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檔案安全,最大限度延長檔案壽命,加強檔案庫房的科學管理,有效地保障檔案資源信息為社會提供服務,參照《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25-2010),結合綜合檔案室檔案庫房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檔案庫房管理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做好溫濕度控制和調節,防治有害生物、防塵、防火、防盜,照明管理和檔案保管狀況檢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條 建立檔案庫房管理制度,做到管理規范,達到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線照射、防塵、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防盜、防火的“八防”要求。
第五條 檔案庫房管理人員應掌握檔案保護技術,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章 建筑要求
第六條 檔案庫房建筑設計應遵循安全保密、布局合理、科學適用的原則,做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
第七條 檔案庫房應滿足檔案用房 “三分開”的要求,即檔案業務工作室、閱檔室、檔案庫房三室分開。做到相互聯系又有所分隔,三室應相鄰設置。
第八條 檔案庫房面積應能容納本單位形成的全部檔案,且應按照保管年限要求預留必要檔案存儲發展空間。
第九條 檔案庫房不建議安排在頂樓、底樓和地下室;遠離衛生間、洗浴房和熱水房等水源地,遠離配電房等火源地。
第十條 檔案庫房地面應滿足承重要求。放置檔案箱的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不應小于5kN/m2,采用密集架時不應小于12kN/m2。需加固的樓層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規范設計施工,經專門質量技術檢驗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檔案庫房地面、墻面要求光潔、平整、不易積塵,具有隔熱、防潮和防火功能。
第十二條 檔案庫房的凈高應滿足消防、照明、通風等功能需求,一般不低于2.60m。如安裝密集架時,架頂與天花板之間不少于0.6m; 如層高較高,密集架最高不超過2.5m;庫房主通道凈寬不少于1.2m,檔案裝具間凈寬不小于0.8m。柜背與墻不小于0.1m,檔案裝具端部與墻凈距離不小于0.6米。檔案庫內檔案裝具布置應成行垂直于有窗的墻面。檔案裝具間的通道應與外墻采光窗相對應,當無窗時,應與管道通風孔開口方向相對應。
第十三條 檔案庫房不得采用跨層或跨間的通長窗,窗墻面積比不應大于1:10。
第十四條 給排水管道不應穿越檔案庫房區域,上下水立管不應安裝在與檔案庫房相鄰的內墻上。檔案庫房所在位置比其他樓地面應高出15mm,并應設置密閉排水口。
第十五條 檔案庫房應設兩個獨立的出入口。檔案庫房不應與其他檔案用房串通使用或采用套間結構。 第三章 溫濕度控制
第十七條 檔案庫門應為保溫門。窗的氣密性能、水密性能及保溫性能分級要求應比辦公用房的要求提高一級。
第十八條 庫房內應設置溫濕度記錄儀表,配備去濕機、空調等設備。庫房內溫濕度應每天記錄,掌握溫濕度變化情況,隨時予以控制調節。有條件的檔案庫房可配置恒溫恒濕全自動監控調節系統。
第四章 蟲霉防治與除塵
第十九條 新接收的檔案應進行技術處理,經檢測、消毒、除塵達到要求后,方可進入檔案庫房存放保管。
第二十條 建立蟲霉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庫房門與地面的縫隙不應大于5mm,宜采用金屬門。管道通過檔案庫房墻壁或檔案庫房樓、地面處均應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實,其他墻身孔洞也應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檔案庫房箱柜應保持整潔,無積塵,嚴禁將其他用品與檔案一同存放。
第二十三條 對影響、惡化庫房環境的污染源,應采取措施,及時清除。
第五章 防火與防盜
第二十四條 檔案庫房應配備相應的檔案消防器材。面積大的庫房可參照檔案館庫房采用氣體滅火系統或細水噴霧系統。設備應定期檢查、維護。
第二十五條 檔案庫房與其他用房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墻,內部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燒體。檔案庫中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
第二十六條 檔案庫房內嚴禁設置明火設施,在明顯處標識“嚴禁煙火”警示牌。庫房的電源開關應設于庫房外,并應設置防止漏電的安全保護裝置,控制導線和供電導線應用銅芯導線。配電線路宜采用穿金屬管暗敷方式。
第二十七條 檔案庫房應安裝火警及防盜報警裝置,庫房周圍及樓道應設置視頻監控等安全防范系統。檔案庫房門、窗應具有防盜功能。
第六章 通風與照明
第二十八條 檔案庫房宜選用LED照明光源。有窗時應安裝防紫外線的窗簾、窗板等遮陽措施,避免陽光直射。
第二十九條 檔案庫房根據需要安裝通風設施,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風口,以利庫房內外空氣交換。檔案庫外窗的開啟扇應設紗窗。
第三十條 檔案庫房應配備備用照明器材,嚴禁明火照明。
第七章 常用設備與用品
第三十一條 磁性載體檔案應選用防磁柜。各類獎杯、獎牌、紀念品、印章等實物檔案應選用專門的柜架或裝具,大型圖紙應采用底圖柜存放。
第三十二條 選用密集架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直列式檔案密集架》(DA/T 7-1992)執行。
第八章 保管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 非檔案庫房管理人員嚴禁進入庫房。特殊情況下因工作需要應在庫房管理人員陪同下進入,且應遵守檔案庫房出入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檔案庫房管理人員應按規定檢查庫房安全,并按要求做好記錄。
第三十五條 建立庫房管理臺賬。檔案進出庫房,須認真登記、清點、核對、履行出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檔案庫房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庫藏檔案進行盤點核對、抽檢,掌握檔案保管情況。檔案庫房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時必須進行一次清點核對,賬物相符。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綜合檔案室。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