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六屆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5年12月26日
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一)組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制定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劃、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指導城建檔案工作,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建立城建檔案業務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建檔案館(室)是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導建設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
第六條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稽查或者檢查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載內容的真實準確、簽署用章的完備有效等)納入稽查或者檢查范圍,以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
第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室)藏城建檔案的數字化,并對重要城建檔案進行異地異質備份。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并于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九條
(一)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地下管線檔案資料;
(三)城市勘察和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檔案;
(四)城市建設科研檔案;
(五)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一款第(一)項中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建設工程檔案具體目錄,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寶安區、龍崗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所接收、管理的建設工程檔案電子目錄、建設工程竣工圖電子文件和未按期移交歸檔的建設工程名單。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下統稱參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條
(一)將對參建單位編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納入合同管理,明確歸檔質量、移交時限、違約責任等;
(二)指導、督促和檢查參建單位編制、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組織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三)接收參建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
(四)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匯總、整理和移交;
(五)按照規定管理本單位應當歸檔保存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三章 收集和歸檔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完整,并作分類整理;
(三)參建單位簽署建設工程檔案自查合格文件。
市主管部門制定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的標準格式文本,明確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組織架構、具體內容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六條
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現場監督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回執。
第十七條
參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管理由本單位歸檔保存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八條
分期建設的工程,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建設周期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已建成項目管養、維護等工程形成的檔案,由該項目的接管單位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先接收建設工程檔案,同時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參建單位作出書面解釋,并可以提請市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電子檔案和聲像檔案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竣工,但建設單位已履行建成部分竣工驗收程序并作出竣工驗收合格結論的,可以將已建成部分的檔案匯總、整理、檢查合格后,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一)建設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建設工程檔案隨同建設工程實體移交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單位;
(二)建設單位被注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在注銷手續辦理完畢前,移交其上級單位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且被撤銷、合并的,建設工程檔案按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城建檔案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章 開放和利用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應用信息化技術,創造條件,方便社會利用城建檔案。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公民和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身份證、工作證等合法證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華僑,外國公民及組織利用城建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業主持有產權證明和身份證明,可以利用其產權范圍內的未開放城建檔案。
第一、二款規定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未開放城建檔案的,應當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一)查閱;
(二)復印;
(三)摘錄;
(四)復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組織或者個人復印、復制城建檔案超出合理利用范圍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收取復印、復制成本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管理。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認的檔案縮微品和檔案復制件,同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一)未按規定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違法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出具、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回執的;
(三)未按規定對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等行為的舉報或者投訴進行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移交、接收城建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完善城建檔案保管條件,造成檔案損失的;
(六)未按規定提供城建檔案利用的;
(七)未按規定通報上一年度已辦理規劃許可、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規劃驗收合格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信息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因建設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對利用者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參建單位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組織或者個人違法利用檔案有違法所得的,由市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