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行政規章與檔案工作標準
1、檔案行政規章的概念及特點:
檔案行政規章泛指有制定權的國家機關依據檔案法律、法規對檔案工作所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在檔案法規系統中的檔案行政規章是指由國家檔案局或國家檔案局與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檔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本部門或本級政府權限骨,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各類檔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特點:①制定機關的特定性 ②依據的法定性
③效力的強制性 ④內容的專指性
2、規范性檔案行政文件的概念與效力:
規范性檔案行政文件是指不屬于法制范疇的規范性檔案行政文件,即指不在國家立法體系之中,由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貫徹實施檔案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對人們的檔案行為提供規范,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可作為檔案行政執法的間接依據,并具有一定約束力的檔案行為規范的總稱。
效力的特點:①規范性檔案行政文件的效力低于檔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②規范性檔案行政文件具有一定約束力,因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檔案行政執法檢查時,可將其作為間接依據。這點,我們在后面的章節中再作闡述。③規范性檔案行政文件是人們在檔案和檔案工作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是檔案行政復議案件中被審查的內容之一。④規范性檔案行政文件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中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3、檔案工作標準的種類及特點:
我國檔案工作標準在等級層次上,也可以分為四級,即檔案工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部門標準,并構成檔案工作標準體系的縱向結構及層次關系。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部門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部門標準不得與行業標準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