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文獻信息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與法律保障
――科技文獻信息資源保障體系研究之二
廣西民族大學管理學院 黃世?? 李莉
[摘要] 由于科技文獻信息中包含有很高的知識產權成分,因而可能會引發眾多的知識產權問題,為了更加合法、有效地利用科技文獻信息,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與利用的過程中,應當采取適當的技術與法律措施來保護科技文獻信息的知識產權。
[關鍵詞] 科技文獻 信息 知識產權 技術措施 法律保護
2000年6月,國家科技圖書文獻中心(NSTL)成立,中心的主要任務即利用現代網絡技術,推進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此后,各地網絡環境下的科技文獻資源建設蓬勃發展,科技文獻資源的共享程度也不斷得到提高。但由于科技文獻信息中包含很高的知識產權成分,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與利用過程中,有可能會造成知識產權流失,并引發眾多的知識產權糾紛,因而確有必要深入研究科技文獻信息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一、科技文獻文獻資源建設中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是指人的智力活動創造的精神財富即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力。它包括:著作權(版權)、發明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制度就是把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各領域從事智力活動時人們所創造的精神財富的享有權通過法律確認下來,它是保護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無形性等特點。那么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為什么要保護知識產權呢?
(一) 保護知識產權是為了更好地促進科技文獻信息的共享
知識產權并不等于壟斷,它既能保障智力成果創造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促進知識的廣泛傳播和充分利用。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證了文獻信息資源的新穎性與合法性,促使了傳統的文獻借閱、文獻信息檢索與查詢服務方式走向查新咨詢和技術情報追蹤等新的服務方式,從而促進了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的開展。另外,國際間的科學技術交流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國際間的知識產權條約為跨國文獻信息資源共享掃除了障礙,開辟了道路。
(二)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激發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豐富科技文獻信息的內容
科研工作者從事科學研究并且要取得創造性的成果是個十分艱苦的過程,但科研活動的研究成果卻較容易被別人剽竊。科技成果一旦落人他人之手就可能快速地傳播與復制,使得知識生產者所投入的精力得不到應有的補償,這樣就妨礙了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如果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科技信息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就能調動廣大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豐富科技文獻信息的內容。
(三)保護科技文獻信息有利于提高科技文獻信息的質量
在信息共享的過程中,如果沒有知識產權法的保護,一些假冒、剽竊、抄襲行為不僅打擊了智力產品創造者的熱情,而且最終會造成作品缺乏創造性和新穎性。如果依法禁止這些不良行為,不僅保證了科技文獻資源共享中的嚴肅性與純潔性,而且也保證和提高了科技文獻信息的質量。
二、在科技文獻信息共享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
科技文獻信息的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有相沖突之處,這突出表現在知識產權強調的“排他性”與文獻信息共享追求的“共享性”之間的矛盾。一方面, 知識產權是由法律所規定的人們對自己制造的精神產品所享有的權利,歸權利人所有,一般情況下他人不得任意使用,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另一方面,科技文獻信息共享則在于提高科技文獻信息利用程度,追求“共享性”,以使網絡內成員都能有權使用。因此,在共享的過程中有很多環節都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問題,主要有:
(一)專利權問題
專利權是指國家授予發明人或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包括專利產品的生產、使用和銷售、進口或專利方法的使用等方面的專有權。未經專利權人的授權,他人不得以經營生產為目的制造、使用或銷售該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專利文獻是科技成果法律保護狀態的唯一信息源,它幾乎包攬了所有技術領域內的技術信息。在國際技術競爭日趨激烈,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充分有效地利用專利信息,已成為加速科技發展,謀求技術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
科技文獻信息資源有相當一部分是來源于各個檔案館(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科技文獻信息共享中涉及到專利權保護的科技文獻主要是指是記載專利成果的原始材料和授予專利及管理的各種材料,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在各項專利成果的研制發明過程中或其成果鑒定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記錄,如草圖、計算材料、手稿、鑒定書等。二是反映專利管理活動過程或專利權實施過程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件,這些文件又可分為四個方面:
(1)反映某項專利法律內容和意義的文件,主要包括權利要求書及根據專利法等法律規范要求而記錄下來的,表示專利法律狀態的有關文件。
(2)反映某項專利的申請、審批過程及繳納費用的有關手續的文件,以及有關獲獎材料等。如所有申請文件副本和專利局受理通知、補正通知、各種繳費記錄等有關文件。
(3)專利發明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由于披露技術信息而形成的文件,如專利說明書、最佳實例、附圖等文件。
(4)專利權人將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過程中產生的系列文件材料,即專利技術的實施材料。
(二)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著作權是以所創作的作品為基礎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另外一個是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權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科技文獻信息資源數字化過程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科技文獻數字化是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的基礎,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首先必須要做的就是將傳統的紙質文本轉換成計算機可以識別的二進制編碼數字。這種轉移只帶來作品形式上的變化,不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創造性,沒有產生新作品。我國新著作權法認為數字化技術是將傳統作品或信息資源轉移到新型傳播載體上,是一種復制行為。既然作品或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屬于復制行為。那么其“數字化”權自然也就歸屬“復制權”,信息資源數字化應參照復制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2.數據庫建設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數據庫是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的重點,是提供信息共享的源頭,在眾多的數據庫中,有些是擁有無可爭議的知識產權,有些則是由不具有知識產權的題錄、索引、法律法規等信息組成。然而,不管是哪類數據庫,一旦被認定擁有知識產權,即受法律保護。發達國家一般將其作為“編輯”作品予以保護,嚴格限制復制。在我國建設和利用數據庫的過程中,由下載數據而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已日益突出。我國《著作權法》把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納入保護范疇,該法第十四條指出:“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它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于數據庫是由數據或材料匯編而成,從而作為匯編作品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根據該法可得出,科技文獻信息機構自建的專題題錄或文摘性數據庫應屬于原創性數據庫,建庫者享有完全自主的知識產權;但對全文數據庫的建立除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和公有領域的作品外,則必須征得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按規定支付報酬。
3.在利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在對科技文獻信息資源進行使用時,下載、復制科技文獻是一種常用的方式。盡管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允許為了科學研究、學校教學而對作品進行下載、復制以供本單位使用,但不允許為營利復制、發行他人作品。而在目前的科技文獻信息服務業中,有償下載并復制文獻供他人或他單位使用的現象也是存在的,這種服務是為著作權法所禁止的。
4.網絡傳輸中的著作權問題
科技文獻信息共享平臺是以網絡傳輸的形式向用戶提供更廣泛的服務空間和更豐富的信息資源,其數字化資源更加易于無限次利用。數字化信息資源網絡傳輸,會對著作權人造成兩種侵權的可能:第一是網上瀏覽,網上瀏覽其實就是“暫時復制”行為。目前國際上對這種“暫時復制”是否能等同于永久復制權還存在著爭論。我國現有的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的復制權不包括“暫時復制”,網上數字化瀏覽是否是合理使用行為,還有待于相關著作權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第二是被用戶下載拷貝等復制行為,以及這種復制行為潛在的商業性,都可能對著作權人造成侵權。
(三)商業秘密
在信息時代,可以通過多種法律手段對信息進行保護。商業秘密權作為保護有價值信息的一種手段,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不能為專利權、著作權等其它權利代替,同時,由于其具備了知識產權的屬性,將其納入知識產權比較適當。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一種技術或者經營上的信息,這種信息由特定的權利人以信息管理的方式保持其秘密性,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競爭的優勢和經濟上的利益。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價值性、秘密性和新穎性等特點。
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可能涉及到的商業秘密包括各種不同的情報、資料、計劃、方案、方法、程序、配方、圖案、設計、工序等各種信息。這些重要信息與一項科研成果的的獨創性及其所帶來的經濟、學術方面的影響是直接相關的,如果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可能涉及到的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就會造成一些重要的、秘密的信息外流,給單位或是個人帶來巨大的損失。所以,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一些商業秘密會被有意或無意的泄露,商業秘密的保護與信息的共享是既統一又矛盾的。
三、如何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保護知識產權
為了更好地促進科技文獻信息的共享,促進科技文獻信息共享的組織化、規范化和整體發展,首先應當正確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對科技文獻信息共享的作用,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內實現科技文獻的有效共享;其次,應從技術與法律兩個方面來保護科技文獻共享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
(一)技術方面
1.信息隱藏技術中的著作權標記技術
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有些科技文獻的內容涉及到專利技術或是信息內容不是完全公開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用信息隱藏技術來實現這一要求。信息隱藏就是把一個有意義的信息隱藏在另一個稱為載體的信息中,形成隱秘載體。非授權者不知道這個信息中是否隱藏了其他的信息,即便知道也難以提取,或去除隱藏的信息。所用的載體可以是文字、圖像、聲音及視頻等。信息隱藏技術包括信息隱寫技術和著作權標記技術:
(1)信息隱寫技術
基于計算機的信息隱寫技術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信息中普遍存在的冗余性向其中嵌入秘密信息,從而達到隱蔽重要信息的目的。比如,人眼對灰度力的識別只能達到64個灰度級,即6位每像素的灰度圖。因此,我們可以在8位每像素灰度圖編碼中的最低兩位隱藏重要信息,而人眼是感覺不到差異的。
(2)著作權標記技術
著作權標記技術就是向數字作品中加入不易察覺但可是鑒別的著作權標記,以達到有效保護數字作品著作權的目的。著作權標記可以是一個商標、一個序列號,或是一種防止非法用戶直接拷貝的方法等。根據標記內容和所采用技術的不同,可以將著作權標記技術分為數字水印法和數字指紋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是向數字作品中嵌入著作權信息,從而達到確定所有者身份,識別侵權者的目的;而數字指紋則是向分發給不同用戶的數字拷貝中分別嵌入不同的序列號,使得著作權所有者在發現非法再分發時能夠確定是哪些用戶違背了許可協議。著作權標記技術幾乎可以向所有的數字作品提供著作權保護。
2.訪問控制技術
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的原則是使更多的人能夠更大程度地共享信息,但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存在,共享平臺里的有些信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了。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建設中,為了保護可能涉及的專利權或是著作權應該對使用信息的人進行必要的控制,使有使用權限的人才能夠使用,而沒有權限的人就無法使用相關的信息。訪問控制技術是一種對特定網絡資源是否能訪問或者訪問的深度和廣度控制的技術。訪問控制是網絡安全防范和保護的主要策略,它的主要任務是保證網絡資源不被非法使用和訪問,它是保證網絡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訪問控制涉及的技術也比較廣,包括入網訪問控制、網絡權限控制、目錄級控制以及屬性控制等多種手段。通過訪問控制技術就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對使用權進行一定的控制,從而達到保護專利權與著作權的目的。
3.數字技術
事先將一連串的加密水印、加密簽名、加密紋紡隱藏在合法文本中,它不會因文本的修改、編輯、轉化格式而改變,信息使用者一旦出現侵權行為,作品權力人可通過作品內的記號來識破其違法行為。
4.CA認證技術
它是一種在因特網上驗證身份信息的方式,由一個名為 “CA”的權威機構發行數字證書。用戶向著作權控制機構申請而獲得CA認證,如果用戶利用CA進行侵權活動,CA機構可進行起訴。
(二)法律方面
1.加強立法和普法,提高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正確認識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的作用。
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對人類思考模式及生活形態產生深遠影響,人們不僅懂得爭取自己應享有的權利,亦懂得尊重別人所享有的權利。通過廣泛宣傳和教育,使社會公民普遍建立起尊重知識產權的道德觀。在科學道德與知識產權法之間,科學道德更為重要。只有樹立和提高公民知識產權保護的自覺和意識,認識到知識產權法的規定不論是對于權利人還是需求者都是合理的,遵守著作權法的長期利益將引導人們放棄使用非法著作權所帶來短期利益,這樣才是對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積極的、真正的、最大范圍內的保護,達到知識產權法的終極目標。
同時應當認識到,在知識經濟興起,新信息技術發展的背景下,文獻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當代信息領域兩大世界性潮流。雖然,文獻信息共享的“無償性”、“共享性”與知識產權法的“排他性”、“專有性”有對立的一面,但知識產權對文獻信息共享的積極促進作用也是很明顯的。因此,只有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正確運用、合理使用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條款,才能使文獻信息共享暢通無阻。
2.熟練應用法律知識,規避信息使用過程中的侵權風險。
在應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時要特別注意充分利用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款。我國著作權法“權利的限制”條款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合理使用為一定范圍的適當引用,這也是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中普遍采取的對著作權加以限制的一種制度。在合理使用情況下,可事先不征求著作權人的同意,也無須支付費用。判斷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利用的目的和特性,關鍵在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特征;利用的數量與內容等。因此,在對科技文獻信息網絡共享過程中,通過充分利用“合理使用”權利,可以部分解決資源采集和數字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如基于服務而非以營利為目的,將文獻資源數字化盡管屬于復制行為,但卻屬于合理使用范疇。實際上,許多作者也愿意將自己的作品無償被收錄到共享資源體系中,便于以數字化方式更廣泛地傳播。
3.協調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享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關系。
保護商業秘密有利于企業在競爭中取得優勢,但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息資源的共享,造成信息資源的壟斷,使得原本具有很大開發價值的信息資源不能被開發利用。所以科技文獻信息資源與商業秘密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應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來促進兩者的和諧發展:首先,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者應當清楚哪些科技信息是可以共享的,哪些是商業秘密需要保護的;其次,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當信息共享與商業秘密發生矛盾時,應當根據兩者的效用來權衡利弊。只有將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享與商業秘密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促進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
4.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我國應根據國情,吸收法學界、產業界、圖書館界、教育界等多方面人士參加,參考、借鑒國外著作權立法及實踐經驗,對著作權法的內容作出修改或調整,對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加以規范,以適應信息時代的客觀要求并與國際著作權保護標準接軌。除配合新的知識產權利用方式做出嚴格的法律保護之外,更須針對電子資源的特殊性做出特別的規劃與管理。如西方國家著作權立法的一個趨勢是建立版稅制度,即通過征收復印版稅及錄制版稅,限制合理使用協調著作權人和用戶的利益,維護社會公正。盡管各國科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對此看法不同,尚未成為各國著作權的通行做法,但仍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鑒。再如,對待國外著作權,不能對其過分保護而造成本國利益的失衡;此外,數字技術、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等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著作權存在的基本原則,盡管需要不斷為之注入新的內容。
5.建立知識產權集體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集體管理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管理他們的權利,發放使用許可證,在適當的條件下收取使用費并在權利人間進行分配,統籌辦理因利用文獻信息資源所產生的用戶與權利之間的各種問題。目前,多數著作權保護較發達的國家都有自己的集體管理組織。這種制度可有效地解決權利人與用戶間的利益沖突,共同管理,共同授權,有助于減少侵權現象的發生,對于權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
總之,保護科技文獻信息的知識產權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科技文獻信息的共享,兩者是統一的。因為保護知識產權不但刺激了人們智力勞動的積極性,使科技文獻信息量增加,為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共享創造了條件,而且保護知識產權也為使用者提供了獲取科技文獻的有效途徑,提高了科技文獻的使用率。
[作者簡介] 黃世?矗?男,廣西民族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李莉,女,廣西民族大學管理學院2005級檔案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注釋】
1. 羅中民、羅利華:《淺析科技文獻網絡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科技與經濟》2006年第 2 期。
2. 周欣娟:《淺談文獻文獻共享與知識產權制度》,《萍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1年第1期。
3. 陳傳夫:《高技術與知識產權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版 第154~155頁。
4. 陳永華、徐啟俊:《檔案在利用和公布中的專利權保護》,《武漢冶金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1999年6月。
5. 徐德敏主編:《知識產權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67頁。
6. 羅中民、羅利華:《淺析科技文獻網絡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科技與經濟》2006年第 2 期。
7. 徐德敏主編:《知識產權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253頁。
8. 劉秀隆:《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路徑》,《圖書館》2006年第4期。
――科技文獻信息資源保障體系研究之二
廣西民族大學管理學院 黃世?? 李莉
[摘要] 由于科技文獻信息中包含有很高的知識產權成分,因而可能會引發眾多的知識產權問題,為了更加合法、有效地利用科技文獻信息,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與利用的過程中,應當采取適當的技術與法律措施來保護科技文獻信息的知識產權。
[關鍵詞] 科技文獻 信息 知識產權 技術措施 法律保護
2000年6月,國家科技圖書文獻中心(NSTL)成立,中心的主要任務即利用現代網絡技術,推進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此后,各地網絡環境下的科技文獻資源建設蓬勃發展,科技文獻資源的共享程度也不斷得到提高。但由于科技文獻信息中包含很高的知識產權成分,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與利用過程中,有可能會造成知識產權流失,并引發眾多的知識產權糾紛,因而確有必要深入研究科技文獻信息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一、科技文獻文獻資源建設中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是指人的智力活動創造的精神財富即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力。它包括:著作權(版權)、發明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制度就是把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各領域從事智力活動時人們所創造的精神財富的享有權通過法律確認下來,它是保護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無形性等特點。那么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為什么要保護知識產權呢?
(一) 保護知識產權是為了更好地促進科技文獻信息的共享
知識產權并不等于壟斷,它既能保障智力成果創造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促進知識的廣泛傳播和充分利用。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證了文獻信息資源的新穎性與合法性,促使了傳統的文獻借閱、文獻信息檢索與查詢服務方式走向查新咨詢和技術情報追蹤等新的服務方式,從而促進了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的開展。另外,國際間的科學技術交流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國際間的知識產權條約為跨國文獻信息資源共享掃除了障礙,開辟了道路。
(二)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激發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豐富科技文獻信息的內容
科研工作者從事科學研究并且要取得創造性的成果是個十分艱苦的過程,但科研活動的研究成果卻較容易被別人剽竊。科技成果一旦落人他人之手就可能快速地傳播與復制,使得知識生產者所投入的精力得不到應有的補償,這樣就妨礙了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如果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科技信息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就能調動廣大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豐富科技文獻信息的內容。
(三)保護科技文獻信息有利于提高科技文獻信息的質量
在信息共享的過程中,如果沒有知識產權法的保護,一些假冒、剽竊、抄襲行為不僅打擊了智力產品創造者的熱情,而且最終會造成作品缺乏創造性和新穎性。如果依法禁止這些不良行為,不僅保證了科技文獻資源共享中的嚴肅性與純潔性,而且也保證和提高了科技文獻信息的質量。
二、在科技文獻信息共享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
科技文獻信息的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有相沖突之處,這突出表現在知識產權強調的“排他性”與文獻信息共享追求的“共享性”之間的矛盾。一方面, 知識產權是由法律所規定的人們對自己制造的精神產品所享有的權利,歸權利人所有,一般情況下他人不得任意使用,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另一方面,科技文獻信息共享則在于提高科技文獻信息利用程度,追求“共享性”,以使網絡內成員都能有權使用。因此,在共享的過程中有很多環節都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問題,主要有:
(一)專利權問題
專利權是指國家授予發明人或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包括專利產品的生產、使用和銷售、進口或專利方法的使用等方面的專有權。未經專利權人的授權,他人不得以經營生產為目的制造、使用或銷售該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專利文獻是科技成果法律保護狀態的唯一信息源,它幾乎包攬了所有技術領域內的技術信息。在國際技術競爭日趨激烈,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充分有效地利用專利信息,已成為加速科技發展,謀求技術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
科技文獻信息資源有相當一部分是來源于各個檔案館(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科技文獻信息共享中涉及到專利權保護的科技文獻主要是指是記載專利成果的原始材料和授予專利及管理的各種材料,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在各項專利成果的研制發明過程中或其成果鑒定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記錄,如草圖、計算材料、手稿、鑒定書等。二是反映專利管理活動過程或專利權實施過程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件,這些文件又可分為四個方面:
(1)反映某項專利法律內容和意義的文件,主要包括權利要求書及根據專利法等法律規范要求而記錄下來的,表示專利法律狀態的有關文件。
(2)反映某項專利的申請、審批過程及繳納費用的有關手續的文件,以及有關獲獎材料等。如所有申請文件副本和專利局受理通知、補正通知、各種繳費記錄等有關文件。
(3)專利發明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由于披露技術信息而形成的文件,如專利說明書、最佳實例、附圖等文件。
(4)專利權人將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過程中產生的系列文件材料,即專利技術的實施材料。
(二)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著作權是以所創作的作品為基礎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另外一個是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權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科技文獻信息資源數字化過程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科技文獻數字化是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的基礎,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首先必須要做的就是將傳統的紙質文本轉換成計算機可以識別的二進制編碼數字。這種轉移只帶來作品形式上的變化,不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創造性,沒有產生新作品。我國新著作權法認為數字化技術是將傳統作品或信息資源轉移到新型傳播載體上,是一種復制行為。既然作品或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屬于復制行為。那么其“數字化”權自然也就歸屬“復制權”,信息資源數字化應參照復制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2.數據庫建設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數據庫是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的重點,是提供信息共享的源頭,在眾多的數據庫中,有些是擁有無可爭議的知識產權,有些則是由不具有知識產權的題錄、索引、法律法規等信息組成。然而,不管是哪類數據庫,一旦被認定擁有知識產權,即受法律保護。發達國家一般將其作為“編輯”作品予以保護,嚴格限制復制。在我國建設和利用數據庫的過程中,由下載數據而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已日益突出。我國《著作權法》把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納入保護范疇,該法第十四條指出:“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它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于數據庫是由數據或材料匯編而成,從而作為匯編作品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根據該法可得出,科技文獻信息機構自建的專題題錄或文摘性數據庫應屬于原創性數據庫,建庫者享有完全自主的知識產權;但對全文數據庫的建立除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和公有領域的作品外,則必須征得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按規定支付報酬。
3.在利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在對科技文獻信息資源進行使用時,下載、復制科技文獻是一種常用的方式。盡管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允許為了科學研究、學校教學而對作品進行下載、復制以供本單位使用,但不允許為營利復制、發行他人作品。而在目前的科技文獻信息服務業中,有償下載并復制文獻供他人或他單位使用的現象也是存在的,這種服務是為著作權法所禁止的。
4.網絡傳輸中的著作權問題
科技文獻信息共享平臺是以網絡傳輸的形式向用戶提供更廣泛的服務空間和更豐富的信息資源,其數字化資源更加易于無限次利用。數字化信息資源網絡傳輸,會對著作權人造成兩種侵權的可能:第一是網上瀏覽,網上瀏覽其實就是“暫時復制”行為。目前國際上對這種“暫時復制”是否能等同于永久復制權還存在著爭論。我國現有的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的復制權不包括“暫時復制”,網上數字化瀏覽是否是合理使用行為,還有待于相關著作權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第二是被用戶下載拷貝等復制行為,以及這種復制行為潛在的商業性,都可能對著作權人造成侵權。
(三)商業秘密
在信息時代,可以通過多種法律手段對信息進行保護。商業秘密權作為保護有價值信息的一種手段,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不能為專利權、著作權等其它權利代替,同時,由于其具備了知識產權的屬性,將其納入知識產權比較適當。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一種技術或者經營上的信息,這種信息由特定的權利人以信息管理的方式保持其秘密性,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競爭的優勢和經濟上的利益。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價值性、秘密性和新穎性等特點。
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可能涉及到的商業秘密包括各種不同的情報、資料、計劃、方案、方法、程序、配方、圖案、設計、工序等各種信息。這些重要信息與一項科研成果的的獨創性及其所帶來的經濟、學術方面的影響是直接相關的,如果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可能涉及到的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就會造成一些重要的、秘密的信息外流,給單位或是個人帶來巨大的損失。所以,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一些商業秘密會被有意或無意的泄露,商業秘密的保護與信息的共享是既統一又矛盾的。
三、如何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保護知識產權
為了更好地促進科技文獻信息的共享,促進科技文獻信息共享的組織化、規范化和整體發展,首先應當正確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對科技文獻信息共享的作用,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內實現科技文獻的有效共享;其次,應從技術與法律兩個方面來保護科技文獻共享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
(一)技術方面
1.信息隱藏技術中的著作權標記技術
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有些科技文獻的內容涉及到專利技術或是信息內容不是完全公開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用信息隱藏技術來實現這一要求。信息隱藏就是把一個有意義的信息隱藏在另一個稱為載體的信息中,形成隱秘載體。非授權者不知道這個信息中是否隱藏了其他的信息,即便知道也難以提取,或去除隱藏的信息。所用的載體可以是文字、圖像、聲音及視頻等。信息隱藏技術包括信息隱寫技術和著作權標記技術:
(1)信息隱寫技術
基于計算機的信息隱寫技術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信息中普遍存在的冗余性向其中嵌入秘密信息,從而達到隱蔽重要信息的目的。比如,人眼對灰度力的識別只能達到64個灰度級,即6位每像素的灰度圖。因此,我們可以在8位每像素灰度圖編碼中的最低兩位隱藏重要信息,而人眼是感覺不到差異的。
(2)著作權標記技術
著作權標記技術就是向數字作品中加入不易察覺但可是鑒別的著作權標記,以達到有效保護數字作品著作權的目的。著作權標記可以是一個商標、一個序列號,或是一種防止非法用戶直接拷貝的方法等。根據標記內容和所采用技術的不同,可以將著作權標記技術分為數字水印法和數字指紋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是向數字作品中嵌入著作權信息,從而達到確定所有者身份,識別侵權者的目的;而數字指紋則是向分發給不同用戶的數字拷貝中分別嵌入不同的序列號,使得著作權所有者在發現非法再分發時能夠確定是哪些用戶違背了許可協議。著作權標記技術幾乎可以向所有的數字作品提供著作權保護。
2.訪問控制技術
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的原則是使更多的人能夠更大程度地共享信息,但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存在,共享平臺里的有些信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了。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建設中,為了保護可能涉及的專利權或是著作權應該對使用信息的人進行必要的控制,使有使用權限的人才能夠使用,而沒有權限的人就無法使用相關的信息。訪問控制技術是一種對特定網絡資源是否能訪問或者訪問的深度和廣度控制的技術。訪問控制是網絡安全防范和保護的主要策略,它的主要任務是保證網絡資源不被非法使用和訪問,它是保證網絡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訪問控制涉及的技術也比較廣,包括入網訪問控制、網絡權限控制、目錄級控制以及屬性控制等多種手段。通過訪問控制技術就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對使用權進行一定的控制,從而達到保護專利權與著作權的目的。
3.數字技術
事先將一連串的加密水印、加密簽名、加密紋紡隱藏在合法文本中,它不會因文本的修改、編輯、轉化格式而改變,信息使用者一旦出現侵權行為,作品權力人可通過作品內的記號來識破其違法行為。
4.CA認證技術
它是一種在因特網上驗證身份信息的方式,由一個名為 “CA”的權威機構發行數字證書。用戶向著作權控制機構申請而獲得CA認證,如果用戶利用CA進行侵權活動,CA機構可進行起訴。
(二)法律方面
1.加強立法和普法,提高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正確認識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的作用。
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對人類思考模式及生活形態產生深遠影響,人們不僅懂得爭取自己應享有的權利,亦懂得尊重別人所享有的權利。通過廣泛宣傳和教育,使社會公民普遍建立起尊重知識產權的道德觀。在科學道德與知識產權法之間,科學道德更為重要。只有樹立和提高公民知識產權保護的自覺和意識,認識到知識產權法的規定不論是對于權利人還是需求者都是合理的,遵守著作權法的長期利益將引導人們放棄使用非法著作權所帶來短期利益,這樣才是對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積極的、真正的、最大范圍內的保護,達到知識產權法的終極目標。
同時應當認識到,在知識經濟興起,新信息技術發展的背景下,文獻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當代信息領域兩大世界性潮流。雖然,文獻信息共享的“無償性”、“共享性”與知識產權法的“排他性”、“專有性”有對立的一面,但知識產權對文獻信息共享的積極促進作用也是很明顯的。因此,只有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正確運用、合理使用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條款,才能使文獻信息共享暢通無阻。
2.熟練應用法律知識,規避信息使用過程中的侵權風險。
在應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時要特別注意充分利用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款。我國著作權法“權利的限制”條款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合理使用為一定范圍的適當引用,這也是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中普遍采取的對著作權加以限制的一種制度。在合理使用情況下,可事先不征求著作權人的同意,也無須支付費用。判斷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利用的目的和特性,關鍵在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特征;利用的數量與內容等。因此,在對科技文獻信息網絡共享過程中,通過充分利用“合理使用”權利,可以部分解決資源采集和數字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如基于服務而非以營利為目的,將文獻資源數字化盡管屬于復制行為,但卻屬于合理使用范疇。實際上,許多作者也愿意將自己的作品無償被收錄到共享資源體系中,便于以數字化方式更廣泛地傳播。
3.協調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享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關系。
保護商業秘密有利于企業在競爭中取得優勢,但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息資源的共享,造成信息資源的壟斷,使得原本具有很大開發價值的信息資源不能被開發利用。所以科技文獻信息資源與商業秘密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應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來促進兩者的和諧發展:首先,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者應當清楚哪些科技信息是可以共享的,哪些是商業秘密需要保護的;其次,在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當信息共享與商業秘密發生矛盾時,應當根據兩者的效用來權衡利弊。只有將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享與商業秘密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促進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
4.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我國應根據國情,吸收法學界、產業界、圖書館界、教育界等多方面人士參加,參考、借鑒國外著作權立法及實踐經驗,對著作權法的內容作出修改或調整,對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加以規范,以適應信息時代的客觀要求并與國際著作權保護標準接軌。除配合新的知識產權利用方式做出嚴格的法律保護之外,更須針對電子資源的特殊性做出特別的規劃與管理。如西方國家著作權立法的一個趨勢是建立版稅制度,即通過征收復印版稅及錄制版稅,限制合理使用協調著作權人和用戶的利益,維護社會公正。盡管各國科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對此看法不同,尚未成為各國著作權的通行做法,但仍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鑒。再如,對待國外著作權,不能對其過分保護而造成本國利益的失衡;此外,數字技術、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等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著作權存在的基本原則,盡管需要不斷為之注入新的內容。
5.建立知識產權集體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集體管理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管理他們的權利,發放使用許可證,在適當的條件下收取使用費并在權利人間進行分配,統籌辦理因利用文獻信息資源所產生的用戶與權利之間的各種問題。目前,多數著作權保護較發達的國家都有自己的集體管理組織。這種制度可有效地解決權利人與用戶間的利益沖突,共同管理,共同授權,有助于減少侵權現象的發生,對于權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
總之,保護科技文獻信息的知識產權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科技文獻信息的共享,兩者是統一的。因為保護知識產權不但刺激了人們智力勞動的積極性,使科技文獻信息量增加,為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共享創造了條件,而且保護知識產權也為使用者提供了獲取科技文獻的有效途徑,提高了科技文獻的使用率。
[作者簡介] 黃世?矗?男,廣西民族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李莉,女,廣西民族大學管理學院2005級檔案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注釋】
1. 羅中民、羅利華:《淺析科技文獻網絡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科技與經濟》2006年第 2 期。
2. 周欣娟:《淺談文獻文獻共享與知識產權制度》,《萍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1年第1期。
3. 陳傳夫:《高技術與知識產權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版 第154~155頁。
4. 陳永華、徐啟俊:《檔案在利用和公布中的專利權保護》,《武漢冶金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1999年6月。
5. 徐德敏主編:《知識產權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67頁。
6. 羅中民、羅利華:《淺析科技文獻網絡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科技與經濟》2006年第 2 期。
7. 徐德敏主編:《知識產權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253頁。
8. 劉秀隆:《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路徑》,《圖書館》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