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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26 16:01:02    來源:甘肅檔案信息網    瀏覽次數:42    評論:0
導讀

(甘肅省林業廳、甘肅省檔案局印發甘林辦字〔2009〕43號)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林權改革)檔案工作,確保林權改革檔案完整、準確、系統,更好地為林權改革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林業局國家檔案局關于加

(甘肅省林業廳、甘肅省檔案局印發  甘林辦字〔2009〕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林權改革)檔案工作,確保林權改革檔案完整、準確、系統,更好地為林權改革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林業局國家檔案局關于加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工作的意見》,結合全省林權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權改革檔案是指在林權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圖表、聲像、數據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原始記錄和材料。

  第三條 林權改革檔案工作是林權改革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貫穿于林權改革工作全過程,直接關系到林權改革工作質量和改革的順利推進,應將林權改革檔案管理工作作為林權改革工作質量檢查驗收的重要內容,進行驗收考核。

  第四條 林權改革檔案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加強林權改革檔案管理,是各級林業、檔案部門的應盡職責。嚴格按照林業及檔案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根據林權改革工作需要,明確檔案管理要求,統一制度,統一領導。

  (二)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林業部門及村委會要按照檔案工作要求,認真抓好本機關、本單位林權改革檔案建立與管理,同時指導所屬單位做好林權改革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特別注意做好林權登記發證檔案管理工作。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林權改革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三)堅持集中保管的原則。林權改革檔案是各級林業部門、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等參與林權改革單位檔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由檔案形成機關、單位集中保管,科學管理,實現檔案資源信息共享,服務實際工作需要。

  (四)堅持同步進行的原則。檔案管理是林權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檔案管理要與改革工作同步進行、協調開展。做到改革工作進展到哪里,檔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要確保林權改革全過程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與系統,使之及時、完整、準確地反映林權改革狀況。

  (五)堅持規范運作的原則。應以有利于檔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為原則,提出林權改革檔案管理的具體要求,并嚴格按要求規范操作。

  第五條 各級林業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加強對林權改革檔案工作的檢查指導。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主動為林權改革檔案工作提供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二章 人員和職責

  第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等參與林權改革單位,應加強對林權改革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林權改革檔案工作領導負責制,明確分管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保證林權改革檔案工作所需人、財、物的投入。

  第七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等參與林權改革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林權改革檔案庫房或專柜,配備能力強、素質高的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建立檔案管理人員責任制。

  第八條 林權改革檔案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精通業務,忠于職守,嚴肅紀律,保守秘密,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林權改革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主動、及時、全面、系統地收集、整理林權改革檔案,負責林權改革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移交等日常服務和檔案管理工作。

(三)接受林業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檢查和驗收

第三章 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九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等參與林權改革單位,應將林權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作為林權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及有關人員崗位責任制中,確保林權改革檔案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立林權改革檔案的機構、組織,要將能夠反映林權改革重要職能活動且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載體文件材料原件收集齊全、分類整理、歸檔保存。具體要求按《甘肅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資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表》(見附件)執行。

  第十一條 林權改革工作人員要及時收集在林權改革實施過程中形成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文件材料原件、已辦理完畢需歸檔的文件材料原件等,必須交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整理、歸檔和提供利用,不得據為己有。林改工作人員在工作調離前,須將個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悉數移交給林權改革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銷毀或擅自帶離原單位。

  第十二條 歸檔林權改革文件應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復制件的,必須由經辦人核準,并注明原件存放處。凡需歸檔的文件材料要確保真實有效,做到字跡工整、數據準確、圖樣清晰,簽字蓋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標識完整齊備,使用的書寫材料、紙張和裝訂材料等應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照片和圖片要有文字說明,標明時間、地點、人物、事件。非紙質材料要配以相應的目錄和說明,并確保載體的有效性,重要電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寫光盤,并制成紙質檔案同時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林權改革檔案中文件類材料,一般應按年度歸檔整理;資源調查、林權勘驗等圖紙資料,一般應按A4標準折疊成冊裝訂;林權登記檔案材料,一般以宗地為單位保管,在完成工作后及時歸檔;權屬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補充變更記錄。

  第十四條 林權改革檔案文件歸檔整理后,應編制檔案檢索目錄即案卷目錄或歸檔文件目錄、專題文件目錄、林木林地權屬人名索引等,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林權改革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見附件),其中:

  (一)涉及林權改革工作的各種會議材料、文件、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工作宣傳、檢查、匯報、總結等文件材料,由主辦單位按文書檔案歸檔保存。

  (二)涉及森林資源調查圖表、林權界線圖表、各種匯總清冊、統計表、林權登記申請表、林木林地權屬證明文件、公告材料、現場勘驗認界材料、附圖或者地塊示意圖、登記的核準文件、林權登記臺帳等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發證原始材料,林權管理信息系統的備份等文件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辦林權登記發證事宜的林業主管部門歸檔保存,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將一套原件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

  (三)明晰落實產權過程中,各村調查圖表、清冊、實施方案、合同、協議、村民代表大會紀錄、決議、公示等文件材料,由鄉鎮政府、村委會等參與林權改革的單位歸檔保存。

  (四)有關林權爭議、來信來訪、矛盾糾紛調處等文件材料,由受理機關或單位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根據林權改革工作的實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村委會等參與林權改革單位都應分別建立林權改革檔案,進行管理。

省、市(州)級林權改革檔案應作為文書檔案進行管理;縣(市、區)、鄉鎮和村級林權改革檔案可按專門檔案進行管理。產生業務文件較多的機關或單位,可按照前期文件(方案)類、資源調查類、合同類、林權登記類、綜合類等進行分類整理。

第四章 檔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十七條 林權改革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主要為:本機關、本單位政策性文件;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業務文件;重要問題請示與批復,重要報告、總結、統計、匯總材料;重要合同協議、憑證性文件材料;上、下、同級機關關于重要業務問題往來文件等。

  (二)定期保管主要為:上級機關頒發需要本機關、本單位貫徹執行的文件和一般職能活動形成的一般性、過程性文件。

  第十八條 各級林業部門、鄉鎮政府要明確林權改革檔案保管責任單位、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檔案庫房或檔案專柜及相應的設施設備,采取各種防范措施,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蟲等工作,確保檔案安全。

  村級林權改革檔案應指定專人進行保管,對不具備檔案安全保管條件的可由鄉鎮代為保管。

  第十九條 縣級林權改革檔案除確需保密的(如成幅的地形圖等)之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社會提供利用服務。在提供檔案利用服務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組織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檔案移交單位利用有關檔案資料時,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服務工作,免收除復制成本費外的其他各種費用,并為查閱檔案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等參與林權改革單位,均應積極創造條件,開展林權改革檔案利用工作。利用林權改革檔案,不得借出檔案室外。檔案管理人員對歸還的林權改革檔案應認真查驗,發現案卷有被拆,卷內文件材料有被抽取、涂改、勾畫、增刪、污損或短缺的,應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檔案管理人員調動工作前,應辦妥林權改革檔案交接手續,做到檔案實體與檔案目錄帳實相符、齊全完整。

  第二十二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形成兩套林權改革紙質檔案和一套電子檔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保留移交清冊備案。不具備檔案安全保管條件的單位可提前移交。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參與林權改革單位所形成的林權改革檔案,并接受移交。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 在林權改革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各級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聯合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林權改革中,檔案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應限期整改;切實提高檔案工作管理水平,確保林權改革檔案管理工作質量。違反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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