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某市檔案局到該市一市級單位進行年檢,未看到2001年之前的財務檔案。市檔案局隨即要求該單位說明情況,并查找檔案去向。單位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情況梳理和檔案查找。
原來該單位2001年前單位會計由臨聘人員擔任,后臨聘人員離職,但離職時未進行財務檔案移交。2001年之前的財務檔案一直鎖在資料室一個移動鐵皮箱中。2013年,該單位辦公場所搬遷過程中,機關工作人員將該鐵皮箱連同里面的財務檔案當做廢棄保密物品(資料)一起送往保密局指定的銷毀場所。情況摸清后,市檔案局要求該單位立即進行追回和補救。幸運的是,在銷毀場所找回了還未處理的鐵皮箱及財務檔案。
點評:
檔案是記錄歷史的重要資料。任何損毀、丟失檔案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根據《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均是責任主體,都應當承擔紀律責任。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規定: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八條規定:擅自銷毀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