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某區檔案館在接收轄區內某鄉移交的檔案時,發現該鄉檔案有嚴重短缺現象。經檢查該鄉機關部分檔案存放的庫房,由于年久失修,漏雨嚴重,加之無人管理,造成檔案嚴重破損霉變,使檔案喪失使用價值。鄉機關領導便口頭同意銷毀這些檔案。于是,銷毀了1960—1980年的會計檔案和1971—1983年的婚姻登記檔案。
區檔案局遂著手調查取證,確定案情后按照相關程序依照《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七項,對該鄉機關發出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函,并對損毀和銷毀檔案造成的損失進行價值鑒定后,責令該機關賠償損失。
點評:
單位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這里所稱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參與作出實施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決策,或者疏于管理,對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這里所稱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了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的人員。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規定: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八條規定:擅自銷毀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