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22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檔案局發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檔案工作,充分發揮土地管理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土地管理檔案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在各項專業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材料。圖紙、圖表、計算材料、聲像等文件材料。
第三條土地管理檔案包括:地籍管理檔案。土地利用規劃檔案建沒用地檔案、土地監督檢查檔案,土地科技管理檔案、土地管理教育檔案等。
第四條土地管理檔案是土地管理活動真實的歷史記錄,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憑證具有法津效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土地管理檔案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按照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應由本單位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全面收集在土地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科學的整理和保管,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積極提供利用。
第六條土地管理檔案事業所需經費要列入本部門事業發展規劃與年度經費計劃。
第二章土地管理檔案機構職貢及人員
第七條國務院和地方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國和本轄區的土地管理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國家和地方縣以上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國務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檔案處;地方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檔案科(室),并配備相應的人員。
第九條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貢。
一、國務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1、貫徹國家關于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制定與修改全國土地管理檔案工作制度、長遠規劃;
2、集中統一管理本機關的全部檔案,收集和保管本機關檔案,按規定積極提供利用;
3、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土地管理檔案工作;
4、組織交流、推廣土地管理檔案工作經驗,組織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5、督促本系統和本單位土地管理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6、向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土地管理檔案的有關統計報表。
二、地方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1、貫徹上級關于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制定與修改本行政區的土地管理檔案制度、長遠規劃;
2、集中統一管理本機關的全部檔案,收集和保管本機關檔案,按規定積極提供利用;
3、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的土地管理檔案工作;
4、組織交流、推廣本行政區的土地管理檔案工作經驗,組織檔案管理人員人業務培訓,提高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5、督促本行政區的本單位的土地管理檔案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6、向上級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本地區檔案主管部門報送土地管理檔案的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條土地管理檔案工作人員屬于專業技術人員,其專業職務的評定,聘任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相同。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檔案工作人員要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本職工作,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檔案業務水平。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檔案工作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動時,在調動前要認真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三章土地管理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把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中,列入部門的職責范圍。
第十四條土地管理檔案的收集和歸檔。
1、土地調查、登記、建設用地、案件處理或其他項目,在任務完成后,將該項目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組成保管單位由項目負責人審定后,向檔案部門歸檔。
2、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的其他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組成保管單位,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定后,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檔案部門歸檔。
第十五條土地管理檔案應在業務部門立卷的基礎上,按《土地管理檔案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表》的原則進行分類、保管。
第十六條土地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
一、凡具有重要憑證和長久查考。利用價值的作為永久保存;
二、凡在三十年至五十年內具有查考、利用。憑證作用的長期保存;
三、凡在三十年內具有查考、利用、憑證用的為短期保存。
第十七條接收、移交檔案必須認真核對清點,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要加強土地管理檔案的庫房建設。庫房要求具有良好的衛生環境和保持適當的溫濕度;并有防盜、防火、防曬、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要定期進行庫藏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帳物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補和復制。
第二十條存檔陽底圖除修改、送曬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圖入庫時,要認真檢查其修改、補充情況、修改、補充已歸檔的圖紙必須做到:
一、修改、補充圖紙要有審批手續;
二、修改內容較少時,可直接采用在圖面“杠改”“刮改”并同時在修改處標注“修改標記”;
三、修改內容較多時,應另繪新圖,原圖作廢。
第二十一條膠片、照片、磁帶等載體的檔案要采用密封盒、膠片夾和影集等存放。
第二十二條銷毀檔案必須嚴格把關,銷毀時要造具清冊,經主管領導批準,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四章土地管理檔案的統計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土地管理檔案要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管理、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認真填寫統計年報。統計數據以原始記錄為依據,做到準確、可靠,并按規定報送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部門。
第二十四條各級土地管理檔案部門應編制檢索工具、目錄、專題卡片和資料等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條借閱檔案要嚴格遵守借閱制度,認真填寫借閱登記表,借閱重要機密檔案須由檔案主管部門領導批準。
第二十六條外單位查閱檔案須持單位介紹信;經檔案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后,方可借閱。
第二十七條凡利用土地管理檔案陽單位和個人,必須愛護檔案,不得遺失、涂改、拆散、剪裁、勾畫、批注和轉借。
第二十八條土地管理檔案工作人員對歸還的檔案要當面查清如損壞、任意涂改、丟失、應及時追查責任,認真處理。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九條對在土地管理檔案的歸檔、收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憑借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土地管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對土地管理檔案工作中,違反本暫行和國家有關檔案法規,造成檔案損毀、丟失、泄密或擅自提供、復制以及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個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領導人,由其所在單位的上級機關,依據《檔案法》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沒有及時進行土地管理檔案資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的單位,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警告或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領導人,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本地區土地管理檔案具體辦法,與同級檔案部門會簽后施行。
第三十三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直屬單位的檔案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檔案工作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