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館是我國保存長期性和永久性檔案的文化事業單位。法律規定了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將本單位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長期和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向各有關檔案移交,由檔案館按規定進行檔案的安全維護和對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
《機關檔案工作條例》明確指出:省級以上機關應將永久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20年左右;省轄市(州、盟)和縣級以下機關應將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10年左右,連同案卷目錄(一式三份)和有關的檢索工具、參考資料,一并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梢酝七t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某些專業性較強的檔案。是指國家機構和社會組織在履行其職能活動中形成的,區別于一般黨政文書和業務文件的并帶有較強技術性的檔案,而且這部分專業性較強的檔案一般講非本專業極少利用。因此,當這部分檔案由于檔案形成單位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向檔案館移交的期限時,也不會過多地影響對這部分檔案的開放、利用。但是應當指出,延長移交期限不等于可以不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二、需要保密的檔案。是指檔案內容涉及到國家的安全和國家的重大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檔案。雖然這部分檔案在本單位已滿保管年限,但是考慮到移交給檔案館,會擴大知密范圍,仍然可以適當延期,直到可以移交時為止。
但無論是“專業性較強”還是“需要保密”的檔案,只要涉及到延期問題時,都必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并同意后,才能推遲向檔案館移交的時間。凡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的,部門自行以“專業性較強”或以“需要保密”為由,推遲或拒絕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的,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