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局檔函〔2010〕121號 2010年6月17日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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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檔案行業徽標的使用,充分發揮中國檔案行業徽標在開展檔案工作中的引導、宣傳作用,依法保護徽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檔案行業徽標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中國檔案行業徽標自<spa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2010" st="on">2010年7月1日正式啟用。 第四條 中國檔案行業徽標是運用中國印的形式,將漢字“檔”變形,同漢字“中國檔案”及英文“CHINA AR-CHIVES”共同組成;顏色:中國紅C:<span st="on" tcsc="0" numbertype="1" negative="False" hasspace="True" sourcevalue="0" unitname="m">0 M:100 Y:100 K:10;規格:標志的寬高比為1:1。 第五條 中國檔案行業徽標可以應用在以下方面: (一)樹立中國檔案行業形象,主要用于檔案局、檔案館建筑物和檔案辦公用品等; (二)普及、宣傳檔案知識,主要用于檔案編研出版物、宣傳品和紀念品等; (三)進行愛國主義宣傳教育,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主要用于公益廣告、公益服務等; (四)加強中國檔案界同國際檔案界的交流,主要用于宣傳品、紀念品等; (五)促進檔案行業自身發展,主要用于檔案行業政府網站、網頁和教學等。 第六條 中國檔案行業徽標的版權歸國家檔案局所有。國家檔案局負責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關于中國檔案行業徽標的全部類別保護的備案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未經國家檔案局書面授權的自然人、機構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使用人)在使用中國檔案行業徽標之前,應向國家檔案局提出申請,由國家檔案局審批。 第八條 使用人提交申請材料應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九條 使用人必須按照規范的樣式使用中國檔案行業徽標,不得擅自改變中國檔案行業徽標的文字和圖形。 第十條 使用人必須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中國檔案行業徽標。超出規定的范圍使用徽標的,由國家檔案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檔案局對中國檔案行業徽標的制作、發布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檔案局可授權有關機構具體負責中國檔案行業徽標的實施和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spa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2010" st="on">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