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伊始,長春市市民趙某到省檔案館出售日本橫濱正金銀行在華有關業務活動的檔案資料。省檔案局法規處的同志得知情況后,馬上意識到:趙某曾因倒賣檔案被處罰過,這次來賣檔案,其中可能有“貓膩”?隨即找趙詢問。
趙說這部分檔案是從北京市地攤上買到的,并說國家檔案局也知道情況。細心的詢問人員在翻閱趙拿來的檔案資料中,發現里邊有偽滿洲中央銀行檔案資料,并且偽滿洲中央銀行檔案資料內夾有該市某金融機構80年代的差旅費報銷單據,從而分析認為:日本橫濱正金銀行檔案資料可能是從北京購得,但偽滿洲中央銀行檔案資料很可能來自本市。進一步詢問,趙閃爍其詞,終不得要領,詢問陷入僵局。對趙某手中的這部分檔案資料,經省檔案局法規處組織專家鑒定,屬對國家和社會有重要價值的檔案,省檔案局決定深入調查。
經調查得知,這部分檔案資料是趙某在1999年8月間從該市某古玩城一賣古玩的業主李某處購買。而李某是于1998年秋天在該市某舊貨市場地攤上以2000元價格購進,共1596件,外加10卷,并于1999年8月以2500元的價格賣給了趙某,獲利500元。隨著趙某、李某兩份詢問筆錄的取得,李某違法倒賣檔案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成立。省檔案局對李某倒賣檔案的違法行為做出了罰款1000元,沒收非法所得500元的處罰。2000年5月李某將1500元罰沒款交到了省檔案局,使這起倒賣檔案違法案件的處理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點評:
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非國有檔案受法律的保護,倒賣檔案牟利的行為是檔案違法行為。遇到此類情況,公民可向當地檔案館積極提供散存在社會上的檔案的線索。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和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轉載來源:寧波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