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洪某持蓋有“XX市檔案館檔案資料查閱利用證明章”的離婚協議書檔案復制件,到某公證處進行財產公證,擬轉移本屬于其女兒的房產。公證員到該市檔案館核對檔案原件,發現復制件與原件不符。真實離婚協議書中“離婚后該房屋歸女兒所有”的內容,在洪某提供的檔案復制件中被改成了“離婚后該房屋歸男方所有”。洪某因涉嫌偽造檔案被該市檔案局立案調查,經公安機關鑒定,復制件上所蓋公章也系偽造。因洪某偽造的檔案數量為1件,且未對檔案原件造成損害,轉移房產權屬目的未達成,該市檔案局對洪某作出警告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檔案具有關聯性,相互佐證,環環相扣。自作聰明的偽造檔案復制件只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條規定: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三)涂改、偽造檔案的;……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轉載來源:寧波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