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
1 《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概述
國家檔案局于1990 年11 月13 日至17 日召開了全國省以上國家檔案館工作會議, 會議對《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等法規文件的初稿進行了討論, 1991 年12 月26日由國家檔案局頒布, 1992 年7 月1 日起施行。該《辦法》對檔案開放的期限、范圍、條件和要求, 開放檔案的利用手續、費用,檔案的公布與出版等均作出了明確說明。
這里所說的各級國家檔案館是指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其他部門檔案館或檔案室等保存檔案的單位則沒有向社會開放檔案的義務。檔案開放是指各級國家檔案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原來處于封閉狀態、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檔案向公眾開放, 提供社會各方面的利用。開放檔案提供社會利用是法律賦予各級國家檔案館的義務, 其主體是各級國家檔案館。
《辦法》的頒布為我國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提供了依據,為“ 依法治館” 作出了貢獻。同時, 信息經濟下, 檔案信息成為社會的一種重要資源, 一方面對國家和社會發展具有巨大作用; 另一方面若被極少數居心不良者利用又會危及國家民族的利益, 所以, 在新形勢下開放利用檔案時, 更要嚴格遵守《辦法》。
2 《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為17 條。規定了開放檔案的期限, 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 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滿30 年向社會開放; 經濟、科學、技術, 文化等類檔案, 可提前開放; 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 可自形成之日起滿50 年開放。
上述所有檔案, 如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繼續保密或應控制使用, 檔案館應繼續延期開放。要求開放的檔案必須經過系統整理, 并編有供利用者自行檢索的案卷或文件級開放目錄, 對所有已到開放期限的檔案, 應組織鑒定小組及時進行鑒定。具體規定了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的利用手續。還對收費、公布權等作了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