔案文獻,以及建立教會檔案館。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包括來自被解散的隱修院、女修道院和修道會的檔案全宗在內的所有檔案集中到了國有檔案館中,在斯洛伐克,這些檔案全宗曾起到過公證人的作用,這些檔案館中保存有從十三世紀至十九世紀的檔案文獻。1993年中期,科學檔案委員會(這是一個斯洛伐克內務部的咨詢機構)負責這些檔案的進一步管理。科學檔案委員會完全贊同當年一月份的那封致主教的信,并建議內務部把loca credibilia檔案全宗的管理問題委托給斯洛伐克主教會議。斯洛伐克內務部、科學檔案委員會、斯洛伐克國家檔案館和斯洛伐克主教會議的代表們展開了討論,并取得了令人滿意的結果,就天主教教會問題達成一致,保留loca credibilia檔案全宗的名稱。主教辦公室、修道會和宗教團體同意由國有檔案館暫時保管這些全宗。
1994年間,斯洛伐克內務部,科學檔案委員會,國有檔案館與斯洛伐克主教會議,修道會和宗教團體的代表之間進行了無數次的協商和互通信函。通過這種交流,不僅消除了這些機構之間原有的不信任, 而且達成了一項協議,把來自Trnava Archbishopric,Nitra Spis和Banska Bystrica主教和位于普雷索夫的希臘天主教主教的宗教檔案全宗暫時寄存在國有檔案館內。同年, 國有檔案館與Franciscans,Premonstratensians和Piarist的修道會之間的協議也被添加了進去,同時,與其他修道會之間也達成了寄存協議。
另外,國有檔案館還與斯洛伐克的東正教教會的都主教委員會,斯洛伐克Augsburg Confession的英國低教會派教會,斯洛伐克的猶太宗教團體達成了并實施了寄存協議。
按照第282/1993 Col法案的規定,內務部與主教們達成了新的協議,這個協議標志著1956年制定的主教檔案業務管理規定的廢止。同時被廢除的還有1950年制定的從修道會和宗教團體非法沒收與檔案有關的捐獻的協議。內務部及其管轄的國有檔案館依據達成的寄存協議宣布,檔案全宗是教會和宗教團體財產,在教會和宗教團體依據《檔案館法規》建立自己的檔案館之前,國有檔案館負責這些檔案的管理。
在與宗教團體的協商中,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表示愿意通過各個國有檔案館組成的網絡解決教會檔案的保護和管理問題。如果羅馬-天主教教會能依照教會法規(同時在斯洛伐共和國內務部斯洛伐克檔案局的推動下),努力保護檔案文獻并對其進行專業性管理和整理,這將是最好的結果。但是,要在這個領域實施教會法規還需要很長的時間。國有檔案館將根據協商后的規定保護和管理斯洛伐克共和國檔案全宗的一部分和修道會和教會的檔案全宗,直至主教檔案館和修道會和宗教團體的檔案館可以工作為止。
根據斯洛伐克主教會議主席Mons,Rudolf Balaz的提議,三家有名的斯洛伐克檔案館??IvanChalupecky,Jan Milan Dubovsky和JozefSilmoncic已經被Holy See文化紀念館辦公室主任FranceskoMarchisano指定為教會文化紀念館特別委員會的成員。另外,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還為主教檔案館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和提供參加國外語言學習和參加國有檔案館專業檔案研討會的機會。
羅馬-天主教教會和宗教團體的代表們贊同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為解決教會檔案問題的采取行為和方法。他們表示擁護斯洛伐克共和國及其管轄下的國有檔案館實施第282/1993 Col法案的規定,用于緩合相信無神論的共產黨政權統治時期對教會和宗教團體造成的某種財產上損害。
時至今日,還有一些宗教團體還未要求償還寄存在國有檔案館中的它們的文獻。他們是否應在管理自身檔案文獻方面表現出興趣呢?為了與教會和宗教團體達成好的合作關系,并且為了有利于教會檔案館和斯洛伐克檔案館系統的發展,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及其管轄下的國有檔案館將繼續采用1993至1994年間使用的這些方法。
國有檔案館現在管理著總長度為1060米的教會和宗教團體的檔案文獻,這些教會和宗教團體還不能滿足149/1975檔案法令規定的條件。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它們沒有足夠的資金,合適的場地或可以使用的熟練的專家。幾年之內,這種狀況很有可能會持續,特別是在修道會和非天主教教會中。實際上,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
負責對檔案系統進行專業管理的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經常提醒教會和宗教團體的代表,希望他們能使自身的檔案館發揮應有的作用,或建立新的檔案館。只有教會和宗教團體按這個要求去做,并保證對檔案文獻進行安全的專業性管理,國有檔案館才會出于保護具有不可替代的,具有歷史價值的(特別是與中世紀歷史有關的)資源的目的,繼續管理和保護來自教會的檔案文獻。
(陳慧涵摘自《外國檔案工作動態》 譯:李紅)
米蘭?米碩維奇
(斯洛伐克共和國)
1989年11月捷克撕洛伐克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之前,教會和宗教團體與它們的檔案之間的關系問題一直沒有被列入議事日程。這之前,共產黨政府未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他們甚至還通過各種法律規定,進一步局限了這種狀況。當時,教會和宗教團體的檔案就是在處在這樣一種狀態下。制定有關教會和宗教團體地位的法律規定,歸還他們的財產和檔案,這些作法不僅僅是出于他們自己的利益,而是通過補償集權政府統治時期造成的各種傷害,為整個社會討回道義上的公平。
為了從整體上理解這個問題,我們要先回到四十多年前。當時,共產黨政府為了削弱教會的影響,最大限度地限制教會的活動。1949年,政府通過了218/1949Col法案,對教會和宗教團體做出經濟上的規定。這個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國家負責管理教會和宗教團體的財產,并命令他們列出財產清單。根據這項法案,以及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制定的其它內部規定,1951年至1956年間,斯洛伐克內務委員會檔案局(這個機構現在的名稱是斯洛伐克內務部檔案和文件管理部。在對外交往時,使用檔案的名稱是斯洛伐克檔案局)的工作人員和國有檔案館的工作人員還列出了主教、修道會、宗教團體、教區辦公室的檔案目錄。根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第10Ⅱ1956號規定,這些目錄下的檔案由國有檔案館接管,成為該領域全宗的一部分。不過,在這件事上,政府還是努力給人留下一種依法辦事的印象。因此,政府在對位于尼特拉、班斯卡比斯特里察,Roznava,科希策的羅馬-天主教主教辦公室,以及后來對位于Trnava和布拉迪斯拉發Capitula的羅馬教皇機關(Apostolic Administration)強制執行Ⅲ1956協議第7至16號之后,國有檔案館就對作為教會財產的檔案進行了業務管理,或對其檔案實施強制寄存。
我們可以把強制寄存看作國有檔案館全宗對教會檔案的實際接管。1951年至1963年,位于萊沃恰的國家地區檔案館對Spis主教檔案全宗實行了接管和強制寄存;1957年,斯洛伐克國有檔案館(現在名為斯洛伐克國家檔案館)對位于布拉迪斯拉發的牧師會的檔案全宗實行了接管和強制寄存,這兩起事件都屬于這種情況。在國有檔案館中,有專人負責各個檔案全宗的管理和保護,并遵照檔案文獻保護原則提供利用。他們還為上述檔案全宗編制了檔案檢索工具,科學和專業研究單位的成員可以進行利用。
其余的主教檔案由國有檔案館負責業務上的管理,這就是說把它們按檔案全宗歸檔。這些檔案仍留在主教的原來的居住地,國有檔案館不干涉檔案館的行政管理。由于主教沒有這方面的專業人員,所以即使有現成的檔案檢索工具,這些檔案文獻也不提供利用。除了位于Banska Bystrica的主教檔案之外,許多檔案沒有得到足夠的保護和管理。同時,檔案工作人員努力通過一種謹慎方式利用主教檔案,那就是當科學研究需要這些檔案資料時,或得到了相關主教的許可,編制出了檔案著錄之后,在主教辦公室人員陪同下可以查看這些檔案。
在普雷肖夫,人們保存希臘-天主教的主教檔案的方式與上述方法不同。1950年,根據當時所謂的“清醒”運動,捷克斯洛伐克境內的希臘-天主教教會被清除,同時被清除的還有其居所和檔案(包括82個章節,431冊公務書籍,1348盒檔案文件),由東正教教會的東正教主教委員會接管。1956年,東正教教會的東正教主教委員會把希臘-天主教大主教檔案交給了內務部,由內務部的地區局進行業務管理。后來,希臘-主教教會的檔案又交給了位于普雷肖夫的國家地區檔案館。這里的專業人員對希臘-天主教教會的檔案進行了整理,并編制了檢索工具。隨著希臘-天主教教會的重建,教會開始修整主教居所原址,但在尋找自己的檔案方面還是力不能及。所以,1989希臘-主教主教檔案由位于普雷肖夫的國家區域檔案館接管,檔案仍放在原處,但這次是臨時管理。
在以上所說的非法行為中,教會受到了迫害,使天主教主教檔案館失去了功能,這些檔案館變成了存放幾乎不能利用的檔案文獻的倉庫。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早期,政府通過法律規定和強制措施,解散了所有修道會、隱修院和女修道院,這些地方的財產由斯洛伐克區域基金會負責管理。1957年,根據一項協定,斯洛伐克區域基金會從羅馬-天主教隱修院、修女院和修道會把26個檔案全宗中的一部分移交給了斯洛伐克內務委員會檔案局。
當時,政府宣布,1895年之前的10,000冊教區記錄簿為國家財產,根據268/1949 C01.法案,把這些記錄簿被從教區辦公室移交到國有檔案館中。在特殊情況下,為了防止檔案文獻的丟失和損壞,國有檔案館接收它管轄范圍內的教區辦公室產生的檔案文獻,實際上就是接替不具備檔案館功能的教會檔案館的職責。
從1951年至今,國有檔案館已經接管了羅馬-天主教教會和希臘-天主教教會的19637份中世紀的憲章,11137冊記錄簿,9428個檔案盒的檔案文獻。
考慮到這些檔案文獻是教會所有的,四十多年來,國有檔案館一直致力于檔案的保護和整理,因為他們已經認識到這些檔案的歷史重要性,特別是對中世紀的歷史的重要性,以及它們作為國家和文化遺產的基本資源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的重要性。如果不去研究教會檔案館中保存的檔案文獻,人們就不能了解過去的社會生活中的任何領域。
內務部及其管轄的國有檔案館已經充分接受了1989年以后變化了的社會政治局勢和法律規定,這些法律規定的目標是補償共產黨政權時造成的傷害。有時候,它們還帶頭為教會和宗教團體進行法律申訴。當然,他們還要確保,即使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和檔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者一起對檔案文獻進行保護和專業維護。
早在1990年,位于普雷肖夫的希臘天主教主教就曾經根據斯洛伐克國家委員會總統下達的法律規定第211/1990 Col條,要求解決希臘-天主教教會和東正教教會之間的財產問題,并要求內務部位于普雷肖夫的國有檔案館歸還其檔案。主教接受了位于普雷肖夫的國有檔案館和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關于主教檔案館新館選址和館內設備的建議。雙方達成協定之后,于1992年11月30日向希臘-天主教主教歸還了經過專業整理之后的主教檔案。
1992年5月,位于萊沃恰的國有區域檔案館與位于Spisske Podhradie的羅馬?天主教主教辦公室達成了一項協議,協議專門針對Spis主教的復雜的檔案全宗,這些全宗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時間可以追溯到12世紀。這些內容已經被寫入新的保存協議,并被天主教小兄弟會修道會接受,根據此協議,國家檔案館免費保管他們的檔案文獻,直到Spis主教和天主教小兄弟會修道會及此類團體設立自己的檔案館。
1993年,政府就教會檔案的寄存和保管問題進一步采取一項措施。在采用第282/1993 Col法案(該法案涉及對教會和宗教團體造成的某種財產侵犯)之前,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就向羅馬?天主教,希臘-天主教,福音派信徒和改革后的基督教教會的主教們發出了一封信,反復強調了他們在保存檔案文獻方面的共同利益,并表示國有檔案館有興趣,并且愿意在保護和管理教會檔案方面提供幫助,這種幫助可以建立在一種新的寄存協議之上,也可以根據第49/1975 Col號檔案法案的有關規定,歸還檔案文獻。這封信特別強調了建立主教檔案館,從教區辦公室接收檔案文獻的必要性,因為這些辦公室往往很少關注這些文件,從而導致文件的丟失、被盜和損壞。信中甚至還建議,由斯洛伐克主教會議負責教會檔案文獻的管理。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同時為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人員提供專業幫助,幫助保護和管理來自教會的檔案文獻,以及建立教會檔案館。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包括來自被解散的隱修院、女修道院和修道會的檔案全宗在內的所有檔案集中到了國有檔案館中,在斯洛伐克,這些檔案全宗曾起到過公證人的作用,這些檔案館中保存有從十三世紀至十九世紀的檔案文獻。1993年中期,科學檔案委員會(這是一個斯洛伐克內務部的咨詢機構)負責這些檔案的進一步管理。科學檔案委員會完全贊同當年一月份的那封致主教的信,并建議內務部把loca credibilia檔案全宗的管理問題委托給斯洛伐克主教會議。斯洛伐克內務部、科學檔案委員會、斯洛伐克國家檔案館和斯洛伐克主教會議的代表們展開了討論,并取得了令人滿意的結果,就天主教教會問題達成一致,保留loca credibilia檔案全宗的名稱。主教辦公室、修道會和宗教團體同意由國有檔案館暫時保管這些全宗。
1994年間,斯洛伐克內務部,科學檔案委員會,國有檔案館與斯洛伐克主教會議,修道會和宗教團體的代表之間進行了無數次的協商和互通信函。通過這種交流,不僅消除了這些機構之間原有的不信任, 而且達成了一項協議,把來自Trnava Archbishopric,Nitra Spis和Banska Bystrica主教和位于普雷索夫的希臘天主教主教的宗教檔案全宗暫時寄存在國有檔案館內。同年, 國有檔案館與Franciscans,Premonstratensians和Piarist的修道會之間的協議也被添加了進去,同時,與其他修道會之間也達成了寄存協議。
另外,國有檔案館還與斯洛伐克的東正教教會的都主教委員會,斯洛伐克Augsburg Confession的英國低教會派教會,斯洛伐克的猶太宗教團體達成了并實施了寄存協議。
按照第282/1993 Col法案的規定,內務部與主教們達成了新的協議,這個協議標志著1956年制定的主教檔案業務管理規定的廢止。同時被廢除的還有1950年制定的從修道會和宗教團體非法沒收與檔案有關的捐獻的協議。內務部及其管轄的國有檔案館依據達成的寄存協議宣布,檔案全宗是教會和宗教團體財產,在教會和宗教團體依據《檔案館法規》建立自己的檔案館之前,國有檔案館負責這些檔案的管理。
在與宗教團體的協商中,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表示愿意通過各個國有檔案館組成的網絡解決教會檔案的保護和管理問題。如果羅馬-天主教教會能依照教會法規(同時在斯洛伐共和國內務部斯洛伐克檔案局的推動下),努力保護檔案文獻并對其進行專業性管理和整理,這將是最好的結果。但是,要在這個領域實施教會法規還需要很長的時間。國有檔案館將根據協商后的規定保護和管理斯洛伐克共和國檔案全宗的一部分和修道會和教會的檔案全宗,直至主教檔案館和修道會和宗教團體的檔案館可以工作為止。
根據斯洛伐克主教會議主席Mons,Rudolf Balaz的提議,三家有名的斯洛伐克檔案館??IvanChalupecky,Jan Milan Dubovsky和JozefSilmoncic已經被Holy See文化紀念館辦公室主任FranceskoMarchisano指定為教會文化紀念館特別委員會的成員。另外,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還為主教檔案館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和提供參加國外語言學習和參加國有檔案館專業檔案研討會的機會。
羅馬-天主教教會和宗教團體的代表們贊同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為解決教會檔案問題的采取行為和方法。他們表示擁護斯洛伐克共和國及其管轄下的國有檔案館實施第282/1993 Col法案的規定,用于緩合相信無神論的共產黨政權統治時期對教會和宗教團體造成的某種財產上損害。
時至今日,還有一些宗教團體還未要求償還寄存在國有檔案館中的它們的文獻。他們是否應在管理自身檔案文獻方面表現出興趣呢?為了與教會和宗教團體達成好的合作關系,并且為了有利于教會檔案館和斯洛伐克檔案館系統的發展,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及其管轄下的國有檔案館將繼續采用1993至1994年間使用的這些方法。
國有檔案館現在管理著總長度為1060米的教會和宗教團體的檔案文獻,這些教會和宗教團體還不能滿足149/1975檔案法令規定的條件。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它們沒有足夠的資金,合適的場地或可以使用的熟練的專家。幾年之內,這種狀況很有可能會持續,特別是在修道會和非天主教教會中。實際上,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
負責對檔案系統進行專業管理的斯洛伐克共和國內務部經常提醒教會和宗教團體的代表,希望他們能使自身的檔案館發揮應有的作用,或建立新的檔案館。只有教會和宗教團體按這個要求去做,并保證對檔案文獻進行安全的專業性管理,國有檔案館才會出于保護具有不可替代的,具有歷史價值的(特別是與中世紀歷史有關的)資源的目的,繼續管理和保護來自教會的檔案文獻。
(陳慧涵摘自《外國檔案工作動態》 譯: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