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黨的歷史上,有些時期有預備期,有些時期則沒有預備期;有些時期入黨時間從黨員大會通過之日算起,有些時期入黨時間則從黨委批準之日算起,情況不盡相同。
原則上以上級黨委批注的入黨時間為準。
對未滿18歲入黨人員的有關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其入黨時間的認定由省級黨委組織部負責。
民革黨員入黨時間為支部大會通過之日;民盟盟員、民建會員、民進會員、農工黨黨員、致公黨黨員、九三學社社員的入黨(會、盟、社)時間為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組織批準之日;臺盟盟員入盟時間為省級以上(含省級)組織批準之日。干部人事檔案中須有相關審批材料或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在不同的時期,入黨時間和黨齡的認定。
1、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
2、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轉正之日等于入黨時間加預備期;勞動者預備期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
3、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農民、手工業者、店員、士兵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三個月。
4、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
5、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農、貧農、城市貧農、士兵預備期六個月;中年、職員、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一年;其他人員二年。
6、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黨時間為黨員大會接收為預備黨員之日(須經上級黨委批準),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一年。
7、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
8、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一年。
9、1982年9月6日至今。入黨時間為黨員大會接收為預備黨員之日(須經上級黨委批準),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一年。
對黨員身份造假的,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對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入黨志愿書》丟失后該如何處理?
一、調查核實,確認黨員身份
由黨員目前所在的黨支部出面進行調查確認,并為其補辦《入黨志愿書》。黨支部要通過派人前往其入黨時所在地調查或函調等形式,核實其黨員身份的真實性。黨支部只有在確認該同志黨員身份的前提下,才能為其補辦《入黨志愿書》。
二、嚴肅認真,收集證明材料
必須收集、提供如下主要證明材料:
1.本人有關入黨情況說明。要求補辦《入黨志愿書》的同志必須寫清何時何地入黨,入黨時的身份,入黨介紹人是誰,入黨時所在支部的黨支部書記是誰等情況。
2.入黨介紹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要寫清何時何地介紹其入黨等方面細節。(如兩位入黨介紹人都去世或無法查找,則應有兩名以上熟悉當時情況的黨員的證明材料)。
3.其入黨時所在黨支部、黨總支負責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并簽字(證明人原則上要黨支部書記、黨總支書記。如無法找到,可找其他黨支部委員,要寫清當時接收其入黨的情況)。
4.黨支部、黨總支和基層黨委討論接收該同志為預備黨員、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或會議記錄的復印件或摘抄件。
除本人情況說明之外,上述其他證明材料,都必須加蓋公章。同時,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要寫明提供材料人當時的身份;復印件或摘抄件要寫清材料出處、摘抄人或復印人。
三、按照程序,做好補辦手續
在確認黨員身份并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基礎上,由該黨員目前所在的黨支部負責為其補辦《入黨志愿書》。 程序如下:
(1)在《入黨志愿書》封面上寫明:“因《入黨志愿書》丟失,×年×月×日補辦”,并加蓋黨總支或單位公章。
(2)讓補辦人如實填寫好《入黨志愿書》第1頁至第6頁。填表時應注意,“本人經歷”、“獎勵或處分”、“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等欄目應反映入黨時的狀況,入黨后發生的情況不應填寫。第7頁末尾的日期應填寫其入黨時的日期,再填上補辦的日期,并寫上“補填日期”字樣。
(3)將上列證明材料粘貼在第7頁“需要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欄上。
(4)“入黨介紹人意見”和“上級黨組織指派專人進行談話情況和對入黨申請人入黨意見”欄原則上由原來的入黨介紹人和談話人簽署意見,日期應填入黨時的日期,再填補辦的日期,并寫上“補填”字樣。入黨介紹人或談話人確實無法查找,可由原黨支部書記說明情況。
(5)召開支部大會,作出同意補辦《入黨志愿書》的決議。支委會要詳細地向全體黨員報告調查核實情況,在此基礎上形成支部決議,寫入《入黨志愿書》第9頁“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申請人為預備黨員的決議”欄中,“決議”中要寫明預備期從何年何月何日算起;“決議”標題統一定名為“同意×××同志補辦《入黨志愿書》的決議”,決議內容應包括:對該同志調查核實黨員身份的情況,應到會和實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人數,對能否為其補辦《入黨志愿書》的表決結果(贊成、不贊成和棄權的票數各是多少),以及通過決議的日期等,由黨支部書記簽名并加蓋公章。
(6)召開黨總支委員會會議,作出同意補辦《入黨志愿書》的決議。將黨總支意見填入相應的“總支部審查(審批)意見”欄中,內容統一為“同意支部決議”,由黨總支書記簽名,并加蓋公章。
(7)黨委會作出同意補辦《入黨志愿書》的決議,并寫入《入黨志愿書》中相應的“黨委審批意見”欄中,內容為“同意×××同志補辦《入黨志愿書》的決議”,由黨委書記簽名,并加蓋公章。
(8)預備黨員轉正的補辦程序和決議填寫方法同上,決議中要寫明黨齡的起始時間,由書記簽名或蓋章,并加蓋黨組織公章。
(9)補辦人重寫一份入黨申請書、轉正申請書、個人自傳,日期應填寫入黨時的日期,再填寫補辦的日期,并寫上“補寫”字樣,會同補辦的《入黨志愿書》歸入黨員個人檔案。
本文參考內容:《關于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