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房屋拆遷檔案的管理,記錄和保存我市房屋變化的全過程,為城市建設和管理,為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服務,根據《西安市檔案管理條例》、《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市政發[2007]129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安置檔案(以下簡稱拆遷安置檔案),是指依法設立并經市拆遷安置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建設項目房屋拆遷許可的拆遷人,在批準的范圍內依法實施房屋拆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實物、電子文件等不同載體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拆遷安置檔案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檔案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主管我市拆遷安置檔案工作,對我市拆遷安置檔案實行統一領導和監督指導,各區縣檔案局、房屋管理局、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負責本區縣拆遷安置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各區縣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和房屋拆遷單位具體負責本區縣拆遷安置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負責房屋拆遷安置的單位應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購置檔案管理的設備,落實檔案管理經費,建立和完善拆遷安置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切實做好拆遷安置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安置檔案應納入本單位檔案全宗內單獨設類,進行管理。
第七條 拆遷安置檔案分為拆遷管理和拆遷安置兩大類。保管期限為永久、30年和10年(《西安市房屋拆遷安置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第八條 拆遷安置檔案由具體實施拆遷的經辦部門進行整理,自拆遷項目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九條 應歸檔的拆遷安置文件材料必須完整、準確。歸檔文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破損的文件材料應進行修整,并保持文件材料的原貌。
第十條 拆遷安置文件材料應以“件”為單位,在文件材料左側或左上角采用線裝的方式進行裝訂。
第十一條 拆遷管理類文件以“件”為單位,以文件材料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排列,按照《西安市歸檔文件整理實施細則》(市檔字[2001]30號)進行整理;拆遷安置類文件按拆遷項目分類,以每個自然戶產生的文件材料為一件進行整理編目,按保管期限-自然街區-戶籍進行排列,歸檔章機構(問題)一欄中填寫項目名稱。
第十二條 歸檔的拆遷安置文件材料應按照《西安市歸檔文件整理實施細則》分別編制歸檔文件目錄,并且按保管期限單獨裝訂成冊。
第十三條 歸檔章、歸檔文件目錄、檔案盒、備考表式樣參照《西安市歸檔文件整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負責房屋拆遷安置的單位應加強對拆遷安置活動中音像、實物、電子檔案的收集。音像、實物、電子檔案的整理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負責房屋拆遷安置的單位應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對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并造冊報經單位領導(法人代表)同意后,予以銷毀。未經鑒定和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六條 負責房屋拆遷安置的單位應設置符合檔案保管要求的檔案庫房或專柜存放檔案,并應加強檔案的安全防護,采取必要的檔案保護措施。因保管條件不善造成檔案損毀和遺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并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