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定義可能有許多,因為對象有許多方面。”
下定義最常用的方法是:“屬”加“種差”。采用這種方法,可以給檔案下一個定義:
檔案是機關、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作為歷史記錄保存起來以備查考的,文字、圖像、聲音及其它各種方式和載體的文件。
也可簡便表述為:檔案是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保存起來以備查考的文件。
除了這種表述外,還可以表述為: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保存備查的文字、圖像、聲音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
為了簡便起見,也可表述為:原始的歷史記錄。
另外再介紹《檔案法》上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這幾種定義,在基本思想上是相同的,只不過表述方法不同而已。第一種定義是把“文件”作檔案所屬,第二種定義是把“原始記錄”(歷史記錄)作為檔案的所屬,這個原始記錄指的就是國內外常用的較為廣義的文件。 所謂廣義的文件,它不僅指常規的機關文書,也包括技術文件、文藝手稿以及其它各種文件材料。
一、檔案來源
從形成者看來源,有三類:機構 、組織 、個人。
中國大陸以前不承認個人擁有檔案合法性,不重視個人檔案,因此許多個人保存的檔案,沒有集中到一個檔案館保管,相應地削弱了有些檔案的利用價值。而國外有些國家則不同,一些檔案管理機構承認個人擁有檔案,并鼓勵個人把檔案存入管理機構,而管理機構只起一種代為保管的作用。但是199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檔案有三種所有形式: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個人所有。
二、檔案形成
檔案是由文書轉化而來的。轉化條件有三:
(一)辦理完畢的文件才能成為檔案
所謂辦理完畢是相對而言的,主要是指完成了文書處理程序,不能理解為一切文件都要把文件中所說的事情全部辦完,才算辦理完畢。情況有以下三種:
1、文件內容要求馬上辦理完畢,并且已經辦理完畢。
2、文件內容要求長期執行(辦理),但只要完成了文書處理程序也算一種,如國家的法律、條約、契約、合同、經濟遠景規劃等,只要經過簽收、傳閱、研究討論和貫徹執行也算辦理完畢。
3、不需要具體辦理,只需完成文書處理程序就算辦理完畢
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說“文件是檔案的前身,檔案是文件的歸宿”。
(二)具有一定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才能成為檔案。
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說“文件是檔案的基礎,檔案是文件的精華”。
(三)按照一定的規律保存起來的文件,才能最后成為檔案
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說“文件是檔案的因素,檔案是文件的組合。”
三、檔案的形式:
檔案信息的記注方式很多,載體也多種多樣。
從檔案的載體上來看,有甲骨、金石、紙張、膠片、磁帶、磁盤、光盤等。
表達方式基本有三種:文字、圖像、聲音;
從記錄方法來看,有手寫、刀刻、印刷、攝影、錄音、錄像等。
從文件名稱上看,古代有詔、誥、題本、奏折、牌等,近代有令、布告、咨、呈。現代有計劃、報告、請示、批復、會議記錄等。
從類型上說,有文書檔案、科技檔案、專門檔案。
四、檔案內容:
檔案內容反映了人們各種社會活動,即檔案內容上的特征是:
1、十分豐富,無所不包
一個國家的全部檔案記載著國家的誕生和發展,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各樣的內容;一個機關的檔案記載著機關開展工作和生產活動的信息。從古到今的檔案,數量浩如煙海,上至天文、下至地理、中至人事,無所不包。
2、原始性
檔案是歷史的原始記錄,或說是原始的歷史記錄,這是檔案的本質屬性。
檔案不是人們有意識編寫、加工的,而是為完成某項工作自然地形成的。對于后人來說,它是第一手的資料。因此,檔案具有很大的憑證作用。
原始性和真實性的區別:
從整體上看,檔案是比較可靠的歷史記錄,但具體到每一份文件,大多數是真實的,部分檔案并非如此,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形成上不真實,是假造、偽造的檔案;
二是檔案內容失真,形成是真實的,但其內容不真實;
因此,我們應該辯證地看待這個問題。
一方面我們不能百分之百地不加鑒定、不加分析地相信檔案的真實和可靠性,但也不能懷疑一切。應當看到絕大部分的檔案是真實的、可靠的,有部分檔案是假造的、不真實的,但這些也有保存價值,不能隨意銷毀、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