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檔案中心(以下簡稱檔案中心)管理,保障檔案安全,提升檔案利用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東省檔案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檔案中心是市政府建立的檔案集中存儲基地,按照“集中存儲、分類管理、資源共享、行政監管”的原則,對檔案進行管理。
第三條 市檔案局負責管理檔案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職責:(一)負責制定檔案中心運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二)負責確定進駐檔案中心的單位及其檔案范圍;(三)負責檔案中心檔案庫房、業務與技術用房、培訓用房、檔案專業設施設備等調配和管理;(四)為檔案進駐單位提供檔案專業技術服務;(五)組織檔案中心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維護;(六)負責檔案查詢、利用窗口的設置和管理,為服務對象提供檔案中心辦事指引和咨詢;(七)負責檔案中心公共展廳的管理及展覽的規劃、籌備和講解;(八)組織對進駐單位派駐檔案中心人員(以下簡稱派駐人員)進行考評;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建議或投訴,進行受理、交辦、催辦和督查;(九)其他管理職責。
第四條 進駐檔案中心集中存儲的檔案包括市檔案館、城建檔案館的館藏檔案,以及市屬機關事業單位暫不向市檔案館移交但具有永久、長期保存價值的專業檔案,包括產權、社保、公積金、公證、審計、房屋租賃、土地管理、公安業務、檢察業務等有關檔案。
有檔案進駐需求的單位,應向市檔案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要求組織進駐。
第五條 市檔案局應根據檔案歸屬流向及檔案數量情況,科學合理確定進駐檔案范圍;結合進駐單位需求,分配檔案中心庫房;編制檔案進駐計劃,并組織實施;對檔案進駐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第六條 市檔案局應制定進駐檔案整理標準。在進駐檔案中心前,進駐單位應提請市檔案局進行檔案整理質量檢查,確認符合進駐標準后,方可進駐。
第七條 進駐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進駐檔案管理制度,并報市檔案局備案;指定專門的部門和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進駐檔案的進駐、保管、利用工作。
第八條 進駐單位應按照市檔案局規定的時間和流程,向檔案中心辦理檔案進駐手續、進駐檔案。
進駐單位有檔案消毒需求的,應向市檔案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市檔案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進駐單位如需將進駐檔案移出檔案中心,應向市檔案局申請,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市檔案局應組織各進駐單位統計檔案的進駐和移出情況,建立統計臺帳,并及時匯總分析,為科學配置檔案庫房等資源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檔案中心庫房管理分為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市檔案局根據進駐檔案的種類、數量、流向,確定其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檔案庫房為自行管理方式的,進駐單位應做好防火、防盜、防蟲、防水、防潮、防霉、防高溫、防塵、防光、防污染等工作,并接受市檔案局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檔案庫房為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市檔案局統一對庫房進行管理。進駐單位負責本單位進駐檔案的管理。
第十四條 進駐單位應定期對保管到期的檔案進行鑒定,及時銷毀不需要繼續保存的檔案。
對未定期開展檔案鑒定的單位,市檔案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限期未改正的,市檔案局可停止其新增進駐檔案。
第十五條 列入市檔案館接收范圍的進駐檔案,進駐單位應按規定定期向市檔案館移交。
第十六條 檔案中心設置檔案整理、數字化、消毒、展覽和特殊檔案查閱利用等公共技術用房,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市檔案局應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依申請進行調配使用,并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市檔案局負責檔案中心公共基礎網絡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并保障該網絡運行穩定和安全。
第十八條 市檔案局負責檔案中心檔案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建設全市檔案信息資源中心,采集全市有關單位的檔案電子數據,建立網上查詢、利用服務平臺。
進駐單位應將本單位檔案業務管理系統接入共享平臺。
第十九條 檔案中心設立統一的檔案查詢、利用服務大廳(以下簡稱大廳),集中辦理檔案查詢、利用業務。
市檔案局應建立健全大廳管理制度,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設施,為申請檔案查詢、利用業務的人員提供一般性咨詢和引導服務。
第二十條 進駐單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向市檔案局提出設置大廳窗口的申請。
設置窗口的進駐單位應在市檔案局指導下,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查詢、利用的規章制度,并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或到大廳,提出查詢、利用申請的,大廳辦事窗口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查詢、利用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二條 市檔案局和進駐單位應加強大廳辦事窗口及其派駐人員的日常管理,共同做好派駐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其綜合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派駐人員應報市檔案局備案并相對固定。
派駐單位確需調整派駐人員的,應將調整后的派駐人員向市檔案局備案,并對其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四條 在大廳辦事窗口工作的派駐人員應依法辦理各項檔案業務,并遵守大廳各項管理制度,按大廳的要求統一著裝。
第二十五條 市檔案局負責對派駐人員進行考評,及時將考評結果通報進駐單位和被考評人,并可根據考評結果,向進駐單位提出改進工作和調整派駐人員的建議。
具體考評辦法由市檔案局另行制訂。
第二十六條 進駐單位應將市檔案局的考評結果作為派駐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對考評結果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派駐人員,進駐單位應及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 市檔案局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大廳、大廳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和投訴。
市檔案局受理意見、建議或者投訴時,應詳細登記,并根據內容及時轉交進駐單位,跟蹤處理情況,并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派駐人員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由市檔案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