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與相鄰事物的聯系與區別
圖書、文物、資料都具有知識性、信息性,與檔案有相似之處,相互間存在一定聯系,但在形成規律和性質上有不同的內涵。為便于掌握檔案概念,加深對檔案性質的了解,有必要分析檔案與相鄰事物的共同性與差異性。
1.檔案與圖書
檔案與圖書都是人們認識和改造主客觀世界的記錄,共同具有知識性、信息性,是儲存知識、傳播知識、傳遞信息的工具,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二者源于實踐又反過來為實踐服務。但二者也有一定區別:
來源要求不同。檔案要求來源于人們實踐活動的直接的原始記錄,是歷史記憶,往往是孤本,具有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圖書以供人們閱讀為目的,可以是印刷品、復制品,沒有原始記錄性要求,可以反復印刷或復制。
價值作用不同。檔案是由人們實踐活動中形成的原始記錄直接轉化而來的,是歷史的真跡;而圖書則是人們在事后為了開展社會教育、傳播知識的需要編寫的,不具有原始性。因此,檔案除具有圖書的儲存和傳播知識的功能,還有特殊的原始憑證作用。
信息存在的方式不同。檔案是原始的、第一手材料,所記載的信息具有內容豐富但分散保存、價值巨大但隱性存在的特點,需要通過研究、編輯、開發,變分散為集中、變隱性為顯性。而圖書信息則不同,是在利用大量檔案文獻的基礎上,經作者研究、編著而成的,內容集中、系統,價值顯性。
檔案和圖書不是絕對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檔案經過研究、編輯、出版,從而轉化為圖書;而圖書隨同原稿保存起來,就是檔案。
2.檔案與文物
檔案與文物都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產物,也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標志。二者都是人類實踐活動的歷史記錄,絕大多數文物還有一定的知識性、信息性。由于二者存在著共同的特性,有時候會產生既是檔案又屬文物的情況。一般來說,有明確、清晰的歷史記錄的,就是檔案,如載有文字的青銅器、石碑、甲骨、竹簡木牘等;而沒有文字的青銅器等歷史遺物,屬于文物而不是檔案。《檔案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文物和檔案雖然有交叉,有時甚至難以區分,但還是可以發現二者的區別:
(1)文物與檔案產生的主觀意志不同。文物產生之初是人們為了生產、戰爭或日常生活的需要,如生產農具、戰爭武器、盛裝物品的器皿等,是無意識形成的,并非為了供日后考古研究才產生的。而檔案則是人們在文件處理完畢,完成現行使命后,認為還有使用價值,于是進行了有意識的整理和保存。
(2)信息內容的要求不同。檔案信息側重于原始性和記錄性的統一,要求提供明確的、清晰的信息,能說明某一歷史事實。沒有文字、符號等清晰信息內容的,不能算作檔案。而文物則側重于事物的本原性,不強求有明確、清晰的歷史記錄。文物以實物證實歷史,而檔案以文字等記錄符號記述歷史。
(3)實存形態不同。文物是有文化價值的歷史遺留物,其形態主要是過去人們直接使用的實用性物品,如器皿、衣服、建筑等。而檔案的實存形態主要是文件。檔案價值往往從文件之間的聯系上去衡量;而文物,則是對單個事物的認識和判斷。
3.檔案與資料
資料是與檔案最接近、關系最密切的事物。由于二者記錄方式、載體形態相同,加上從邏輯上講二者的外延有大量重合,兩個概念很容易混淆,人們常常誤將檔案叫做資料,如“工程資料”、“會議資料”等等。但仔細分析二者的內涵,還是有區別的,我們應根據檔案與資料的不同特點,做好檔案工作和資料工作:
(1)來源不同。檔案是本單位履行職能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文件轉化而來的,具有直接性、固定性;資料則是通過購置、復制、交換得到的或自行編制形成的,是間接的、不確定的。
(2)價值不同。檔案是原始的歷史記錄,具有憑證價值,而資料則是為了工作查考之需搜集來的第二手材料,只有參考作用而無憑證價值。
(3)保管要求不同。檔案是原始的歷史記錄,是不可再生的、惟一的資源,具有重要的保存、保密價值。因此,國家規定了有關歸檔移交和安全保管等法律監管要求。資料則是可以自行處置的,國家沒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與資料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資料被用于工程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成為活動歷史記錄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轉化為該單位的檔案加以保存;檔案經過編輯加工,可以編印成大事記、專題概要、基礎數字匯集等各種參考資料,也可以進行復制,這樣就轉化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