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姝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的效力。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越來越多的數字化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政府行為迫切地需要有效的約束和保障。該法的表決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從而在法律上填補了空白。
一
電子簽名雖然目前主要是在商務活動中使用,但隨著政府部門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各種電子手段開始不斷出現在政府的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活動中。同時由于在行政許可法中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薄靶姓C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等依據,電子簽名也同樣將更多地出現在電子政務領域。
《電子簽名法》頒布前,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規定而處于一個尷尬的位置。這種情況直接阻礙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而新法的出臺,則掃清了法律障礙,消除了束縛的法律限制,對我國的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促進作用。《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除外”,這樣就擴大了電子簽名在公用事業中的應用范圍。同時在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依據本法制定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具體辦法?!边@就為電子政務的應用提供了法律的支持。而此前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這一行政法規所制定?!峨娮雍灻ā奉C布實施后,有了來自法律的直授權,在保持與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可制定具體的電子公文管理辦法,則電子公文的法律效力也將得以確認。
二
從法律上講,簽名有兩個功能:標識簽名人和表示簽名人對文件內容的認可。在電子文件上,無法進行傳統的手寫簽名和蓋章,就必須以電子技術手段代替,電子簽名應運而生。同時因特網的飛速發展使數據電文的比重開始在各個領域逐漸上升。1995年美國猶他州頒布了《數字簽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Act),這是全世界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規范的法律文件。緊接著,許多國家和地區紛紛出臺自己的相關法律,迄今已有3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同類法律。其中影響較大的有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和2000年的《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歐盟的《電子簽名統?框架指令》等。這些法律的及時制定有力地推動了各國信息產業的發展。
我國將于2005年4月1日起實行的《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狈蠗l件的電子文件終于與紙張文件具有了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也意味著任何阻擋技術發展進步的障礙,終將被新技術發展的力量破除。電子簽名法律在各國的發展歷程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然而《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在意味著拓展IT技術的應用領域,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迎來巨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和沖擊。電子公文作為電子政務應用最為廣泛的領域之一,直接給我們的工作提出了挑戰。
三
應該說,檔案部門在這方面確實在積極地準備。最近幾年,隨著全國檔案信息化建設“十五”計劃的實施,以國家檔案局牽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檔案部門積極參與的信息化建設體制基本建立,并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在行政立法方面,2003年7月國家檔案局6號令發布了《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中提出的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電子公文歸檔工作相關法規的要求而制定的。國家檔案局還制定了《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與此同時,還有許多技術標準與業務規范制定完成。比如深圳檔案局承擔完成的《電子郵件公文歸檔與管理規則》、《電子文件生命周期表》,浙江省檔案局承擔完成的《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項目》等,這些都是近兩年取得的成果。
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的是,目前我們的檔案信息化標準規范建設中,還有許多亟待制定的法規和標準規范以及需要修正的地方。尤其是在《電子簽名法》頒布實施以后,從法律上為我們提供了支持。因此,檔案部門必須具有前瞻性地仔細研究《電子簽名法》的主要內容,特別是涉及到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有效性的條件。如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文件保存要求、真實性的考慮因素、電子簽名的可靠性認定條件以及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民事責任的認定和落實)等等,從而在相關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的管理辦法上做到與法律保持一致。
目前還存在著一些矛盾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對于電子公文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電子公文,與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總體組啟動的《基于XML的電子公文格式規范》(注:XMIJ-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中文譯為“可擴展置標語言”)給出的定義不一致。鑒于深圳已經頒布了有關電子公文交換的地方標準,《基于XML的電子公文格式規范》項目由深圳市技術監督局作為召集單位,其中第6部分《歸檔》中將定義電子公文歸檔的要求和方法等,該部分由深圳檔案局承擔制定,目前尚未出臺。而在2004年6月17日召開的電子公文系統標準與技術論壇上,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總體組透露,中國電子公文標準的初稿將于年底出臺。我們期待著規范電子公文的產生、流轉、傳輸、歸檔、保存、利用等方面標準的出臺和完善。
(東辰摘自《中國檔案》2004年11期)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的效力。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越來越多的數字化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政府行為迫切地需要有效的約束和保障。該法的表決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從而在法律上填補了空白。
一
電子簽名雖然目前主要是在商務活動中使用,但隨著政府部門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各種電子手段開始不斷出現在政府的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活動中。同時由于在行政許可法中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薄靶姓C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等依據,電子簽名也同樣將更多地出現在電子政務領域。
《電子簽名法》頒布前,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規定而處于一個尷尬的位置。這種情況直接阻礙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而新法的出臺,則掃清了法律障礙,消除了束縛的法律限制,對我國的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促進作用。《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除外”,這樣就擴大了電子簽名在公用事業中的應用范圍。同時在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依據本法制定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具體辦法?!边@就為電子政務的應用提供了法律的支持。而此前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這一行政法規所制定?!峨娮雍灻ā奉C布實施后,有了來自法律的直授權,在保持與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可制定具體的電子公文管理辦法,則電子公文的法律效力也將得以確認。
二
從法律上講,簽名有兩個功能:標識簽名人和表示簽名人對文件內容的認可。在電子文件上,無法進行傳統的手寫簽名和蓋章,就必須以電子技術手段代替,電子簽名應運而生。同時因特網的飛速發展使數據電文的比重開始在各個領域逐漸上升。1995年美國猶他州頒布了《數字簽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Act),這是全世界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規范的法律文件。緊接著,許多國家和地區紛紛出臺自己的相關法律,迄今已有3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同類法律。其中影響較大的有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和2000年的《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歐盟的《電子簽名統?框架指令》等。這些法律的及時制定有力地推動了各國信息產業的發展。
我國將于2005年4月1日起實行的《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狈蠗l件的電子文件終于與紙張文件具有了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也意味著任何阻擋技術發展進步的障礙,終將被新技術發展的力量破除。電子簽名法律在各國的發展歷程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然而《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在意味著拓展IT技術的應用領域,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迎來巨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和沖擊。電子公文作為電子政務應用最為廣泛的領域之一,直接給我們的工作提出了挑戰。
三
應該說,檔案部門在這方面確實在積極地準備。最近幾年,隨著全國檔案信息化建設“十五”計劃的實施,以國家檔案局牽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檔案部門積極參與的信息化建設體制基本建立,并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在行政立法方面,2003年7月國家檔案局6號令發布了《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中提出的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電子公文歸檔工作相關法規的要求而制定的。國家檔案局還制定了《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與此同時,還有許多技術標準與業務規范制定完成。比如深圳檔案局承擔完成的《電子郵件公文歸檔與管理規則》、《電子文件生命周期表》,浙江省檔案局承擔完成的《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項目》等,這些都是近兩年取得的成果。
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的是,目前我們的檔案信息化標準規范建設中,還有許多亟待制定的法規和標準規范以及需要修正的地方。尤其是在《電子簽名法》頒布實施以后,從法律上為我們提供了支持。因此,檔案部門必須具有前瞻性地仔細研究《電子簽名法》的主要內容,特別是涉及到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有效性的條件。如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文件保存要求、真實性的考慮因素、電子簽名的可靠性認定條件以及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民事責任的認定和落實)等等,從而在相關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的管理辦法上做到與法律保持一致。
目前還存在著一些矛盾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對于電子公文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電子公文,與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總體組啟動的《基于XML的電子公文格式規范》(注:XMIJ-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中文譯為“可擴展置標語言”)給出的定義不一致。鑒于深圳已經頒布了有關電子公文交換的地方標準,《基于XML的電子公文格式規范》項目由深圳市技術監督局作為召集單位,其中第6部分《歸檔》中將定義電子公文歸檔的要求和方法等,該部分由深圳檔案局承擔制定,目前尚未出臺。而在2004年6月17日召開的電子公文系統標準與技術論壇上,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總體組透露,中國電子公文標準的初稿將于年底出臺。我們期待著規范電子公文的產生、流轉、傳輸、歸檔、保存、利用等方面標準的出臺和完善。
(東辰摘自《中國檔案》200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