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文件材料歸檔時間
第十條 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應在辦理完畢后的第二年上半年歸檔。
第十一條 工業企業產品、非工業企業業務項目、科研課題、基建項目文件材料在其項目鑒定、竣工后或財務決算后三個月內歸檔,周期長的可分階段、單項歸檔。
第十二條 外購設備儀器或引進項目的文件材料在開箱驗收或接收后即收后即時登記,安裝調試后歸檔。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外出參加公務活動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歸檔。
第十四條 會計文件材料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由會計部門整理歸檔,保管一年后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邏輯歸檔實時進行,物理歸檔應與紙質文件歸檔時間一致。
第十六條 磁帶、照片及底片、膠片、實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應在工作結束后及時歸檔。
第十七條 下列文件材料應隨時歸檔:
(一)變更、修改、補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業內部機構變動和職工調動、離崗時留在部門或個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業產權變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臨時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