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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研工作源流考辨之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18 19:27:49    來源:網絡    瀏覽次數:271    評論:0
導讀

七、歷代典制文書的編纂古代統治者所頒布的法典律令,作為國家治政的標準,是百官遵奉的準則。早在夏代,我國就有了這種法典的存在。據《周禮》記載,周有六典: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由太宰負責法典的制定、保管和執行。三代以下,歷代都十分重視法典的編纂工作。秦統一前后,編纂了三十多種律書,如《田律

七、歷代典制文書的編纂

古代統治者所頒布的法典律令,作為國家治政的標準,是百官遵奉的準則。早在夏代,我國就有了這種法典的存在。據《周禮》記載,周有六典: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由太宰負責法典的制定、保管和執行。三代以下,歷代都十分重視法典的編纂工作。秦統一前后,編纂了三十多種律書,如《田律》、《廄庫律》、《倉律》等。漢代蕭何在戰國魏李悝《法經》基礎上,編訂了《九章律》。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陳群、劉劭奉命刪約舊科,旁采漢律,編成《新律》十八篇。到了唐代,各種典章制度更加完備,相應地有關典制文書的編纂也開始興盛。唐代編纂的典章類匯編不下數十種,如唐太宗時的《貞觀律》,玄宗時的《唐六典》、《開元令》、《大唐開元禮》等,高宗時頒行了《唐律疏議》、《永徽令》等,憲宗時則有《元和格敕》等等。而流傳至今的只有《唐六典》和《唐律疏議》兩部。

1、唐代法典律令的編纂

《唐六典》為唐玄宗時官修,題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實出于張九齡等人之手,全書共三十卷,記唐代官制。該書編纂體例系玄宗手訂,規定其應分: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典;要求編纂時須“錯綜古今,法以周官,勒為唐典”。即要以《周禮》六官作為《唐六典》的框架,并將有關典章制度逐一“尋考舊章,著之簡冊”。經過數年的醞釀準備,至開元二十年,張九齡主持集賢院期間,才開始全力編纂此書,到開元二十四年張九齡罷相時,基本上完成了《唐六典》的編纂工作。后李林甫援書院成例,以宰相身份署名奏上。

《唐六典》仿照《周禮》六官,以唐代各級職官為綱,以唐令式規定的諸官職掌為內容,并以注文形式介紹諸項職官的沿革。在編纂中貫穿了以類相從、錯綜古今的原則。其編排次序先三師三公,次三省六部,再次秘書省、殿中省、九寺、國子監、御史臺等文職;武職則依次為府兵十二衛、監門、羽林等;最后為地方官制,十道、三府、都督、州縣、都護等。對上述諸職司,均依唐令式列其職掌、品秩、官佐及有關規定。因此,《唐六典》實可視為唐代行政法規大全。《唐六典》除正文外,還有注文,約占全書的三分之一,其內容或是對有關官職和制度沿革的簡單概述;或是對有關制度的解釋;或是補充性說明等。自《唐六典》頒行后,即多為后世所沿用。

《唐律疏議》為唐高宗時長孫無忌等奉敕編纂。永徽元年,高宗命太尉長孫無忌等人整理律文,長孫無忌等遂在武德、貞觀律的基礎上,參酌異同,編纂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條。后又仿經疏之例為之作注,仍由長孫無忌負責。永徽四年十月書成,奏上,詔頒天下。律疏附于律文之后,與律具同等效力。名為《永徽律疏》,后世稱《唐律疏義》。《唐律疏義》計有律文十二篇:即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系唐律總則,規定了有關的量刑原則和標準,如“五刑”、“十惡”、“八議”等。《唐律疏義》是一部綜合性法典,其基本內容為刑法、民法、婚姻法及一些行政法規。《唐律疏義》的律疏部分是對律文的注解,其內容有說明有關律文的歷史沿革,有對律文含義的解釋,有對律文的補充說明等等。《唐律疏義》編成之后,即成為有唐朝一代治法的準繩,并成為后世制定法律的范本。《四庫全書總目》稱:“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進講唐律,后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一準于唐。”

2、《唐會要》與《宋會要輯稿》等的修撰

《唐六典》和《唐律疏義》為法典類檔案文獻匯編。從唐代開始,又出現了一種專記一代典章制度沿革的史書體裁,即后來所說的“會要”。這種“會要”,大多為個人所私撰,而出于官修的則稱之為“會典”或“典章”。會要的體例,和“正史”里面的“志”大致相近,即按一定的編排方式,分門別類地把一代的典章制度的沿革損益,綜述詳備,以便于查考。這種體裁最早的創始人是唐代的蘇冕。唐德宗時,蘇冕曾編次高祖至德宗九朝之典章制度,成《會要》四十卷。宣宗時,楊紹復又編纂德宗以后之事,續修四十卷。北宋初,王溥在此基礎上重新加以整理,并續編至唐末,成《唐會要》一百卷。

《唐會要》分五百十四目,于唐代制度損益沿革、社會風習及邊疆各族史跡,備載其中,極為詳盡。其五百十四目約略可分為十五大類:帝系、禮、樂、學校、宗教、選舉、職官、民政、封建、歷數、災異、刑法、令貨、輿服、外國。大類下各細目多少不等,如禮類有:祭祀、宗廟、朝拜、宮室、山陵、謚法、行幸、雜錄等;職官類有:中央、地方、文職、武職、內外官錄、雜錄等;民政類有:勛階、考績、當值、休假、奴婢、嫁娶、戶口、道路、雜錄;刑法有:格令、慎恤、守法、贓估、赦宥、降官、流人、雜錄等。

《唐會要》雖修成于宋初,但其主要部分完成于中唐和晚唐時期,蘇冕與楊紹復均為當朝重臣,其書中所選材料,多為一般人難以見到的官府檔案文件。王溥曾歷仕五代后漢秘書郎、后周宰相,北宋初年又為太子太博,有許多編纂上的有利條件。因此,《唐會要》書中所保存的唐代史料極為豐富,多為新、舊《唐書》所不及者。如該書第七十三卷《職官》項下,記載單于、安北、安東、安西、安南五都護府及營州、靈州、姚州三都督府的設置情況甚詳,可補新、舊《唐書》之不足。又如關于《唐六典》的頒行情況,歷來有兩說:或謂《唐六典》徒有條目,并未施行,或謂該書即為唐代通行之法典。而《唐會要》中敘述典章制度時,多將有關執行情況舉例說明,后人據此考證得出《六典》在唐時確實是百官遵奉的法典。

繼《唐會要》之后,王溥又編纂了《五代會要》三十卷,計二百七十九目。書成于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由于王溥在編《五代會要》時從五代實錄中收錄了大量奏章、詔令,故其史料價值較高,可與新、舊《五代史》相互補充。到了南宋,徐天麟模仿《唐會要》體例,編撰《西漢會要》和《東漢會要》,其所選材,主要是前三史的志,以及東觀漢紀等書中有關材料。對研究兩漢時期的典章制度及其演變,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宋代統治者對會要的編纂十分重視,專門在秘書省設立“會要所“組織人力,設館修纂,前后共歷十次,共成書二千二百余卷,包括兩宋十三朝的典制。因卷帙浩繁,當時未能刊行。元滅宋后,稿本北運,存于燕京。元修《宋史》各志,材料多取于此。明初其書尚未存,故修《永樂大典》時,多整段抄錄。宣德年間,宮內失火,《宋會要》全部被焚。清嘉慶時,徐松開始從《永樂大典》中輯錄出,分帝系等十七類,其中以禮、食貨、職官等篇幅為最巨。這就是現在流傳的《宋會要輯稿》雖已殘缺不全,仍近五百卷,其中十分之八的史料,都是《宋史》所未載,為研究宋代政治、經濟、文化各種制度沿革變遷必不可缺的重要史料。

3、《元典章》與《明會典》、《清會典》的編纂

元代統治者仿唐宋以來會要體例,設官編撰《皇朝經世大典》,成書八百八十卷,另有目錄十二卷,公牘一卷,纂修通議一卷。至順三年三月,由總纂修官歐陽玄奏上。全書分為十類:帝號、帝訓、帝制、帝系、治典、賦典、禮典、政典、憲法典、工典,每類之下再分若干細目。《元史》各志多以此書為本,如《食貨志》第一至第四卷,全出于《經世大典·治典》之文。原書早已散佚,僅《永樂大典》殘文中尚有小部分遺文。

另外,元朝還有一部《元典章》,系官修,原名《大元圣政國朝典章》,是元英宗時所纂,為元代典章法令匯編。其編纂體例略仿《唐六典》,分前后兩部,前部為前集,六十卷;后部為新集,不分卷。前集大綱分為十類:詔令、圣政、朝綱、臺綱、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類分列條目,共計為八十一目。六部另有子目,共為三百二十七目。包括世祖、成宗、武宗、仁宗、英宗五朝事。新集之大綱分為:國典、朝綱、吏、戶、禮、兵、刑、工八類,分列三十九目,又列子目九十四,隨事立名,與前集不盡相同。書中材料,多為詔令、律命和有關事例等,與會要敘制度沿革有所不同,但所收材料,多系原始檔案文件,向為學術界所重視。但《四庫全書總目》因其所載者皆案牘之文,兼雜方言俗語,因此屏而不取,僅列之于存目,說它“體例瞀亂,漫無端緒”,“乃胥吏鈔記之條格,不可以資考證”,顯然未能認識其作為原始檔案匯編的重要性。

明清兩代典章制度的編纂,承襲了元代的變通會要之法。明代編有《明會典》,性質與《元典章》近似,而條理較為整齊。《清會典》僅有條律規定而不載事例,其范圍較《明會典》狹。

《明會典》是明代歷朝典章的總匯,最初本成于弘治年間,由吏部尚書徐溥纂修,共二百八十卷,武宗時命大學士楊廷和重校,于正德四年刊行,稱《正德會典》。嘉靖八年,明世宗又命閣臣霍韜等續纂,未及刊行。萬歷四年,張居正奉命重修,萬歷十五年由申時行等修成奏上,稱《萬歷重修會典》,成書二百二十八卷,即現通行的《明會典》。

《明會典》的材料是以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刊布的《諸司職掌》一書為主,兼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大明集禮》、《洪武禮制》、《禮儀定式》、《稽古定制》、《孝慈錄》、《教民榜文》、《大明律》、《軍法定律》、《憲法綱》等十二種書,并附以歷年的有關事例。按照明代制度,臣僚題本一經圣旨“是”了的,“準”了的,都成為了“題準”和“奏準”。這些“題準”和“奏準”,在當時即奉為“例”,并完全具有律令的性質和效力。在編纂會典之前,須 “行文各該衙門迭委司屬官,將歷年題準見行事例,分類編纂,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候開館之日,送入史館,以備采擇。”由于建立了檔案史料選送制度,保證了編纂材料的完整性和權威性,避免了一般官修典章匯編常見的倚重倚輕現象。

《明會典》的編纂體例系以官職為綱,敘述官職,錄入事例。全書分文職衙門與武職衙門兩大部類,文職衙門以宗人府為首,其下依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六科與各寺、府、監、司等為序,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事例,各官職之下多列有詳細的統計數字,如田土、戶口、駐軍、糧餉等,計二百二十六卷;武職衙門僅二卷,敘列五軍都督府及各衛等。南京衙門事例,分附于各相關衙門之末。《明會典》所錄多為明代原始檔案文件,故向研究明代典制的重要資料。

清朝于康熙初年就開始編纂會典,雍正、乾隆、嘉慶、光緒各朝相繼修纂。共成書五部。有《康熙會典》一百六十二卷,自崇德元年迄康熙二十五年(1636-1686年);《雍正會典》二百五十卷,起自康熙二十六年迄雍正五年(1687-1727年);《乾隆會典》會典一百卷,事例一百八十卷,迄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嘉慶會典》會典八十卷、事例九百二十卷、圖一百三十二卷,迄嘉慶十七年(1812年);《光緒會典》會典一百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圖二百七十卷,迄于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清代五部《會典》前后相連,其體例與《明會典》基本相同,《乾隆會典》將會典與事例分開,各自成書。嘉慶時所修《會典》增加了圖的部分,嘉慶和光緒時重修本的圖,是把禮部的儀式、祭器、鹵簿,戶部的輿圖,欽天監的天體圖等,繪編而成。各朝續修的部分,主要是增加事例。事例作為會典的輔助,是把各門各類的因革損益的情況,按年進行排比。所以會典前后各本的編排體例、內容基本一致,對清后期一些新增加的機構,則相應增加一些類目,如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等。與《實錄》一樣,《會典》漢文本與滿文本同時并行。

在清代的官修本朝會典之外,私人從事于編輯歷代會要者亦不乏其人。其中有姚彥渠的《春秋會要》,孫楷的《秦會要》,楊晨的《三國會要》,龍文彬的《明會要》等等都先后成書刊行。可見記載歷代典章制度的史書體裁,既有輯錄一代法典律令的文件匯編,也有偏重于“沿革損益”的會要體史書,還有將制度史與相關資料匯編融為一體的會典體史書。這些典章制度史撰著及資料的搜集編纂,成為有關典章制度研究的極豐富的資料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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