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5日 國家檔案局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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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在推動檔案科學技術發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調動檔案工作者從事科技工作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成果在檔案工作中的推廣應用,提高檔案管理現代化水平,根據國家科技獎勵工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的獎勵范圍包括: (一)為檔案事業行政管理決策科學化和檔案管理現代化而取得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二)為延長檔案保存和使用壽命而取得的保護技術研究成果; (三)為提高檔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現代化技術研究成果; (四)為研究制訂檔案工作技術標準而取得的標準化研究成果; (五)個人或集體編著經公開出版發行的檔案科技專著、教材和科普圖書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為推動先進科學技術在檔案工作中的應用,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推廣轉化成果。 第三條 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每年評審一次,分以下四個等次進行評審和獎勵: (一)特等獎,授予集體獎狀、個人證書和獎金3.0萬元; (二)一等獎,授予集體獎狀、個人證書和獎金1.0萬元; (三)二等獎,授予集體獎狀、個人證書和獎金0.5萬元; (四)三等獎,授予集體獎狀、個人證書和獎金0.2萬元。 第四條 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各獎勵等次單項授獎人數限額為: 特等獎11人,一等獎9人,二等獎7人,三等獎5人。 限額以外參與完成項目人員可向國家檔案局申請頒發完成者證書。 第五條 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是授予對檔案科技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的榮譽,獲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章 推薦條件 第六條 應用技術項目(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三)、(四)項),其成果應用于檔案工作實踐一年以上,已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評獎: (一)軟科學研究成果必須經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采用,經實踐證明具有科學性、適用性; (二)新產品、新材料、新軟件等類型科技成果,應出具生產許可證、企業標準及符合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的測試報告等材料; (三)標準化研究成果,應為正式發布、實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內首創的地方標準。 第七條 科技著作項目(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其著作內容必須有創新,文字準確,語言流暢,插圖正確,圖文配合恰當,出版過程和圖書成品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良好品要求,著作公開出版發行一年以上或經過兩屆以上學生使用,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評獎: (一)學術專著類,必須是根據檔案某一領域內科學研究的成果撰寫成的理論著作,對檔案學或檔案事業的發展具有重大貢獻和推動作用,并得到國內外公認; (二)基礎論著類,必須是匯集國內外檔案某一領域的新成就,經過分析整理撰寫成的有創見、有新體系、新觀點或新方法的基礎理論著作,并受到國內外公認和高度評價; (三)技術著作類,必須是總結檔案技術工作或檔案用品生產實踐中的技術經驗,撰寫成的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和理論性以及實用價值較高的技術理論著作。技術著作中闡述的新技術或新方法應在實際應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對檔案保護和科學管理有重大推動作用; (四)工具書類,必須是在檔案學科領域內具有權威性,在科技資料的積累上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使用價值,內容齊全完備,資料翔實,釋義、數據準確,文字精煉,便于檢索查閱; (五)科技教材(指大專院校使用的檔案科技教材)類,必須是通過收集、整理國內外已有的科學成就和資料或根據本人、單位科學研究成果,按照教學規律加以總結使之系統化形成的教學材料,并在內容和體系上有新的突破,適用性強,為多所學校選用; (六)科普圖書類,必須是傳播檔案科技知識、方法的科學普及讀物,并具有科學性、可讀性和普及性。 第八條 推廣轉化項目(本辦法第二條第(六)項)推薦評獎,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成果轉化應用于檔案工作實踐三年以上,推廣工作的組織者在原成果的轉化過程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創造性貢獻; (二)已取得較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經濟效益的主要部分經相關應用、生產單位財務部門核準并出具證明; (三)應用原成果的單位不少于10個。
第三章 推薦辦法 第九條 優秀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省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中央、國家機關檔案部門(以下簡稱推薦部門)審核、匯總后,統一向國家檔案局推薦。 第十條 推薦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的項目,需報送《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勵推薦書》及其附件材料1式3份。附件材料包括項目技術評價和推廣應用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對該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研究人員。主要完成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設計、研究方案; (二)直接參與并解決了關鍵性科研疑難問題或實驗、技術難點; (三)撰寫關鍵技術文件; (四)參與并解決在投產、應用或推廣過程中的重要技術難點或關鍵問題。 第十二條 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該項目研制、投產、應用或推廣轉化過程中組織提供技術、人員、設備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或組織。 第十三條 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單位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列。 第十四條 推薦參加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評審項目,需向優秀科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交納評審費。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五條 應用技術項目,根據成果的科學水平和技術難度、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及推動檔案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定。各獎勵等次的評審標準是: (一)研究達到國內外同類項目的首創或領先水平,技術難度特別大,對檔案科技進步起到特別重大推動作用,取得特別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評為特等獎; (二)研究達到國內外同類項目的領先或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對檔案科技進步起到重大推動作用,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評為一等獎; (三)研究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或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對檔案科技進步起到較大推動作用,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四)研究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對檔案科技進步起到一定推動作用,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評為三等獎。 第十六條 科技著作項目,根據著作內容的創新性、實用價值、應用范圍和圖書質量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定。各獎勵等次的評審標準是: (一)主要內容根據編著者最新科技成果編著,有獨到見解,實用價值高,發行量大,編輯出版質量達到國家規定圖書質量標準的優質品,可評為特等獎; (二)主要內容根據編著者最新科技成果或吸收國內外相關科技成果編著,有一定見解,實用價值較高,發行量大,編輯出版質量達到國家規定圖書質量標準的優質品,可評為一等獎; (三)主要內容吸收國內外最新科技成果編著,實用價值較高,發行量較大,編輯出版質量達到國家規定圖書質量標準的良好品,可評為二等獎; (四)主要內容吸收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編著,有一定的實用價值,有一定的發行量,編輯出版質量達到國家規定圖書質量標準的良好品,可評為三等獎。 第十七條 推廣轉化項目,根據在組織、實施、應用科學技術過程中實施的難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貢獻、推廣的范圍、取得的效益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定。各獎勵等次的評審標準是: (一)推廣轉化難度很大,采取的推廣轉化措施特別得力,或有很大創新,為進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將原成果與檔案工作實踐相結合做出了創造性貢獻,推廣程度達到可推廣范圍的很大比例,取得了特別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評為特等獎; (二)推廣轉化難度大,采取的推廣轉化措施得力,或有較大創新,為進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將原成果與檔案工作實踐相結合做出了創造性貢獻,推廣程度達到可推廣范圍的較大比例,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評為一等獎; (三)推廣轉化難度大,采取的推廣轉化措施有實效,或有所創新,為進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將原成果與檔案工作實踐相結合做出了一定貢獻,推廣程度達到可推廣范圍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四)推廣轉化難度較大,采取的推廣轉化措施有實效,為進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將原成果與檔案工作實踐相結合做出了一定貢獻,推廣程度達到可推廣范圍的一定比例,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評為三等獎。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國家檔案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為推薦獎勵范圍、推薦書填寫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九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專家實行兩級評審: 第一級:將推薦項目分類后,送同行專家進行函審,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級:在第一級專家評審的基礎上,召開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評審會議進行評審,提出擬授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報國家檔案局審批。 第二十條 第二級評審由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國家檔案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報國家檔案局批準。評審委員會成員應是長期從事科研、教學、檔案管理等工作,具有較高學術造詣、技術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 第二十一條 第二級評審采用專業小組初議、全體評委復議、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其中,特等獎、一等獎必須獲得到會評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二等獎、三等獎必須獲得到會評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六章 授獎和異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擬授獎項目經國家檔案局批準后,在國家檔案局機關刊物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為異議期。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處理及時解決的,在異議期結束后正式授獎。 第二十三條 對公布的擬授獎項目如有異議,在異議期內可向國家檔案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期結束后提出的異議,原則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的異議,應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的異議,應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對擬授獎項目的成果內容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完成單位及其排序提出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二十六條 實質性異議由次年優秀科技成果獎評審會議復議,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檔案局裁決。非實質性異議,由國家檔案局科技管理部門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檔案局裁決。國家檔案局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獎金在國家檔案局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獲獎者的證明材料,應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納入本人檔案。獎金發放應按項目完成者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項目完成人員所得獎金不得少于獎金總額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九條 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的推薦和評審,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如發現獲獎項目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將撤銷獎勵,收回所發集體獎狀、個人證書和所得獎金,并責成其所在單位按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參與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亦按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25日頒布的《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1998年6月3日頒布的《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進步獎檔案科技著作評審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檔案局優秀科技成果獎勵推薦書》及其填寫說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