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審計檔案是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在進行審計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審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各級審計機關的重要任務,是審計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
第四條為了搞好審計檔案的管理工作,審計署在辦公廳設檔案處;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應設檔案管理機構,編制二至三人;地(市)審計局應設專職檔案人員,編制地至二人;縣審計局應設一名以檔案工作為主、兼其它工作的檔案人員。檔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審計機關檔案部門和檔案工作人員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本機關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的立卷歸檔工作。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機關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檔案,并負責檔案的提供利用和統計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國家和地方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機關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四)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關的檔案定期進行鑒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不得推遲或提前。
(五)負責對下級審計機關以及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檔案工作,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審計檔案的特點,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召開必要的審計檔案工作會議,研究工作,交流經驗。
(三)組織審計檔案干部的業務培訓、審計檔案工作檢查和審計檔案業務、技術的科研活動。
進行上述業務指導時,應與國家或地方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密切配合,重大問題的決定應征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七條為了保證審計檔案的完整、系統和便于利用,一般不得將審計監督和行政管理兩類文件材料混合立卷、或在審計案卷與文書案卷中重復立卷。
第八條涉及審計事項的行政訴訟文件材料,另行立卷。
第九條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文件、電報、信函、筆錄、憑證的原件及復制件,包括批件、定稿、重要修改稿、照片、音像磁帶,均應收集齊全,立卷歸檔。
第十條審計檔案立卷工作,實行誰審計誰立卷,邊審計邊收集整理,審結卷成的原則。
第十一條審計文件材料立卷,采用按職能分類、按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方法。
第十二條上年度的審計文件材料立卷后應于本年六月底以前歸檔。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對接受審計機關委托審計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應負責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委托單位檢查、歸檔、自行保存審計案卷的副本,其它材料的處理,與有關單位商辦。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的審計案卷應與其它案卷分類排列和編目。審計案卷應區分不同保管期限,采取年度——組織機構或年度——審計事項類別進行排列和編制卷號。
第十五條積極開展審計檔案的利用工作。檔案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案卷目錄、全引目錄、審計項目專題卡片(目錄)等檔案檢索工具,做到查找案卷迅速、準確。
第十六條審計檔案一般不對外借閱,必須借閱者,須經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設檔案專用庫房,配置必要的設備。檔案庫房及設備應堅固耐用,防火、防盜、防潮、防塵、防光、防鼠、防蟲、防高溫。
第十八條建立和健全檔案保管、安全保密制度,采用先進手段和科學方法保管檔案,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嚴格各項管理措施,確保檔案不丟失、不損壞、不泄密。
第十九條嚴格審計檔案鑒定制度,對超過保管期限的審計檔案,應由辦公廳(室)和有關審計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及檔案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逐卷審查鑒定,確定存毀。對確無保存價值的審計案卷,應清點核對,登記造冊,經機關領導人批準后銷毀。
第二十條建立審計檔案統計制度,對本機關和本地區審計檔案的立卷、歸檔、利用等情況,應及時準確統計,按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報送。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機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可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審計署和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