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幾家在我省開展檔案整理、數字化等工作的企業來電咨詢,了解在我省從事檔案整理等與檔案服務有關的業務,是否需要在省檔案局取得許可或者備案。
我們在電話里詳細作了解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規范和調整檔案工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三部,我省檔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有《貴州省檔案條例》,都沒有設定從事檔案整理等關于檔案服務工作的審批事項,也沒有規定相關的備案事項,根據職權法定的原則,在我省從事檔案整理等服務的機構及人員,不需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或者備案。
另外,我們還在電話里宣傳了《貴州省檔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從事檔案整理、鑒定、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的機構及人員,須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因此,在我省從事檔案整理等服務的機構及人員,必須依照檔案法律法規和檔案工作規范開展工作,接受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