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今年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一起隨小編學習2017年規定有什么新要求?
(一)
問:新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有哪些變化?
答:新《規定》對報告的8項家事、6項家產內容作了補充完善。比如,將出國與出境作了區分;把有單獨產權證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列為房產報告內容;把金融投資事項明確為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3種情況;首次把領導干部“子女的配偶”從業、經商辦企業情況和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及投資情況納入報告內容。
(二)
問:2017 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為什么是首次填報?
答:今年是“兩項法規”下發后的首次填報,各級領導干部要按新《規定》和新《報告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組織上要依據新《辦法》對查核結果進行認定和處理。所以,今年要重新完整填報一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不能出現“無變化”或“以前填過”等情況。
(三)
問:領導干部一般在什么時間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答: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有關事項。領導干部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發生時,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四)
問: “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分別指什么?
答:新《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勞動能力或者無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據此,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填報時尚由干部本人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比如無收入的,包括在上學的、在國外留學的、待業的;比如無勞動能力的,都要歸入“共同生活子女”范疇。
(五)
問:為什么要確認和辨別“共同生活子女”?
答:根據新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干部報告房產、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國(境)外存款和投資情況等事項時,只限于報告“共同生活子女”;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從業、經商辦企業等事項時,是所有子女的情況(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六)
問: 個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包括哪些?
答:工資即1至13月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應發工資合計(每月再另加一次住房公積金繳納額);獎金包括目標考核獎金、精神文明獎等;其他收入包括差旅費、掛職或入鄉駐村地區補助等。填寫時應一一備注清楚。
(七)
問: 如何理解需要報告的房產范圍?
領導干部需要報告的房產,包括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權人的房屋。
(八)
問:房屋產權性質如何確定?
答:商品房既包括個人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的住宅或商業用房,也包括個人按市場價格購買的二手房。團購房屬于商品房。福利房主要指房改房。自建房主要指個人在農村或城鎮的宅基地及房屋。
(九)
問: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分別指的是什么?
答: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十)
問: 為什么填寫《報告表》時必須要和家人商量共同填寫?
答:《報告表》要求填寫的內容除本人有關事項外,還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關事項,必須與家人商量共同填寫,才能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所以,不能以“家屬個人行為,本人不知情”作為不如實填報的理由。
(十一)
問: 什么是漏報情節較重的?
答:漏報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十二)
問: 對不如實填寫《報告表》的干部將如何處理?
答:領導干部須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延伸閱讀
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嫌麻煩會惹出大麻煩
又快到一年一度的“報告季”了。“獨立產權的車位、車庫、儲藏間等要單獨填寫”“股票、基金、期貨市值得填報前一交易日的市值及總市值”“‘余額寶'’招財寶‘’理財通‘等投資產品也要填報”……記得去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需要填寫的表格多達10頁。如實報告,已經成為領導干部每年必須過的忠誠檢驗關。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已經實施好幾年了。面對越來越細的填報表格,絕大部分人能夠按要求認真填寫,但也出現了一些不規范填寫、錯報、漏報的現象。房屋面積只填了大概數,收入多少憑印象寫,配偶的理財明細問都不問……這其中,不排除個別人故意隱瞞的因素,但相當一部分人還是態度不認真,“要求精確,好多東西都得查”“換了一個時間交報告,股票都得重新填”……如此這般,不一而足。一句話,嫌麻煩。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的確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但殊不知,若嫌一時的麻煩,很可能惹上更大的麻煩。中組部修訂印發的《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守則》,再次強調干部選任“凡提四必”,其中就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必核”。在近期的地方換屆中,貴州就有20余名干部因未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被取消換屆提名人選資格。嫌麻煩,真的惹出了大麻煩。
其實,除了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黨內政治生活中看似“麻煩”的事還有不少。每個月根據收入多少按比例交黨費、節假日也報告個人去向、出國旅游一回來就上交護照……這些“小事”,很容易被忽略。現實中,就有少數領導干部嫌麻煩,交黨費叫秘書去交、讓會計代扣;有的認為“上交護照,出國就很麻煩”;還有的認為“自己級別低,離開幾天,沒必要請示報告”。種種“嫌麻煩”之舉的背后,反映出的深層問題,是一些領導干部還是沒把紀律當回事,“這些都是小事,工作看的是業務實績,只要自己不干違法亂紀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些“小事”看似“無關緊要”,但它們正是檢驗領導干部是否合格的試金石。打個比方,嚴格遵守紀律好比“1”,實績則是“1”后面的“0”,有了“1”,后面的“0”才有意義;如果沒有“1”,做再多的“0”也沒有意義。此前,在遼寧擬提拔的一批廳級干部中,數位工作實績突出的干部因離婚未報、私自出國等問題在考察階段就憾然“出局”。領導干部偶爾遲幾天交黨費、沒按時上交護照,也許不會立刻造成嚴重后果,但長此以往,極易形成“破窗效應”,紀律的口子一開,往往就是“撕裂”的結局。貴州印江縣經濟開發區原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胡建國在南疆自衛反擊戰中無懼犧牲,堪稱“鋼鐵戰士”,和平年代卻在紀律面前一再失守,最終身陷囹圄。大量反面案例都在不斷驗證了一個道理,在紀律面前必須始終敬畏、如履如臨。黨內的各項紀律,是對黨員干部的約束。是約束,必然有些“麻煩”,但正是這些紀律,猶如利劍高懸,時刻給黨員領導干部以提醒,讓其繃緊紀律的弦,不破“底線”、不越“紅線”、不觸“高壓線”,嚴守紀律其實也是最好的保護。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中指出,要堅持高標準和守底線相統一。守底線,就要求黨員領導干部知敬畏、存戒懼。領導干部當嚴格遵守紀律和規矩,不以“事小”而成違紀之口。須知,抓早抓小,方能防患未然。
今年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一起隨小編學習2017年規定有什么新要求?
(一)
問:新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有哪些變化?
答:新《規定》對報告的8項家事、6項家產內容作了補充完善。比如,將出國與出境作了區分;把有單獨產權證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列為房產報告內容;把金融投資事項明確為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3種情況;首次把領導干部“子女的配偶”從業、經商辦企業情況和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及投資情況納入報告內容。
(二)
問:2017 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為什么是首次填報?
答:今年是“兩項法規”下發后的首次填報,各級領導干部要按新《規定》和新《報告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組織上要依據新《辦法》對查核結果進行認定和處理。所以,今年要重新完整填報一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不能出現“無變化”或“以前填過”等情況。
(三)
問:領導干部一般在什么時間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答: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有關事項。領導干部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發生時,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四)
問: “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分別指什么?
答:新《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勞動能力或者無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據此,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填報時尚由干部本人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比如無收入的,包括在上學的、在國外留學的、待業的;比如無勞動能力的,都要歸入“共同生活子女”范疇。
(五)
問:為什么要確認和辨別“共同生活子女”?
答:根據新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干部報告房產、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國(境)外存款和投資情況等事項時,只限于報告“共同生活子女”;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從業、經商辦企業等事項時,是所有子女的情況(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六)
問: 個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包括哪些?
答:工資即1至13月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應發工資合計(每月再另加一次住房公積金繳納額);獎金包括目標考核獎金、精神文明獎等;其他收入包括差旅費、掛職或入鄉駐村地區補助等。填寫時應一一備注清楚。
(七)
問: 如何理解需要報告的房產范圍?
領導干部需要報告的房產,包括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權人的房屋。
(八)
問:房屋產權性質如何確定?
答:商品房既包括個人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的住宅或商業用房,也包括個人按市場價格購買的二手房。團購房屬于商品房。福利房主要指房改房。自建房主要指個人在農村或城鎮的宅基地及房屋。
(九)
問: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分別指的是什么?
答: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十)
問: 為什么填寫《報告表》時必須要和家人商量共同填寫?
答:《報告表》要求填寫的內容除本人有關事項外,還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關事項,必須與家人商量共同填寫,才能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所以,不能以“家屬個人行為,本人不知情”作為不如實填報的理由。
(十一)
問: 什么是漏報情節較重的?
答:漏報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十二)
問: 對不如實填寫《報告表》的干部將如何處理?
答:領導干部須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延伸閱讀
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嫌麻煩會惹出大麻煩
又快到一年一度的“報告季”了。“獨立產權的車位、車庫、儲藏間等要單獨填寫”“股票、基金、期貨市值得填報前一交易日的市值及總市值”“‘余額寶'’招財寶‘’理財通‘等投資產品也要填報”……記得去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需要填寫的表格多達10頁。如實報告,已經成為領導干部每年必須過的忠誠檢驗關。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已經實施好幾年了。面對越來越細的填報表格,絕大部分人能夠按要求認真填寫,但也出現了一些不規范填寫、錯報、漏報的現象。房屋面積只填了大概數,收入多少憑印象寫,配偶的理財明細問都不問……這其中,不排除個別人故意隱瞞的因素,但相當一部分人還是態度不認真,“要求精確,好多東西都得查”“換了一個時間交報告,股票都得重新填”……如此這般,不一而足。一句話,嫌麻煩。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的確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但殊不知,若嫌一時的麻煩,很可能惹上更大的麻煩。中組部修訂印發的《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守則》,再次強調干部選任“凡提四必”,其中就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必核”。在近期的地方換屆中,貴州就有20余名干部因未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被取消換屆提名人選資格。嫌麻煩,真的惹出了大麻煩。
其實,除了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黨內政治生活中看似“麻煩”的事還有不少。每個月根據收入多少按比例交黨費、節假日也報告個人去向、出國旅游一回來就上交護照……這些“小事”,很容易被忽略。現實中,就有少數領導干部嫌麻煩,交黨費叫秘書去交、讓會計代扣;有的認為“上交護照,出國就很麻煩”;還有的認為“自己級別低,離開幾天,沒必要請示報告”。種種“嫌麻煩”之舉的背后,反映出的深層問題,是一些領導干部還是沒把紀律當回事,“這些都是小事,工作看的是業務實績,只要自己不干違法亂紀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些“小事”看似“無關緊要”,但它們正是檢驗領導干部是否合格的試金石。打個比方,嚴格遵守紀律好比“1”,實績則是“1”后面的“0”,有了“1”,后面的“0”才有意義;如果沒有“1”,做再多的“0”也沒有意義。此前,在遼寧擬提拔的一批廳級干部中,數位工作實績突出的干部因離婚未報、私自出國等問題在考察階段就憾然“出局”。領導干部偶爾遲幾天交黨費、沒按時上交護照,也許不會立刻造成嚴重后果,但長此以往,極易形成“破窗效應”,紀律的口子一開,往往就是“撕裂”的結局。貴州印江縣經濟開發區原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胡建國在南疆自衛反擊戰中無懼犧牲,堪稱“鋼鐵戰士”,和平年代卻在紀律面前一再失守,最終身陷囹圄。大量反面案例都在不斷驗證了一個道理,在紀律面前必須始終敬畏、如履如臨。黨內的各項紀律,是對黨員干部的約束。是約束,必然有些“麻煩”,但正是這些紀律,猶如利劍高懸,時刻給黨員領導干部以提醒,讓其繃緊紀律的弦,不破“底線”、不越“紅線”、不觸“高壓線”,嚴守紀律其實也是最好的保護。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中指出,要堅持高標準和守底線相統一。守底線,就要求黨員領導干部知敬畏、存戒懼。領導干部當嚴格遵守紀律和規矩,不以“事小”而成違紀之口。須知,抓早抓小,方能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