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1日深圳市檔案局印發
第一條 為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深圳市行政區域產生形成的檔案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檔案館是地方綜合性的國家檔案館,是國家法定的集中保管市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屬單位)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和社會各方面依法利用檔案的中心。
第三條 市屬單位必須依法向市檔案館移交其履行職能活動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移交檔案的范圍包括:
(一)中共深圳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市法院和市檢察院等機構及其所屬臨時性單位形成的有關檔案;
(二)市直屬各部、委、辦、局及市直屬處級單位形成的有關檔案;
(三)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市文聯、市總商會和市個體協會等群眾團體形成的有關檔案;
(四)市政府派駐國內各地、港澳及國外的機構形成的有關檔案;
(五)市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管理權限范圍內副處級以上的死亡干部檔案和已故的知名人士(含受中央有關部門及中共廣東省委、省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檔案;
(六)市屬已撤銷的處級以上行政、事業機構形成的有關檔案;
(七)市直屬的集團、總公司形成的有關檔案。
第四條 市屬單位移交檔案進館時,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一)凡反映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各種門類和各種載體形態的檔案,一律移交進館;
(二)凡單位之間相互發送的重要文件,除請示、批復之外,一般只由發文單位歸檔后進館,收文單位的上述文件不予進館;
(三)市屬單位在移交檔案進館時,應同時移交本單位編制的檔案檢索工具以及對檔案內容具有補充作用的各種刊物和專題資料。
第五條 市屬單位檔案的移交進館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進行,每五年為一個檔案移交進館周期。但首批移交進館為1979年至1985年之間形成的檔案。
對某些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需要獨立保存的檔案,經市檔案局檢查和同意,可以適當延期移交進館;被撤銷單位的檔案,如無相應的代管單位,應及時移交進館。
第六條 市屬單位對其準備移交進館的檔案,應依照《深圳市檔案館接收檔案質量標準》進行自檢,并經市檔案館派員檢查驗收,認可之后,方可正式辦理檔案移交進館手續。
第七條 市檔案館和檔案移交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市檔案館有權依法按時保質地接收市屬單位的有關檔案;市屬單位有義務依法按時保質地將其具有永久或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移交市檔案館,不得拒絕進館;
(二)向市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市屬單位,對其進館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有權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市檔案館有義務維護檔案移交單位的合法權益,對其利用本單位的進館檔案,除復制檔案收取工本費外,應無償提供服務。
市檔案館對寄存進館的檔案,如需提供利用或者向社會公布,應征得檔案寄存單位的同意。
(三)市檔案館館藏檔案歸國家所有,檔案由市檔案館、檔案形成單位以及國家法律授權的有關部門公布或出版;未經上述組織同意或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公布或出版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第八條 市檔案館和檔案移交單位的檔案移交進館工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一條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市檔案局及有關主管部門予以獎勵或處罰。
第九條 下列非市屬單位形成的有關檔案,經協商同意,可參照市屬單位檔案移交進館的原則、方式和步驟移交或寄存市檔案館。這些檔案包括:
(一)各民主黨派機構形成的有關檔案;
(二)屬本市和上級主管部門雙重領導的單位形成的有關檔案;
(三)本市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企業形成的有關檔案;
(四)某些特定的集體所有制單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著名社會人士形成的有關檔案;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產生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長遠保存價值的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檔案局負責實施和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