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誠信眼鏡”:
1. 原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退休后是否還屬行政監察對象?
2. 原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2014年已經退休(非共產黨員),現發現其涉嫌違紀,是否可以執行《行政監察法》對其采取審查措施?
中央紀委法規室回復: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和第五十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包括四類,分別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有些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些不屬于。其中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行政監察對象。如發現其涉嫌違紀行為,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對其進行調查處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屬于監察對象的原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如果已經退休,一般不再給予處分,但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