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印發 深檔字〔2011〕69號
編號 行政許可事項
01 贈送、交換、出售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02 單位和個人攜帶、運輸、郵寄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非國家所有但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印件出境
01號 行政許可事項:贈送、交換、出售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一、行政許可內容
檔案所有者向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售不屬于國家所有但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第十六條第二款;
(二)《廣東省檔案條例》(1998年6月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檔案內容不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事項、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二)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依據:《廣東省檔案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的原件(1份),以單位名義申請的,申請表需要加蓋單位公章;檔案所有權人以個人名義申請的,申請表由申請人按手印確認;
(二)擬贈送、交換、出售的檔案目錄原件(1份),無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擬贈送、交換、出售的檔案復印件(1套),每份檔案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如檔案屬個人所有,由所有人按手印確認)。
依據: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一)《檔案贈送、交換、出售申報表》;
(二)《深圳市檔案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單位填寫);
(三)《深圳市檔案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個人填寫)。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檔案局受理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檔案局網站(http://www.szdaj.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檔案局。
依據:《廣東省檔案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檔案局。
依據:《廣東省檔案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受理申報材料;
(二)審核;
(三)書面批復。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贈送、交換、出售檔案行政許可決定書》,無有效期限規定。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獲得行政許可(《贈送、交換、出售檔案行政許可決定書》)后,申請人可贈送、交換、出售標的檔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02號 行政許可事項:單位和個人攜帶、運輸、郵寄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非國家所有但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印件出境
一、行政許可內容
單位和個人攜帶、運輸、郵寄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非國家所有但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印件出境審批。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廣東省檔案條例》(1998年6月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單位和個人攜帶、運輸或者郵寄下列檔案出境的,須到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審批:
(一)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三級檔案;
(二)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一、二、三級檔案以外的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
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應當到有審批權的保密工作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0年10月24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1月19日國家檔案局令第1號發布;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令第5號重新發布)第十九條第二款;《廣東省檔案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的原件(1份),以單位名義申請的,申請表需要加蓋單位公章;檔案所有權人以個人名義申請的,申請表由申請人按手印確認;
(二)擬攜帶、運輸、郵寄出境的檔案目錄原件(1份),無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擬攜帶、運輸、郵寄出境的檔案復印件(1套),每份檔案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如檔案屬個人所有,由所有權人按手印確認)。
依據: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一)《深圳市檔案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單位填寫);
(二)《深圳市檔案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個人填寫)。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檔案局受理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檔案局網站(http://www.szdaj.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檔案局。
依據:《廣東省檔案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廣東省檔案局。
依據:《廣東省檔案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受理材料;
(二)核實;
(三)復查;
(四)出具初審意見書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攜帶、運輸、郵寄出境的檔案初審意見書》,無有效期限規定。
依據:本實施辦法。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初審意見后,可以就該事項向廣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批。
依據:《廣東省檔案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