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民發〔2009〕21號 2009年2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管理工作,有效收集、保護和利用檔案,更好地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甘肅省檔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檔案(以下簡稱低保檔案)是指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審核、審批及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以及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形成的檔案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檔案工作的領導,把低保檔案工作納入基礎業務建設范疇,安排專人管理,列支必要的工作經費,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切實為低保檔案工作提供組織和物質保證。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低保檔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切實做好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目標與原則
第五條 低保檔案管理的目標是:低保對象基礎資料全部建檔,日常工作資料隨時歸檔;檔案整理統一規范,檔案保管安全有序;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條件逐步改善,實現低保檔案管理工作的穩定、持續和科學發展。
第六條 低保檔案管理執行"分級負責、基層為主”的原則。
(一)市(州)、縣(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
(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低保檔案資料的歸檔和管理工作;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應協助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低保檔案相關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低保檔案管理人員應當熟知檔案管理相關知識,熟悉低保檔案管理業務工作,做到愛崗敬業,忠于職守,保守秘密,熱情服務。
第八條 低保檔案管理人員職責是:
(一)認真遵守和執行檔案管理的法規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低保檔案管理工作的制度;
(三)負責對本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過程中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鑒定、整理、歸檔和日常管理;
(四)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低保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五)積極開發低保檔案信息,及時有效為城鄉低保工作服務。
第四章 歸檔范圍和要求
第九條 歸檔的低保文件材料應完整、準確,字跡工整,信息載體和書寫材料應當符合耐久性和有關技術標準,禁止使用鉛筆、圓珠筆、純藍墨水和紅墨水筆起草材料和簽批文件。
第十條 低保檔案文件材料原則上分為審批類、日常管理類和其他類。
(一)審批類:低保對象的書面申請書;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戶藉證明)復印件;有關部門的入戶調查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表;五保供養協議書;保障事項變更登記表;低保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證明以及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二)日常管理類:日常入戶調查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增發、減發、停發低保金的審批表和有關批復材料;本級研究確定(上報、審核、批準)低保對象的各種會議記錄;低保對象名冊;保障資金撥付通知;低保金發放名冊;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活動記錄等。
(三)其他類:各級民政部門的低保對象分類統計表;低保資金統計表;低保資金預決算;敬老院建設與管理資料;信訪材料;電子數據和其他音像資料等。
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低保對象分類統計表,低保資金統計表等統計材料可歸入本單位的文書檔案;低保資金的預算和決算、劃撥憑證、發放領取名冊等材料可歸入本單位的會計檔案。
低保信息系統、統計系統所形成的電子數據,錄音帶、錄像帶、磁盤、照片等特殊載體檔案,應參照《磁性載體檔案管理與保護規范》、《電子文件歸檔與檔案管理規范》及《照片檔案管理規范》有關規定歸檔,確保其可讀可用。
第十一條 低保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文件材料所形成的規律和特點,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別不同保存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審批類低保文件材料應當以戶為單位進行整理、以社區(村)為冊、以街道(鄉鎮)為單元分類存檔。日常管理類和其他類檔案按文書檔案的整理要求,原則上要方便使用與管理。
城市低保、城市醫療救助檔案應一式三份,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鄉鎮)、社區各存一份;農村低保、農村五保供養、農村醫療救助檔案應一式兩份,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各存一份。日常類、其他類檔案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或鄉鎮根據工作職責要求進行存檔。
第十二條 每年3月底前應完成上年度低保檔案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低保檔案管理應當立足實際、因地制宜。檔案室應當符合檔案存放和安全要求,配備必要的檔案柜、制式檔案盒(袋),逐步達到規范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低保檔案管理應當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蟲、防鼠、防腐蝕、防塵,管理人員應當經常對檔案保存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五條 低保檔案主要供低保工作業務部門使用。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因工作或辦案需要可以查閱低保檔案。
其他單位或個人需查閱低保檔案,必須憑單位介紹信或個人有效證件,經分管低保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查閱。
查閱低保檔案的情況應在《低保檔案查閱登記本》上進行登記簽字。查閱者或使用者不得違反相關保密規定,不得丟失、銷毀、涂改檔案。
第十六條 負責低保檔案工作的人員變更時,應當進行低保檔案的交接,交接時由單位領導指派人員進行監交,交接清楚后,監交人及交、接人應在《低保檔案交接登記本》上登記并簽字(蓋章)。
第十七條 低保檔案管理必須嚴格按照保管期限進行存放與管理。低保檔案保管期限見附件《甘肅省低保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條 低保檔案保管期滿后,地方綜合檔案館可將適當比例的檔案抽樣接收進館。對超過保管期限已沒有利用或保存價值的檔案經上級業務部門批準后可以進行銷毀。
銷毀前應當成立檔案鑒定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本單位分管檔案工作、低保工作的領導或負責人及檔案管理人員組成,負責對擬銷毀的檔案進行鑒定、清理、登記造冊。銷毀時需兩人以上共同監督進行,負責人和當事人應在《低保檔案銷毀清冊》中簽字(蓋章)。
第十九條 低保檔案管理應當堅持登計統計制度。檔案室應當設立《低保檔案管理登記本》、《低保檔案查閱登記本》、《低保檔案交接登記本》、《低保檔案銷毀清冊》等。
第二十條 低保檔案管理工作的獎懲參照《甘肅省檔案條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和省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甘肅省低保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序號 | 歸 檔 范 圍 | 區 分 | 保 管 年 限 |
1 | 低保對象的申請書 | 審批類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2 | 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薄復印件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
3 | 入戶調查表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
4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
5 | 五保供養協議書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
6 | 保障事項變更登記表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
7 | 家庭收入證明材料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
8 | 其他應當歸檔的資料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
9 | 日常入戶調查材料 | 日 常 管理類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10 | 增發(減發、停發)低保金審核材料 | 注銷之日起滿3年 | |
11 | 研究低保工作的會議記錄 | 5年 | |
12 | 低保對象名冊 | 5年 | |
13 | 低保金發放名冊 | 5年 | |
14 | 確定低保對象批復材料 | 5年 | |
15 | 保障資金撥付通知 | 5年 | |
16 | 其他日常管理資料 | 5年 | |
17 | 低保對象分類統計表 | 其他類 | 5年 |
18 | 低保資金統計表 | 5年 | |
19 | 低保資金預決算 | 長期 | |
20 | 敬老院(福利院)建設決算 | 長期 | |
21 | 敬老院(福利院)管理資料 | 5年 | |
22 | 信訪材料 | 辦結后5年 | |
23 | 電子數據 | 長期 | |
24 | 其他音像資料 | 長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