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各級檔案部門與政府強勢機構相比,一直慨嘆自己是“弱勢群體”。可是,在一般的檔案查閱者面前,檔案部門卻又是相當強勢的。特別是在檔案查閱權的問題上,某份具體檔案的開放還是控制完全是由檔案部門說了算,不容利用者分辯。即使以前各地曾經有過幾起檔案開放引起的官司,據說,最終全部作出了有利于政府機關的判決。如今,由一位年近7旬的上海老太引發的、被媒體冠名為“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的訴訟案,卻使檔案機構的“守門人”感受到了來自社會的更加沉重的撞擊力。
《解放日報》2004年6月27日報道,上海市民董銘因申請查閱岳陽路一處房屋原始產權資料被拒而狀告上海某區房地局。這是自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正式實施以來,首例市民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正式立案受理的行政訴訟案。8月16日,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此案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一向以敢于涉及社會敏感問題著稱的《南方周末》更是以相當大的篇幅深入報道了此案的審理過程。
據稱,董老太的核心訴訟請求其實只有一條,即“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本市岳陽路200弄14號在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間,原告之父董克昌購買產權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關檔案資料信息”。69歲的董銘說,其父1947年以240兩黃金從法商中國建業地產公司購買了位于岳陽路的房產,并自1947年9月1日起至1968年7月16日期間,一家實際居住該房屋?!拔母铩逼陂g,購買該房產的原始資料先后毀失;后董銘了解到,有關檔案資料在某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有保存。5月10日,《規定》正式施行后第10天,她委托律師前往該區房地局檔案科申請查閱,但該局工作人員拒絕查閱。5月20日,律師又送交了查閱的書面申請。15個工作日后,房地局檔案中心作出書面回復:“因該處房屋原屬外產,已由國家接管,董銘不是產權人,故不能提供查閱?!倍咸詾榇死碛刹怀闪?,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才引發了這起案件。
雖然此案以判決董銘敗訴告終,但是,卻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嚴峻的問題:在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以后,檔案開放誰說了算?因為在某種程度上,檔案開放現在已經被包含在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之內,而這會給檔案開放工作傳統的法律依據、制度、操作規程、鑒定標準等一系列環節帶來嚴峻的挑戰。
首先是誰能要求開放檔案?《檔案法》只要求檔案館開放到期檔案。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則賦予了利用者申請利用檔案信息的主動權利,因為政府機關形成的檔案是政府信息的天然組成部分。由此,利用者的檔案利用需求有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將來,不再是檔案部門想開放什么就開放什么,想什么時候開放就什么時候開放;讓你看你才可以看,不讓你看就隨便找個理由可以搪塞過去。利用者可以不再被檔案部門的開放范圍所限制,而是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提出檔案利用的申請要求,并且有權將檔案部門告上法庭。檔案部門的法人代表、接待人員、鑒定人員等都要適應這種變化。目前,有的檔案部門正在研究檔案的依申請提供利用,這是一個積極的舉措。
其次是檔案開放的法律依據受到挑戰。目前我們遵循的檔案開放方面的國家規定是20世紀八十、九十年代頒布的,而這些規定與《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一定的不合拍。這就會引發一系列相關問題,如:檔案法規中有關檔案開放和控制的條款有多少被體現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之中?要解決相互間的不合拍,是修改本市的信息公開規定,還是重新修訂各級檔案部門制定的開放辦法?一旦重新制訂檔案開放辦法,數以萬計、十萬計、百萬計的檔案是否需要重新鑒定?如此種種問題都等著我們去研究解決,因為這直接關系到每一份具體檔案的開放或控制是否具有足夠的法律依據的問題。
第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的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將改變檔案控制利用的傳統做法。在檔案開放鑒定中,傳統做法是一份文件中若有某一部分不宜開放就可以控制整個文件甚至整卷檔案不給人利用。而據相關法律專家稱,政府信息公開中就不可以如此操作。如果法院完全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來審理類似案件,那么“如果你要查詢的內容涉及到別人的隱私等免予公開的部分,如果免予公開的是99%,只有1%可以公開,那這個1%也要給你看,與對你是否有用無關?!薄熬褪窃谝环菸募?,也可以把屬于免予公開的范圍涂黑,剩下的內容就可以公開。不能因為其中某一項涉及免予公開的內容,就把整個文件列入免予公開的范圍。”因此,我們在進行檔案開放鑒定和接待利用的過程中,要及時調整以前的思路和做法,重新確立我們檔案開放的制度和操作規范。
第四、此案還促使我們檔案部門應該進一步重視政府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工作的融合,把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進行一體化操作,進一步提高檔案開放工作的水平。如:檔案法制部門要及時研究相關法規,弄清檔案局自己制訂的規則的法律效力,關注和研究在類似訴訟中檔案部門應采取的對策和手段;檔案開放鑒定部門要充分研究業務標準,對現階段檔案開放和控制的標準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需要重新加以梳理和細化。有專家指出,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對于哪些信息不予公開,國外的一些法律規定 “細致到連篇累牘的地步”。因此,檔案開放鑒定標準的細化工作必須盡快提上議事日程,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的工作結果具有法制保障,也才有可能在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此外,檔案部門還應與相關的機構積極進行協調,以求在立法中最大程度地體現檔案管理的需求。
檔案開放誰說了算?本文并沒有給出直接的答案。但是,政府信息公開從法律和制度上對檔案利用帶來的影響已經不容忽視,我們要積極行動起來做好應對。
(上海市檔案館李軍)
《解放日報》2004年6月27日報道,上海市民董銘因申請查閱岳陽路一處房屋原始產權資料被拒而狀告上海某區房地局。這是自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正式實施以來,首例市民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正式立案受理的行政訴訟案。8月16日,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此案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一向以敢于涉及社會敏感問題著稱的《南方周末》更是以相當大的篇幅深入報道了此案的審理過程。
據稱,董老太的核心訴訟請求其實只有一條,即“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本市岳陽路200弄14號在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間,原告之父董克昌購買產權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關檔案資料信息”。69歲的董銘說,其父1947年以240兩黃金從法商中國建業地產公司購買了位于岳陽路的房產,并自1947年9月1日起至1968年7月16日期間,一家實際居住該房屋?!拔母铩逼陂g,購買該房產的原始資料先后毀失;后董銘了解到,有關檔案資料在某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有保存。5月10日,《規定》正式施行后第10天,她委托律師前往該區房地局檔案科申請查閱,但該局工作人員拒絕查閱。5月20日,律師又送交了查閱的書面申請。15個工作日后,房地局檔案中心作出書面回復:“因該處房屋原屬外產,已由國家接管,董銘不是產權人,故不能提供查閱?!倍咸詾榇死碛刹怀闪?,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才引發了這起案件。
雖然此案以判決董銘敗訴告終,但是,卻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嚴峻的問題:在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以后,檔案開放誰說了算?因為在某種程度上,檔案開放現在已經被包含在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之內,而這會給檔案開放工作傳統的法律依據、制度、操作規程、鑒定標準等一系列環節帶來嚴峻的挑戰。
首先是誰能要求開放檔案?《檔案法》只要求檔案館開放到期檔案。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則賦予了利用者申請利用檔案信息的主動權利,因為政府機關形成的檔案是政府信息的天然組成部分。由此,利用者的檔案利用需求有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將來,不再是檔案部門想開放什么就開放什么,想什么時候開放就什么時候開放;讓你看你才可以看,不讓你看就隨便找個理由可以搪塞過去。利用者可以不再被檔案部門的開放范圍所限制,而是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提出檔案利用的申請要求,并且有權將檔案部門告上法庭。檔案部門的法人代表、接待人員、鑒定人員等都要適應這種變化。目前,有的檔案部門正在研究檔案的依申請提供利用,這是一個積極的舉措。
其次是檔案開放的法律依據受到挑戰。目前我們遵循的檔案開放方面的國家規定是20世紀八十、九十年代頒布的,而這些規定與《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一定的不合拍。這就會引發一系列相關問題,如:檔案法規中有關檔案開放和控制的條款有多少被體現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之中?要解決相互間的不合拍,是修改本市的信息公開規定,還是重新修訂各級檔案部門制定的開放辦法?一旦重新制訂檔案開放辦法,數以萬計、十萬計、百萬計的檔案是否需要重新鑒定?如此種種問題都等著我們去研究解決,因為這直接關系到每一份具體檔案的開放或控制是否具有足夠的法律依據的問題。
第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的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將改變檔案控制利用的傳統做法。在檔案開放鑒定中,傳統做法是一份文件中若有某一部分不宜開放就可以控制整個文件甚至整卷檔案不給人利用。而據相關法律專家稱,政府信息公開中就不可以如此操作。如果法院完全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來審理類似案件,那么“如果你要查詢的內容涉及到別人的隱私等免予公開的部分,如果免予公開的是99%,只有1%可以公開,那這個1%也要給你看,與對你是否有用無關?!薄熬褪窃谝环菸募?,也可以把屬于免予公開的范圍涂黑,剩下的內容就可以公開。不能因為其中某一項涉及免予公開的內容,就把整個文件列入免予公開的范圍。”因此,我們在進行檔案開放鑒定和接待利用的過程中,要及時調整以前的思路和做法,重新確立我們檔案開放的制度和操作規范。
第四、此案還促使我們檔案部門應該進一步重視政府信息公開與檔案開放工作的融合,把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進行一體化操作,進一步提高檔案開放工作的水平。如:檔案法制部門要及時研究相關法規,弄清檔案局自己制訂的規則的法律效力,關注和研究在類似訴訟中檔案部門應采取的對策和手段;檔案開放鑒定部門要充分研究業務標準,對現階段檔案開放和控制的標準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需要重新加以梳理和細化。有專家指出,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對于哪些信息不予公開,國外的一些法律規定 “細致到連篇累牘的地步”。因此,檔案開放鑒定標準的細化工作必須盡快提上議事日程,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的工作結果具有法制保障,也才有可能在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此外,檔案部門還應與相關的機構積極進行協調,以求在立法中最大程度地體現檔案管理的需求。
檔案開放誰說了算?本文并沒有給出直接的答案。但是,政府信息公開從法律和制度上對檔案利用帶來的影響已經不容忽視,我們要積極行動起來做好應對。
(上海市檔案館李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