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規則
應注意以下基本原則:
1、按行文關系選擇行文方向和文種,如“請示”與“函”
2、除非確有必要,一般不能越級行文,除非舉報上級或答復越級交辦的事
3、政府部門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行文,政府內設機構一般不向外行文
4、聯合行文時,要明確主辦單位,并將其名稱排在文頭中的第一位
5、要注意分清主送和抄送,抄送必須是真正有關的機關;主送單位要明確,機關一般不能直接向領導人行文,下發的重要文件應抄送上級。
6、“請示”要一文一事,請示問題要求辦復的文件,只能寫主送一個機關,請示不能同時抄送給下級;報告中不能帶有請示事項,不能用“請示報告”等不規范的名稱。
7、必須嚴格控制發文范圍和數量,嚴禁濫發文件。
8、行文要清楚發文單位和收文單位的職責,不能黨政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