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補充歸檔材料,一般可通過下列途徑:
(1)通過組織、人事部門收集各種履歷表、登記表、簡歷表、自傳、鑒定等材料、干部任免呈報表、退職、退休、離休審批表,調整工資審批表、出國、提干、錄用審批表以及干部考核、考察等材料。
(2)通過干部審查部門或落實政策部門收集確定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歷史問題審查結論,復查、甄別平反的結論、調查報告和本人申訴材料以及落實政策的其他結論性材料。
(3)通過紀檢、監察、公安、司法等部門收集違犯黨紀、政紀、黨內處分材料,刑事判決書,個人檢查材料,撤消處分,平反決定等復查材料。
(4)通過黨、團組織和工會、民主黨派、籌備召開各種代表大會的機構等部門收集入黨、入團和加入民主黨派材料,民主評議黨員、干部的材料,黨員登記表,各種人大、政協和黨、團、工、婦代會等代表登記表以及各種先進、模范人物的表彰、表揚的審批和事跡材料。
(5)通過科技、業務部門收集業務考績、技術業務的評定材料,著作論文篇目、譯著書目以及晉升技術職稱、學位等審批材料。
(6)通過各類學校、黨校、干部院校、科研部門和其他培訓機構收集學生、學員在學習期間形成的檔案材料和成績單,干部在培訓期間形成的鑒定材料以及學歷證明等材料。
收集歸檔材料的方法主要是:
(1)對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部門,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個月內,要負責按要求把應歸檔的材料送往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并形成制度。
(2)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經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信息,溝通渠道,建立聯系制度,不失時機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門收集應歸檔的材料。
(3)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發現送交的歸檔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時,要及時通知形成檔案材料的部門,補送材料或補辦手續。形成材料的部門要按要求認真辦理。
(4)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接到干部任免、工資變動通知后,要及時將干部職務變動和工資變動情況登記在檔案內的“工資變動登記表”和“干部職務變動登記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