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分為30年、10年,是指一般條件、一般情況下的基本劃分方法。機關可以根據本機關實際工作需要再增設期限檔次或調整現有期限。定期保管的文書檔案必須實行標時劃分,這是《規定》對定期保管檔案實行標時劃分的基本要求。定期保管檔案之所以要實行標時劃分,不能直接注明或寫上“定期”,主要是便于對機關達到保管期限檔案的鑒定銷毀工作。明確的標時劃分克服了以往對檔案保管期限較為模糊的劃分方法,避免了以往短期保管檔案(15年以下),一般要等到了15年以后才對其開展鑒定銷毀工作,長期保管檔案(16年-50年),一般要等到50年以后才對其開展鑒定銷毀工作的問題。
我國對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采用標時制尚處于初級起步階段,與歐美一些國家相比,標時劃分還顯得較為粗略,這主要是顧及我國檔案工作的傳統管理方式和整理方法,但標時制代表了檔案保管期限劃分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