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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務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的比較及其啟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18 19:25:05    來源:網絡    瀏覽次數:723    評論:0
導讀

目前,檔案部門參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開展的如火如荼,它是檔案部門開拓服務功能的一次探索性的嘗試,比較我國政務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工作,或許會對今后進一步開展檔案開放利用服務有所裨益。一、政務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的比較政府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工作,兩者之間即有聯系,也有區別。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1、兩者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背景與開始時間從我國檔案開放形成和發展的實際來看,是檔案本身固有的價值和社會主義

目前,檔案部門參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開展的如火如荼,它是檔案部門開拓服務功能的一次探索性的嘗試,比較我國政務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工作,或許會對今后進一步開展檔案開放利用服務有所裨益。
一、政務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的比較
政府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工作,兩者之間即有聯系,也有區別。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兩者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背景與開始時間
從我國檔案開放形成和發展的實際來看,是檔案本身固有的價值和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建設和歷史研究的需要,推動其形成和發展。
檔案的開放利用,緣于黨中央和國務院于1980年3月17日批準發布的《關于開放歷史檔案的幾點意見》,它是當時檔案部門基于檔案的特定價值和回應史學研究、平反冤假錯案、撰寫回憶錄等對開放檔案的迫切需求的情勢下開展的,因此,一開始,它是一項被動性工作,服務對象較窄,隨著實踐的發展,從僅對少數歷史研究者開放發展到對社會全面開放,經過20多年的實踐,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也產生了思維定勢。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隨著社會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而被提上議事日程的。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權,打造民治政府顯得尤為緊迫,因此,政府信息工作是因形勢緊迫,從上到下發起和推動的一項主動性行政行為,很快就在全國迅速大面積鋪開,并成為檔案館拓展社會功能的一項服務性工作。作為一種近年來才出現的新生事物,沒有可借鑒的經驗和一套可循的信息開發制度,還有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2、法律依據
在檔案開放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都要涉及幾種法律權益,一是文件檔案形成者的權利保護,二是文檔信息傳播者的權利保護,三是文檔信息利用者的權利保護。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將給上述工作的開展帶來極大的障礙。
檔案開放工作的法律依據是1987年9月5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隨后出臺的《檔案法實施辦法》、《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1991年)》、《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1991年)等關于檔案開放的法規、規定,成為我國檔案館開展檔案開放工作的有力保障,標志著在法律上給予公民利用開放檔案的應有的民主權利。但將機關檔案的開放與利用主要交由檔案形成的機關來決定,檔案部門只起一個行政指導的作用,體現不出法律對這一行為的具體約束力。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了基于促進行政透明化的行政管理目標之外,從憲政層面來看,源于人民主權的憲政制度。但我們現在還缺乏政務信息公開統一的專門的法律。只有中央與各地方政府頒發的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據統計,至2006年3月中央政府部門共制定30部政務、政府信息公開的法規文件,75家地方黨政部門頒發了政務、政府信息公開的法規文件(《上海商報》,2006年3月18日),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與范圍、方式與程序、監督、救濟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但都沒有規定政府信息部門之間如何互連互通。而且只在其管轄范圍內有效(高俊寬:“國內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現狀分析”,《中國檔案》2005年6期)。
由于文件與檔案資料均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及個人利益等的方方面面,因此該兩項工作都受到《保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的制約。由于國家秘密存在的主要形式是現行文件和檔案,所以國家保密范圍及解密制度的規定對現行文件開放與檔案開放工作有直接影響。《保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第八條即規定了七方面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又對保密范圍作了補充。《著作權法》第5條第一款則規定:“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不適用于《著作權法》,這一規定的出發點就是從公共利益、政策角度加以考慮的,其目的是為了更廣泛而迅速地傳播國家政策,不宜限制公民利用。同時對公民隱私權、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也散見于《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等檔案法規中。其缺陷是對該兩項保護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及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行政管理與國際慣例逐漸接軌,政府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工作中的法律關系進一步多元化和復雜化,由于《檔案法》與國務院1995年10月發布的《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都沒有從公眾的需求出發來考慮如何實現政務信息的公開和利用,它們不可避免地與廣大民眾對政府信息的需求形成強烈的反差。因此我國必須加緊制訂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加強對公民知情權及隱私權保護的關注,并通過相關配套法規完善法規體系。
3、工作主體
現行檔案法規規定國家檔案開放的主體是國家檔案館,公布檔案的主體有:被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有關機關、經檔案館同意的組織和個人、擁有自己檔案的集體和個人。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主體是指有權請求政府公開其現行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實施主體僅限于國家機構中的行政機關及其下屬機構,以及經行政機關授權的社會組織。
既然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是政府機關,綜合檔案館為何還要開設政府公開信息的集中查閱窗口?目前,政府信息集中公開的渠道主要有數條,一是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出版政府公報,二是政府的一些部委、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設立的政府網站,三是政府政務信息服務中心及綜合檔案館的查閱窗口。雖然目前社會上有較高的政府信息開放要求,但國家行政機構在履行相關職務活動中缺乏政府信息開放的主體意識,相比其他渠道,檔案館更顯方便利用的優勢。如新聞發布會具有及時發布信息的特點,但無法提供查閱服務。門戶網站雖然信息較全,但是現階段許多公民并不習慣上網。而綜合檔案館是國家法定公共服務機構,長期實踐中已積累了文件收集、保管、整理、鑒定等方面的經驗,熟悉文件的形成渠道和社會公眾對文件的利用需求,而且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材料,與現行文件一起構成了完整的行政信息,由檔案館承擔現行文件開放閱覽便于群眾了解、利用完整、系統的政府文件和信息,正是基于這一共識,上海各級政府才指定同級綜合檔案館為公開信息的集中查閱場所。但檔案館擔負此項義務目前除了個別地方外,尚沒有法律依據,據新修訂的《上海市檔案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和區縣綜合檔案館“應當提供其保管的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意即檔案館負的是一種有限責任,只負責提供政府機關送交的主動公開信息,至于信息是否完整、真實和應當公開則是政府機關的事。因此,目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因法制尚不完善,造成事實上的主體缺位,這對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4、開放原則
我國檔案法規并沒有直接規定檔案開放的原則,有關學者根據有關法規和我國檔案開放的實際,結合國外經驗,提出檔案開放原則應為檔案自由利用原則; 檔案安全原則 ; 保護知識產權和個人隱私權原則。檔案自由利用原則主張檔案利用者在利用檔案時處于人人平等的、自由的地位。檔案自由利用原則的目標是: “ 檔案開放的范圍應最大化 , 檔案保密的范圍應最小化”。但并不是說檔案利用者利用檔案時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利用一切檔案。如果 , 檔案的開放利用有損于法律的實施、公共利益和當事人正當的權利 , 則應該列為限制利用的檔案范圍。檔案信息安全原則要求 : 堅持把國家、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凡是開放利用后有利于國家、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檔案都應最大限度地加以開放; 凡是開放利用后哪怕只是暫時的不利于國家、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檔案都應堅決地加以限制利用。保護知識產權和個人隱私權原則,即在檔案開放中,要保護知識產權和個人隱私權。保護知識產權和個人隱私也不是無條件的。如果某個公民的情況關系到公眾利益 , 他的個人信息就不屬于隱私權保護范圍 , 公眾可以依法獲取。政府部門專為國家安全、刑事偵查、司法管理、國家稅收等目的采集和持有個人信息 , 依法享有特殊權利。此外 , 當社會和群體利益與某些公民的個人利益不一致時 , 公眾的知情權恒重于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吳文革、馬仁杰:“論檔案開放的原則”,《檔案學通訊》,2004年4期)
盡管我國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尚未出臺,但按照國際慣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則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2003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開始起草,并被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理論界認為,現行文件開放制度的核心是充分協調好現行文件開放與控制的關系,在開放制度中明確規定現行文件的開放范圍,同時列出“例外”項目作為豁免公開范圍。根據“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府機關負有公開相應信息的義務,可以公開的信息均應公開,即使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開的內容,政府機關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決定該政府信息全部不得公開,只有在具備一定的法定要件的前提下,該公開義務才可得以免除。
目前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但由于我國法規體系的不完善及我國對有關法規執行不力,從實際上來看,這些原則在我國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
5、信息來源和開放客體內容
檔案部門開展檔案開放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目標一致,都是檔案部門為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服務的重要方面。但它們的來源與開放客體內容略有不同,決定了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滿足利用者“現實的”查考利用需求,檔案開放則主要滿足利用者“歷史的”研究利用需求。
檔案通常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記錄。政府公開信息主要來源于政府部門在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形成的文件,兩者都是主體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記錄內容,具有一定的相互包容關系。檔案形成規律告訴我們,檔案由文件轉化而來,文件辦理完畢,經過鑒定、整理、歸檔后形成檔案。文件是檔案的前身,檔案是文件的歸宿。記載政府公開信息的文件,絕大部分在法定歸檔期內將轉化為檔案,因此,檔案包含經歸檔處理的政府公開信息,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前后演變關系。開放對象的同源性,使得檔案部門能夠成功地組建“現行文件閱覽中心”,承擔現行文件開放任務,并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現行文件開放服務和檔案部門服務功能延伸的宣傳,擴大檔案工作的社會影響。但是兩者內容不安全重疊,近年來為適應日益增長的社會需要,檔案部門又向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征集了大量反映社會生活的檔案,檔案的內容日益豐富,可以滿足政府信息公開所不能達到的歷史研究和市民休閑等利用需要。
兩種開放的客體在內容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按照《檔案法》的規定,檔案開放則沒有客體內容的限制,凡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形成的年滿30年的不涉及國家機密及個人隱私的檔案,全都屬于開放之列。對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范圍則規定的較籠統。而按照現有地方政府信息公開地方法規,政府信息開放的內容主要為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政府采購方面;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有關地方政府信息公開法規還規定了不能公開的信息,主要為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正在討論、研究尚未作出決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規定免于公開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政府機關除了對自己發布、產生的信息負有公開或者提供的義務之外,對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獲得或者擁有的信息也應當依法公開或者提供。而且上述信息應當是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有關系的,純屬政府機關內部的人事、財務等相關信息不在本規定規范的范圍之內。對于正在調查、討論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屬于行政程序公開的范疇,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在免于公開的信息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概念已有法律界定,對于個人隱私的內涵外延還未有明確的權威界定。
從上述規定可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法規規定的較具體,但總體上兩種開放客體內容的解釋都存在著某些不確定性,特別是對國家秘密的界定按照有關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對個人隱私的內涵外延更無法把握,易使開放義務主體可以任意解釋推委,而利用者無法利用所需文檔卻又無法追究。而在現實中也存在著這種現象。
6、公開的形式
按照檔案法規,檔案的開放時限主要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1、即日開放,即歷史檔案,自《檔案法實施辦法》實施之日(1990年11月19日)開放。2、滿30年開放,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3、即時開放。即《檔案法》規定: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4、延期開放。即《檔案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請國務院批準施行。因此,除了歷史檔案及即時開放的檔案外,檔案開放并無時間限制,易使檔案館可以以基礎工作差,尚未鑒定或須經上級主管機構審批為由拒絕提供利用,這決定了檔案開放方式一般也不受時間限制,可以被動公開,也可以主動開放。前者主要形式是提供閱覽、咨詢利用,后者以檔案出版公布,利用展覽、媒體披露等形式提供開放工作。
任何文件的現行效用都只在特定的時間、空間范圍內產生作用,超過這個時空范圍,文件現行效用就會喪失。因此,要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來源組織和信息送達方面要開放、互動、及時、高效,準確。比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中明確要求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在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或者依申請提供。某些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機構,在提供公民依申請利用現行文件服務時,同時上報同級法制辦,加強監督,這促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除采用與檔案開放相似的形式外,還采用具有自己特色的開放形式,主要為:現行文件閱覽。以遼寧丹東和山東煙臺市為代表,前者設立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在集中辦理投資者、企業和市民的300多個審批項目和服務項目證件的同時,提供各項政策的咨詢:后者將紅頭文件放在市行政審批中心服務大廳,供持有效證件的市民免費閱覽、摘抄;由政府機構設立信息詢問處、設立信息專員接受公眾的信息咨詢;利用政府網站方式公布。這種方法,是最方便、快捷、最經濟的紅頭文件的公布方式。廣西柳州市的市民可在市內幾家大酒店、商場和汽車總站等公共場所,通過點擊設在那里的觸摸屏直接查閱已公開現行文件;免費投放政府信息公開手冊、政府文件匯編。如2002年1月起國務院辦公廳開始向地方鄉鎮以上所有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各種民主黨派免費贈送《國務院公報》;上海市政府將政府內部刊物《市政工作》改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報》,以文本和上網的方式免費向全體市民公布,還選定全市200多個書報亭,免費投放政府文件匯編。四川政府等則將普發的政府文件和規章,由《四川政報》全文刊登;利用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播放等直達方式公布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對進一步開展檔案開放利用工作的啟示
綜上所述,政府信息開放與檔案開放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種事物。我們既不能混淆兩者的界限,將它們當作同一種事物去看待,又不能將兩者完全割裂開來。目前無論從理論上,還是現實中,兩種開放工作既有突出成績,又都不盡完善,與公民利用需求存在著一些差距,甚至發生多起公民未能滿足利用信息要求而將有關機構告上法庭的情況。區別在于,前者除了法規不完善難以操作外,館藏狹窄、開放鑒定滯后是其重要原因,后者的主要障礙則在于行政機構的不作為。今后應在總結其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加強基礎工作,并借鑒政府信息開放的特點與長處,將檔案開放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1、把握機遇,開拓創新,轉變內向性管理模式為開放性管理模式
檔案館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彌補了公民知情權與政府信息公開實施主體相對缺位的矛盾,對行政機構有百利而無一害,同時對檔案工作,特別是檔案信息資源開放利用工作具有雙重作用;政府信息公開已與檔案開放工作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宣告檔案開放由檔案部門一家獨斷專行的時代的結束,為新世紀的檔案開放利用提出了挑戰,檔案館再也不能以基礎工作滯后、尚未鑒定或未經上級主管機構審批為由拒絕提供與政府信息相關檔案的利用;但幾年的相互依存也表明,為政府服務,為公眾服務,也拓展了檔案服務工作的領域,改變了檔案館門前冷落車馬稀的現象,拉近了與百姓的距離,因此,檔案部門絕對不能視其為負擔,或者因負的是一種有限責任而敷衍了事,應當把握機遇,實現觀念的轉變,將檔案開放利用服務工作傳統上以工作查考和歷史研究作為重點服務對象,轉變成全方位的主動性、開放性的社會服務,并提倡低門檻、個性化服務,加快建立兩者相互滲透和補充的長效服務機制,在互助合作與碰撞中產生新的思路,實現檔案館信息資源開放利用工作的可持續發展。但我們可以看到,由于兩種開放的法律依據略有不同,而且從實際看來,都不盡完善,對公民知情權及隱私權保護的關注不夠,在機關檔案室利用方面甚至還存在空白點,故應吸收實際工作經驗,提出積極建議,為構建公正、嚴明、有中國特色的法規體系而作貢獻,并在檔案開放工作中正確把握各種法規的涵義,注意各種法規間的銜接,當公民要求查閱的政府信息為已歸檔文件時,同時適用檔案法律、法規和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由于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高于屬于地方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所以以執行檔案法律、法規為主;如果檔案法律、法規對此類檔案公開與否未作專門規定,而地方《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作了規定的,應當遵照后者執行;如果其他政府規章對此類信息的公開程序和規范作出專門規定,但與地方《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不吻合的,可按照有利于公民、法人的原則選擇適用。
2、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應變能力
由于兩種公開提供的客體內容不同,市民需要的緊迫性不同,  傳統的檔案利用服務更多地站在歷史的角度,檔案管理人員通常等米下鍋,以被動服務為主,只熟悉檔案業務。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及時、高效、公開,工作人員必須熟知政府機關的運作機制等知識,才能有的放矢地為不同公眾需要及時、準確地提供其滿意的文件。目前,在市民向政府提出公開信息的申請中,主要集中在政府城市建設、危房改造、搬遷、征地方面,多是一些為征地、產權、工資和矛盾糾紛等查找有關政策和關規定作依據,另外企業也有查找政府對企業的優惠政策的現行文件,有很多申請由于是“非本部門掌握”信息而未能提供公開,可見,市民對政府各部門職能的認識尚不清楚。隨著公民對檔案利用延伸到與政務信息有關的檔案,這就需檔案館工作人員加強學習,全面提高政策水平,了解政府機構的有關業務知識和公民的需要,以提高應變能力。北京市檔案利用實踐表明,現在的利用者除了工作查考外,大多是個人查找60-70年代的工齡、婚姻檔案,50年代的土地情況檔案,盡最大的效率將于當前中心工作有密切關聯的檔案、市民需要的檔案從浩瀚的檔案資料中發掘出來,提供利用。檔案開放工作,就是使公民通過查閱檔案和現行文件,實現政府和公民間的良性溝通,消除公民對政府由于封閉管理而產生的猜測和不信任感,適時釋放公民與政府的對立情緒,我們要積極拓展服務職能,從單向向市民提供信息利用朝著既提供信息又為市民申請、咨詢、建議提供渠道的雙向交流服務模式發展。只有這樣,才能使檔案工作真正為民主政府建設出力,真正體現其價值所在。
3、正確處理保密與開放的關系,加大檔案開放的力度, 維護公民的知情權
公民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也有獲取政府公共信息的權利 , 政府有開放國家信息的義務,也有維護公共信息安全的權利。歷來我們過多地關注公民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 而對政府開放國家信息的義務沒有給予更多的關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極大地沖擊了檔案部門原有的保守觀念,各級檔案部門應在實踐中緊密依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處理好期間的辨證關系,靈活開展檔案開放工作。
一是應做到檔案開放原則與信息公開原則相對應。參照政府信息公開的作法,檔案開放也應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在檔案開放鑒定中,傳統做法是一份文件中若有一部分不宜開放就可以控制整個文件甚至整卷檔案不給人利用,而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如果要查詢的內容涉及別人的隱私等免于公開的部分,即便免于公開的是99%,只有1%可以公開,那這個1%也要提供給依法可以獲得信息的利用者。因此,我們在進行開放鑒定和接待利用過程中,要及時調整以前的思路和做法,重新確立檔案開放的制度和操作規范。
二是應做到檔案開放內容與信息公開內容相對應。對于政府信息的公開,國家要求只要不屬黨和國家機密等“例外”內容,都要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關政府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政府機構和人事等方面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即便“例外”內容,也可采用依申請辦法,申請特殊利用。因此,內容與此相關的館藏檔案自然也應納入開放范圍。我們要注意研究政府信息公開客體內容,重新確定檔案即時開放范圍、依申請開放范圍,為維護公民的知情權奉出力量。
三是應做到檔案公開時限與政府信息公開時限相對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凡是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都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既如此,已歸檔的政府公開信息,在接收進館后就應該直接予以開放,這也符合我國《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的規定。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步伐加快,檔案利用的范圍、利用者的成分都呈多元化的趨勢,已有越來越多的人把檔案利用的目光投向當代,所以,我們必須依法有序地加快檔案的開放進程,特別是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檔案的開放進程,研究制定可提前開放檔案的具體范圍、劃控標準、實施步驟和服務方式等,以盡快梳理出可提前開放的檔案信息,主動向社會提供利用,形成檔案開放和政府信息公開的整體效應。
四應做到檔案開放限制與信息公開限制相對應。政府信息也有一些不能公開的規定,因此,應參照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對保密檔案和非保密檔案要進行合理的分類,根據內容明確哪些可以公開,哪些不應該公開,哪些可對有關權益人開放,制定詳細的開放內容和利用程序規定,才有可能科學地定密、解密,并在此基礎上實現檔案信息資源的公開化。
4、借鑒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形式,促進檔案信息開放利用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形式靈活多樣,有便捷、直達之效,并運用一定的監督程序,故拉近了與百姓的距離,容易產生社會效果,對檔案開放利用服務足資借鑒。如可借鑒免費發放政府文件匯編形式,按照專題,發掘館藏,編寫百姓需要的檔案全文匯編,方便群眾利用;可借鑒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目“申請公開”分欄目、受理公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增設可開放檔案“申請公開”業務,與網上公開政府信息形成互補;可參照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辦法,創設依申請開放檔案的業務,把那些不宜向所有公眾開放,但可以向相關權益人提供的檔案文件提供給申請人查閱等。
總之政府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兩種開放的有機結合,為檔案工作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我們應在兩種開放工作的磨合與互助中,吸取經驗教訓,以彌補當前檔案開放理論與實踐的某些缺陷,促進我國信息開放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發展。
(黎霞)
2008-04-29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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