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部及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建檔案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應歸檔保存的各種圖紙、圖表、文字材料、模型、樣品、照片、影片、錄像、錄音等技術文件材料的總稱。它是歷史的原始真實記錄,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及信息資源。
第三條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在特區內進行城市建設、管理的各機關、部隊、院校、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依照本規定搞好城建檔案工作。
第四條特區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制度、同一標準、集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市城建檔案管理處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檔案的專門機構;市城建檔案館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檔案的科技事業單位。兩部門合署辦公,歸口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受市檔案局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集中統一管理和指導全市的城建檔案工作;起草、制訂城建檔案工作法規性文件、標準、規范;進行業務培訓;組織全市性的檢查評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與其它工作之間的關系。
(二)參加城市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審查接收需長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
(三)對接收進館的檔案進行科學的系統管理;積極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務。
(四)利用聲像、影視等手段廣泛積累城市建設的檔案材料,不斷豐富館藏。開展編研工作,使市城建檔案館成為儲存、利用、咨詢和交流城市信息的中心。
第六條各區、建設系統的各局、集團(總)公司、有關專業公司和施工單位應分別設立城建檔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各單位檔案室為基礎的檔案管理網絡。
第七條各城建檔案室應建立和健全城建檔案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配備庫房和必要的裝具,確保工作的正常開展。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本單位的城建檔案材料,并進行系統整理、編目、科學排列,做到查找方便,為本單位生產、建設、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務。
(二)檢查、督促、指導所屬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并參加本單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三)根據本規定,按時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檔案。接受市城建檔案管理處的業務指導。積極參加市城建檔案系統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管理范圍
第八條深圳經濟特區城建檔案分兩級管理,市城建檔案館為一級管理單位,各單位城建檔案室(或綜合檔案室)為二級管理單位。
第九條市城建檔案館接收管理以下檔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檔案,包括:道路、隧道、橋梁、鐵路、港口、碼頭、機場、防洪、涵洞、電訊、消防、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以及地下地上各種管線工程(含部隊、公安、海關、邊檢等所有的直埋通訊線路)和文教、衛生、廣播、電視、體育、環保、環衛、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設施檔案;
(二)本市確認的重點工程的檔案;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辦公、商業、住宅、綜合樓等其它單位建設工程的檔案:
1、十層以上(含十層);
2、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上(含五百萬元);
3、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含一萬平方米)。
(四)設計新穎,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紀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構筑物的檔案。
(五)住宅區、工業區總體檔案材料(見歸檔范圍細則)、同一類型的單位建筑報送一套完整的竣工檔案。
(六)規劃檔案,包括:
1、總體規劃;
2、分區規劃;
3、詳細規劃;
4、專業規劃;
5、工程規劃;
6、編制規劃所依據的基礎材料。
(七)測繪檔案,包括:
1、控制測繪成果;
2、地形測量;
3、攝影測量、航測相片;
4、地質勘察資料。
(八)土地管理檔案,包括:
1、土地利用規劃;
2、土地劃撥和土地拍賣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檔案,包括:
1、方案審批;
2、建筑報建許可證;
3、招、投標材料;
4、施工批準書;
5、質量、安全檢查評比材料;
6、竣工驗收、質量評定匯總材料;
7、施工隊伍注冊材料;
8、優質樣板工程評定材料;
9、施工統計報表。
(十)產權檔案
(十一)環境保護檔案,包括:
1、城市環境保護規劃;
2、城市環境污染源的調查及監測統計,環境評價材料;
3、環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檔案,包括:
1、住宅區維修、改建竣工檔案;
2、房改有關文件材料;
3、批準房屋出售的有關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檔案,包括:
1、城市園林綠化、名勝古跡檔案;
2、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獲得省級以上的榮譽材料;
4、頒發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法規。
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工程按歸檔范圍要求報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檔案和系統的照片、錄像檔案,沒有條件拍攝的單位,可委托市城建檔案館或有關單位拍攝。
本條第(十)項規定的產權檔案,由于使用頻繁,設專門庫房,由產權管理部門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檔案管理處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并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條第九條規定范圍之外的、在市規劃部門報建的工程,其竣工檔案經市城建檔案館審查合格后,由各系統各單位檔案室管理,但移交書和驗收證明書應報市城建檔案館備案。
各區和有獨立報建及驗收權的單位,按第九條規定范圍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檔案,第九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城建檔案由各區和各單位檔案室審查保存。
第四章歸檔要求
第十一條工程竣工檔案由建設單位按下列要求匯總移交。
(一)屬于進市城建檔案館的竣工檔案,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六個月內移交完畢;不屬于進市城建檔案館的竣工檔案,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移交完畢。
(二)屬于進市城建檔案館的工程竣工檔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檔案館,其它兩套交建設(或主管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屬于進市城建檔案館的檔案,應做一式兩套,原件交建設(或主管)單位,另一套交使用單位。遇特殊情況需增加竣工檔案套數的,由建設單位統籌考慮解決。
(三)歸檔的城建檔案應齊全、完整、準確、系統;各種簽證手續完備,字跡清晰;原件嚴禁用復印、復寫及易褪色的墨水編制和書寫。
(四)城建檔案的組卷,原則上按所屬類別和專業進行,對照歸檔范圍細則的順序號對號入座進行排列,每卷厚度不得超過二公分,同一內容的檔案材料應緊接排列,防止內容脫節。
(五)竣工圖原則上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對變更大的竣工圖由責任單位負責編制。竣工圖應是與實物相符的新藍圖,并經工程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竣工圖”章。
對地下隱蔽工程,應有隱蔽記錄簡圖、覆蓋前的現場實測數據,并經測量及驗收人員簽字。
(六)城建檔案的整理裝訂。文字材料以A4或十六開紙規格為標準。不夠大的進行裱糊,去掉材料內的金屬物,采用市城建檔案管理處統一印制的表格和卷皮、盒,用棉線裝訂整齊。竣工圖采用手風琴式折疊,大小為四號圖幅,按順序裝入檔案盒。
(七)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檔案,由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移交書應填寫真實,各種簽字蓋章完備。
第十二條規劃、國土、測繪、環保、建筑報建、施工管理及住宅、城管等檔案的移交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系統各部門形成的檔案每年年底向各局檔案室移交,由各局檔案室匯總后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如只有一份,并且在短期內經常使用的,可在局檔案室保存兩年,第三年一季度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二)建設系統各局形成的檔案一般按項目或內容立卷,保持項目或文件內容的完整性。每一卷應書寫卷內目錄,采取散裝的辦法放入檔案盒內,一個項目裝一盒或若干盒。移交時由檔案室填寫移交書一式兩份,隨檔案一起移交。
第五章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條市城建檔案館和各單位檔案室對接收的檔案應及時登記,科學排列,編制檢索工具,有條件的單位可采用電腦檢索。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檔案的鑒定及保管工作,檔案庫房應嚴格按“七防”要求,定期檢查,對破損及變質的檔案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特別重要的檔案應嚴格保密,確保其安全無損。
第十五條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任何單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閱檔案,充分發揮市城建檔案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竣工檔案保證金
第十六條檔案保證金是保證竣工檔案完整、合格、及時歸檔的一種經濟手段。凡在特區范圍內申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報建前應向市城建檔案館或區及有關檔案室交納工程檔案保證金,交納保證金的回執為辦理建筑報建應提供的材料之一。竣工檔案按規定合格移交后,保證金原數退還交款單位。
第十七條交納檔案保證金標準。凡屬于第九條(一)至(四)項的工程按工程總投資額的1%交納;住宅小區及其它一般性建設工程,可按05%交納。最高不超過十五萬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未按規定交付檔案保證金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筑報建和施工報建手續。
第十九條驗收工程時,發現檔案不真實、不齊全的,驗收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未改正的,不予驗收。
第二十條在施工過程中,由于不重視檔案工作造成部分檔案材料丟失和損壞的,城建檔案管理處應責成責任單位補制檔案,并扣罰10%的保證金。
工程竣工后,不按規定時間移交檔案的,超過一個月,扣罰5%的保證金;超過一年仍不交檔案的,或不在限期內補制檔案的,除扣罰所有保證金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清責任,給予處罰;屬于建設單位的責任,暫停其新工程的報建;屬施工單位的責任,暫停其參加工程投標。檔案移交后,恢復工程報建或工程投標。
第二十一條建設系統機關各部門形成的檔案,必須按規定向檔案部門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違反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檔案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檔案,造成檔案遺失、損壞、不齊全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在檔案利用中,發現檔案與實際不符,城建檔案管理處有權責令原建設單位重新編制,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頒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