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歸檔要求是什么?
答:歸檔的材料必須符合四項要求:
(1)歸檔的材料必須是辦理完畢的、按規定屬于收集范圍內的正式文件材料。
(2)歸檔的材料必須手續完備。凡規定應由組織審查蓋章的,須有組織蓋章;規定要本人見面的材料(如審查結論、復查結論、處分決定或意見、組織鑒定等),一般應有本人的簽字。特殊情況下,本人見面后未簽字的,可由組織注明。任免呈報表(包括上報的考察材料)和錄用聘用審批表,必須注明批準的機關名稱、時間和文號。出國、出境審批表,要注明所到之處、往返的時間及出去的目的。
(3)歸檔材料必須內容真實、對象明確、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寫明承辦單位和形成材料的日期。材料對象應明白無誤地對應于本部門所管理的某一名干部;每份材料應該頭尾清楚,不得缺張少頁,系列材料要配套。未辦理完畢、未經查證核實的材料不能歸檔。對早期形成的一些不很完整的材料,經過鑒別,確認有保存價值的才能歸檔。
(4)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載體一般應使用16開規格的辦公用紙,材料左邊應留出2~2.5厘米裝訂邊。文字須是鉛印、膠印、油印或用藍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除電傳材料需要復印存檔外,一般不得用復印件代替原件存檔。對早期形成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材料,歸檔時要進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